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典專家修改建議稿及立法理由

民事訴訟法典專家修改建議稿及立法理由
定價:360
NT $ 313
  • 作者:江偉/主/編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8-05-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03682108
  • ISBN13:9787503682100
  • 裝訂:477頁 / 23 x 17 cm / 普通級 / 初版
 

內容簡介

《民事訴訟法典專家修改建議稿及立法理由》以我國國情與司法實踐為依托,充分吸收近幾十年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硬座成果,望能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提供很好的草案摹本,推動中國民事訴訟法典的立法。我們堅信,中國人民也必將擁有一部能夠切實實現公平主義的現代民事訴訟法典。

民事訴訟法典專家修改建議稿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第三稿)》基礎上經過全國各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以及全體課題組成員的充分討論、論證,由江偉教授與孫邦清博士擬定而成。建議稿在最後定稿之前又經過江偉教授與謬永安、劉芝祥、王國征、張力、孫邦清最後討論定稿,最後由江偉教授約請國內的民事訴訟法學者撰寫立法理由書。在撰寫立法理由過程中,又吸收了各位理由撰寫者的部分建議,最終成稿。建議稿理由寫作分工如下:江偉,第一章;孫邦清,第二、九、二十五章;劉芝祥,第三、四、六章;劉學在,第五章;廖永安,第七、八章;王學棉,第二編;熊躍敏,第十九章;謝文哲,第二十、二十一章;傅郁林、孫邦清,第二十二、二十三章;張曉茹,第四、五編;楊劍,第六編。
 

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三節 管轄權異議、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共同訴訟
第三節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第四節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第五節 公益訴訟代表人
第六節 第三人
第七節 訴訟代理人
第六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 期間
第二節 送達
第七章 調解與自行和解
第八章 臨時救濟措施
第九章 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十章 訴訟費用
第二編 證據編
第十一章 一般規定
第十二章 舉證責任
第十三章 書證
第十四章 物證
第十五章 證人證言
第十六章 視聽資料
第十七章 當事人陳述
第十八章 鑒定結論
第十九章 勘驗筆錄
第三編 審判程序
第二十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節 起訴
第二節 審前准備程序
第三節 開庭審理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五節 裁判
第二十一章 簡單程序
第二十二章 小額訴訟程序
第二十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二十四章 第三審程序
第二十五章 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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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事訴訟法自頒行至此次對再審程序和執行程序的部分修訂,期間有逾16年未作任何修改,這在世界立法史上極為罕見,也創造了中國立法史的法律穩定性的紀錄。在這16年間, 民事訴訟法雖然未作任何修改,但其實際上一直處於更易中:司法解釋擴張,民事訴訟法被各種形式的司法解釋、司法改革措施所肢解、替代,民事訴訟法日漸支離破碎,民事訴訟法典的完整性與統一性遭到嚴重損害。這種以司法解釋替代立法的壟斷性立法局面近年來出現了改觀。2003年11月作者和孫邦清博士向中國訴訟法研究會年會提交中國第一部民事訴訟法學者個性建議稿草稿,同年12月,民事訴訟法的修訂以及強制執行程序的立法被納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划。2007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江必新與其他29名代表提出《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以解決「執法難」、「申訴難」的議案》及民訴法修正案草案,並於2007年6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該修正案於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盡管這僅僅是民事訴訟法的一個「補丁」,但這足以令各方欣慰與矚目,因為這是16年間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對民事訴訟法的首次修訂。

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宗旨是希望通過民事訴訟法的修訂緩解「申訴難」、「執行難」等長期存在的頑疾。根據提案人大代表以及立法機關的官員的說明,本次修訂的背影是「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利益關系日趨多樣化,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民事糾紛日益增長,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過程中遇到了許多新的矛盾和難題,特別是廣大群眾對民事訴訟中『申訴難』、『執行難』反映強烈」。但筆者認為,『申訴難』、『執行難』確為我國民事訴訟領域比較突出的問題,但「立案難」、「打官司難」、「地方保護主義」等問題也同樣突出,目前民事審判領域最根本的問題是司法公正與司法權威的問題,『申訴難』、『執行難』僅僅是民事訴訟問題的外在表象之部分,為解決這兩個難題出台的修正案不免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之嫌。

現行民事訴訟法的立法背景是社會主義計划經濟風吹草動市場經濟轉型的初期,在這樣背景下的立法其滯泊性自然不可避免,在民事訴訟法諸方面的具體制度已呈現了同嚴懲的滯後性與不適應性的情況下,我們有必要追問一兩個修正案能否解決民事訴訟法的整體問題。此次立法機關擬對一個頒行16年的法律用兩個修正案修訂,雖然從法治的角度而言令人歡欣鼓舞,但總體言之,仍然屬於局部的刪改與補貼,這種「補丁」式的立法顯然並不能滿足社會對民事訴訟法的客觀要求,更不能從根本上改變落後的訴訟理念,而且也會加重民事訴訟法典的「破碎」感。同時囿於現行法框架與內容的限制,修正案自身也必然會存在局限性,而且修正案與現行民事訴訟法其他制度之間如何協調一致也是修正案所無法解決的。此外,本次修訂案並沒有吸納司法解釋中科學合理的內容,譬如參與分配制度、輪候查封制度等諸多具體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許多有關執行方面的司法解釋何去何從又是一個問題。因之,這種零敲碎打式的修法思路至少是不適合於一部16年未修訂過的法律的。以申訴難為例,民事訴訟法的修訂若不解決為何民事案件申訴率居高不下的問題,而單純解決申訴難(且不言能否真正解決申訴難),將難以收到應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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