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循環經濟發展中面臨的法治問題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個:一是循環經濟的發展理念需要運甩法治手段倡導和推行;二是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亟待健全;三是發展循環經濟的基本管理制度需要法治的保障加以落實;四是環境標准、環境影響評價等急需法冶手段的強制推行。
發展循環經濟,不僅意味着經濟增長與發展方式的變革,而且也必然會對循環經濟發展的制度條件提出新的要求。適應循環經濟發展對完善司法制度的需求,特別是針對循環經濟發展的特有規律,司法功能的定位亦應做適當的調整。
只有在統一的社會規范和協調的法律體系下,才能把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同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機結合起來,既保證資源和環境對經濟發展的支持,文保證經濟發展對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改善的支持,實現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良性循環。
要正確地引導司法人員和社會公眾理性、客觀地分析司法工作的特點莘口規律,用發展的眼光審視和關注司法公正,用更積極有效的方法去解決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是改革開放的一條重要經驗,也應當成為在全社會形成法治共識、共同維護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前提。
目錄
第一章 關於循環經濟的基本認知
第二章 我國循環經濟的模式選擇及法治保障
第三章 關於循環經濟法治化的思考
第四章 循環經濟立法解讀
第五章 循環經濟法治化中的刑事司法實務研究
第六章 國外循環經濟法治化發展借鑒
第七章 案例選編
參考書目
附錄 中國的能源善與政策
后記
第二章 我國循環經濟的模式選擇及法治保障
第三章 關於循環經濟法治化的思考
第四章 循環經濟立法解讀
第五章 循環經濟法治化中的刑事司法實務研究
第六章 國外循環經濟法治化發展借鑒
第七章 案例選編
參考書目
附錄 中國的能源善與政策
后記
序
和平與發展是時代的主題,中國的發展離不開世界,世界的發展也需要中國。堅持以發展為主題,用發展的眼光、發展的思路、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就能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不斷推向前進。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這里所說的發展,既包括經濟發展,也包括社會發展。經濟發展是社會發展的基礎和條件,社會發展是經濟發展的目的和保障。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需要健全的法制保障和有力的法治手段加以推進。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必須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放在工業化、現代化發展戰略的突出位置,落實到每個單位、每個家庭。要完善有利於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續發展體制機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划綱要》中明確提出,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這既涉及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問題,更涉及相關法律保障機制的調整與健全等問題。
「機遇前所未有,挑戰也前所未有,機遇大於挑戰」,是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呈現的新的階段性特征的科學概括。把握這一階段性特征,通過不斷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有針對性地適應經濟發展模式和社會管理模式的變化,提高司法活動在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和建設生態文明中的主動性和有效性,這是司法機關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司法事業本身實現科學發展的現實需要。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發展問題開始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由於全球經濟受到嚴重破壞,戰后重建、發展經濟成為許多國家的首要任務,加快經濟增長成為普遍共識,至此,人類創造了前所未有的經濟增長奇跡。但是,由於單純追求經濟增長,不重視社會發展和社會公平,忽視環境保護和能源、資源節約,導致一些國家出現了經濟結構失衡,社會發展滯后,能源資源緊張,生態環境急劇惡化,以及高增長下的兩極分化、失業增加、社會腐敗、政治動盪等問題,經濟增長並沒有給廣大人民帶來更多的實惠,未能實現持續的增長和真正的發展。這一系列嚴峻的問題引起了人們的深人思考,這些問題是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還是在經濟發展中可以避免的現象?隨着發展實踐的不斷進行,人們對發展問題認識的不斷深化,發展觀也經歷了不斷演變的過程。20世紀以來,世界各國的發展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也留下了一些沉痛的教訓。世界發展實踐證明:發展絕不僅僅是經濟的增長,應該是包括政治、文化、社會、環境的綜合發展,應該是合理利用能源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發展循環經濟作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途徑,是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前提條件,它強調以循環發展模式替代傳統的線性增長模式,表現為「資源一產品一再生資源」和「生產一消費一再循環」的模式,它有效地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最終達到以較小的發展成本獲取較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發展循環經濟,既要求所有參與經濟社會發展活動的成員從思想觀念到行為實踐都要堅持科學理性,以人與自然、人與社會和諧共生、良性循環、全面發展、持續繁榮為基本宗旨,建立可持續的經濟發展模式、健康合理的消費模式;同時,也要按照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的要求,「完善有利於節約能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續發展體制機制」。發展循環經濟,只有在統一、協調的法律體系和有力的司法保障下,才能把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同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機結合起來。在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進程中,循環經濟發展觀念、資源能源保護意識、地區差異等帶來的問題和困難,對司法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發展循環經濟不單純是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還包括思想和制度在內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用科學發展觀統一思想、凝聚力量,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都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應有之義。其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及法律制度保障的落實,重要的是靠法治手段的運用。
近年來,隨着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深入實施,依法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觀念深入人心,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日益得到人民的遵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離開法治手段,經濟發展可能就會發生偏差。歷史經驗表明,什麼時候對發展規律認識比較深刻,發展的指導思想和實踐符合客觀規律,什麼時候發展就比較順利,發展的效果也比較好。反之,發展就會出現曲折,甚至付出沉重代價。循環經濟作為一種新的發展模式,更需要從實踐和制度層面上推動發展觀念的更新、依法推動發展經驗的推廣、鞏固和保護科學發展取得的成果。只有准確把握循環經濟發展的特點和規律,司法機關為經濟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才能真正收到更加積極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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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遇前所未有,挑戰也前所未有,機遇大於挑戰」,是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呈現的新的階段性特征的科學概括。把握這一階段性特征,通過不斷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有針對性地適應經濟發展模式和社會管理模式的變化,提高司法活動在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和建設生態文明中的主動性和有效性,這是司法機關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司法事業本身實現科學發展的現實需要。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發展問題開始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由於全球經濟受到嚴重破壞,戰后重建、發展經濟成為許多國家的首要任務,加快經濟增長成為普遍共識,至此,人類創造了前所未有的經濟增長奇跡。但是,由於單純追求經濟增長,不重視社會發展和社會公平,忽視環境保護和能源、資源節約,導致一些國家出現了經濟結構失衡,社會發展滯后,能源資源緊張,生態環境急劇惡化,以及高增長下的兩極分化、失業增加、社會腐敗、政治動盪等問題,經濟增長並沒有給廣大人民帶來更多的實惠,未能實現持續的增長和真正的發展。這一系列嚴峻的問題引起了人們的深人思考,這些問題是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還是在經濟發展中可以避免的現象?隨着發展實踐的不斷進行,人們對發展問題認識的不斷深化,發展觀也經歷了不斷演變的過程。20世紀以來,世界各國的發展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也留下了一些沉痛的教訓。世界發展實踐證明:發展絕不僅僅是經濟的增長,應該是包括政治、文化、社會、環境的綜合發展,應該是合理利用能源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發展循環經濟作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途徑,是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前提條件,它強調以循環發展模式替代傳統的線性增長模式,表現為「資源一產品一再生資源」和「生產一消費一再循環」的模式,它有效地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最終達到以較小的發展成本獲取較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發展循環經濟,既要求所有參與經濟社會發展活動的成員從思想觀念到行為實踐都要堅持科學理性,以人與自然、人與社會和諧共生、良性循環、全面發展、持續繁榮為基本宗旨,建立可持續的經濟發展模式、健康合理的消費模式;同時,也要按照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的要求,「完善有利於節約能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續發展體制機制」。發展循環經濟,只有在統一、協調的法律體系和有力的司法保障下,才能把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同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機結合起來。在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進程中,循環經濟發展觀念、資源能源保護意識、地區差異等帶來的問題和困難,對司法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發展循環經濟不單純是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還包括思想和制度在內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用科學發展觀統一思想、凝聚力量,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都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應有之義。其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及法律制度保障的落實,重要的是靠法治手段的運用。
近年來,隨着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深入實施,依法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觀念深入人心,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日益得到人民的遵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離開法治手段,經濟發展可能就會發生偏差。歷史經驗表明,什麼時候對發展規律認識比較深刻,發展的指導思想和實踐符合客觀規律,什麼時候發展就比較順利,發展的效果也比較好。反之,發展就會出現曲折,甚至付出沉重代價。循環經濟作為一種新的發展模式,更需要從實踐和制度層面上推動發展觀念的更新、依法推動發展經驗的推廣、鞏固和保護科學發展取得的成果。只有准確把握循環經濟發展的特點和規律,司法機關為經濟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才能真正收到更加積極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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