本書選取了中國電信法起草中的四個關鍵問題:監管體制、網絡融合、市場准入、普遍服務,並就這四個主要問題進行專題研究。主要采用比較研究的方法,論述結構也基本一致:首先,分別描述中國和歐盟相關成員國在相關專題上的現狀;其次,分析中國與歐盟在上述專題上的差異及差距,並分析其基礎性原因。最後,提出中國在有關專題領域的立法建議。
在監管機構部分,提出如下觀點:中國電信監管機構應當盡可能淡化政府機構性質,以進一步提高其獨立性;應積極推進廣電和電信監管機構的融合,建立融合的監管體制;並加強與競爭管理機構以及內容管理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機制;應當借助於電信監管體制的深化,探索經費渠道的多元化,特別是研究監管收費和電信資源收費及其專款專用制度;應當進一步明確電信監管機構在事中、事後監管的職責,並配置相應的監管手段;要通過電信立法,增強監管機構的監管手段;應加快改進爭議解決程序,實現定分止爭的快速解決。
在網絡融合部分,認為:為推進網絡融合,首先要完善法律規范,抓緊出台《電信法》及其他適應融合性業務發展的法律法規,推動中國網絡融合進程;其次,要改革中國、ICT領域的監管體制,擇機成立融合性的網絡監管機構;再次,要以市場為先導,培育多元利益主體,提升競爭活力;最後,要選擇適宜道路,降低市場風險。本書認為,中國市場邁向融合的道路並非一條,政府部門應當扮演引領者、指導者和監督者的角色,讓各類企業在網絡融合中發揮主力作用。
在市場准入部分,總體結論是,應順應電信技術和產業發展的趨勢,依據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中國的實際,逐步放松市場准人,更多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具體政策建議是:在電信業務分類上,修改《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增加融合性業務;在電信業務許可制度上,簡化許可條件,改革許可制度;逐步向國內非公資本和外資開放基礎電信業務市場;規定基礎運營商開放網絡,提供接人的義務等。
在普遍服務部分,認為,首先,通過立法尤其是電信法的起草,明確普遍服務的目標、原則、義務范圍、普遍服務義務承擔者的產生方式、融資和補償機制等;其次,普遍服務的服務范圍應該惠及更多的弱勢人群,包括城市的弱勢人群以及殘疾人,並且普遍服務的業務范圍應逐步推廣和普及寬帶業務;再次,要確立以成本為基礎的普遍服務融資機制,選擇適當時機出台普遍服務基金,並考慮將公共基金作為普遍服務融資的方式;然後,普遍服務義務分配機制應進一步市場化,在普遍服務的提供上加快引入競爭機制;最後,要定期對普遍服務政策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並以評估結果為依據,對普遍服務的政策進行調整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