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2006 中國金融大變革

1979~2006 中國金融大變革
定價:348
NT $ 303
  • 作者:李利明 曾人雄
  •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7-09-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208071756
  • ISBN13:9787208071759
  • 裝訂:527頁 / 24 x 17 cm / 普通級 / 初版
 

內容簡介

2006年12月11日,中國入世過渡期結束,金融業正式對外資全面開放,這是中國金融業27年改革開放的一個「水到渠成」之舉。

回想27年前的1979年10月4日,鄧小平同志提出的「要把銀行真正辦成銀行」成為中國金融業改革的先聲。27年來,中國金融改革伴隨著中國經濟改革共進。中國金融體系已經從中國人民銀行集監管者和經營者於一身的「大一統」金融體系逐步走向監管機構與被監管對象分家,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分家,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分業經營,中資機構和外資機構同台競爭的日趨完善的金融體系。

在中國金融業對外資全面開放這一具有標志意義的重要時刻,回顧過去27年來中國金融業的改革,回顧其中眾多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對於中國金融業下一步的改革和開放具有重要意義。

作為長期從事金融領域報道的資深記者和金融行業咨詢的資深專家,兩位作者憑借對於中國金融業改革的深厚了解,完成了這本試圖較為全面地反映過去27年中國金融業全面變革的著作,希望能夠對廣大的中國金融領域的從業者以及對中國金融改革感興趣的海內外人士提供幫助。
 

目錄

序 金融現代化為何如此艱難?(陳志武)
前言
序章 金融變革的幾個重要時刻
第一節 1979:金融體系改革的先聲
第二節 1984:中國人民銀行成為中央銀行
第三節 1994:從國有專業銀行到國有商業銀行
第四節 1998: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第五節 2002:應對中國入世的挑戰
第一章 監管之變——從混業到分業
第一節 2003年以前的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節 中國證監會與證券機構監管
第三節 保險業監管與中國保監會
第四節 中國銀監會
第五節 2003年以來的中國人民銀行
第六節 監管協調與再監管機制
第二章 銀行業之變——一枝獨秀到百花齊放
第一節 國有銀行體制的演變
第二節 股份制銀行的三次發展
第三節 從城市信用社到城商行
第四節 政策性銀行的建立與變革
第五節 農村信用社改革
第三章 國有商業銀行改革
第一節 1998—2002年的國有銀行改革
第二節 資產管理公司與不良資產處置
第三節 國有銀行的股份制改造
第四節 匯金公司的角色
第五節 建行股改
第六節 中行股改
第七節 工行股改
第八節 農行改革前奏
第四章 股份制銀行的改革試驗
第一節 股份制銀行:形似神非的探索
第二節 交通銀行二次股改
第三節 新橋入主深發展
第四節 廣發行重組
第五節 招商銀行經驗
第六節 民生銀行經驗
第五章 外資銀行在中國
第一節 人世前的外資銀行
第二節 入世之後對外資銀行的開放
第三節 參股國內銀行
第四節 匯豐的中國生意
第六章 金融控股與綜合經營
第一節 金融機構經營的分分合合
第二節 中信控股
第三節 金融控股公司眾生相
第四節 「銀行號」基金公司啟航
第七章 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第一節 整頓金融秩序
第二節 信托業的發展與整頓
第三節 廣信破產
第四節 清理整頓城市信用社
第五節 金融安全網與金融機構破產
第八章 金融法治化
參考資料
後記
 

「現代化」這個詞在過去1 O0多年的中文里被廣泛使用,其含義往往跟科學技術、器具連在一起,好像有了摩天大樓、手機、汽車、電腦、電視,我們就現代化了。到近幾年我們終於認識到「現代化」的內涵遠非如此,還至少包括市場交易所依賴的契約執行架構從以倫理道德習慣為主變遷到以非人格化的法治為主,包括從習俗經濟變遷到法治經濟。這些「軟性」制度架構的變遷當然遠比「硬性」科學技術的引進來得艱難。以金融業為例,李利明和曾人雄的這本著作系統地回顧了過去幾十年中國金融的變革史,他們所展示的發展史告訴我們,即使到今天中國的金融還沒走出國家壟斷的本質,靠國家信用維系著,靠老百姓買單支持著。李利明先生作為《經濟觀察報》的資深記者,這些年親臨金融業現場,與眾多中高層官員和業界行家廣泛接觸,收集了解到寶貴的一手資料。今天他寫出這麽出色的一本金融變革史著作,為業者、學者和
決策者認識理解中國金融業的全貌作出了獨一無二的貢獻。

當我們看到中國金融發展的艱難時,一個很自然的問題是:在中國發展金融為什麽這麽難?為什麽中國在宋朝能成為世界第一個發明紙幣的國家,而今天金融變革卻步步艱難?在中國的傳統社會,民間借貸、錢庄票號等傳統金融的發展似乎能以一定規模進行,但現代銀行和證券市場卻難以前進,我們到底如何理解這種差別?是什麽在妨礙中國金融的進一步發展?

法治是現代金融的核心前提

我們首先看到,任何市場交易都要以某種契約執行架構為基礎,保證交易雙方的利益不受侵犯,否則交易無法發生或者成本高得令人望而止步。商品交易如此,金融交易更是如此。比如說,買羊肉時雖然交錢後得到的是肉,而不是正式的契約,但實際上買賣交易的是一種隱性契約,因為買賣雙方都知道「什麽是羊肉」,如果對方「掛羊頭賣狗肉」,那麽你說他違約,就要「告」對方。如果真是這樣,正如我們知道的,中國法律傳統歷來重刑法和行政、輕民商法,去找縣太爺「告」對方「掛羊頭賣狗肉」,縣太爺會顧不上。因此,在傳統中國,人們只好找其他非正式的契約執行替代機制,商事或一般契約糾紛基本留給民間自己去解決。如果糾紛發生在本地本村,那麽靠當地風俗習慣、道德倫理來「軟性」解決;如果是跨地區糾紛,那麽可求助於鏢局。面對交易契約的不確定性,人們只好傾向於依賴「關系」,依賴血緣關系、親戚關系、熟人關系,以這些關系作為交易的必要信任基礎,使交易成本不至於太高。特別要強調的是,在以「關系」為交易誠信基礎、以聲譽為契約執行架構的社會里,如果交易價值有限,聲譽的壓力即足以規范市場交易行為,特別在人口流動少的傳統社會里,當地的風俗習慣能達到相當的契約執行效果。

但是,如果市場的地理范圍不斷擴大、跨地區交易日趨上升,如果交易價值超過一定的規模,以聲譽、習俗為主的非正式契約執行機制所能發揮的作用就會越來越小,陌生人之間做交易時,聲譽習俗是難以起作用的,違約和做假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這就要求有外部獨立的契約執行機制,靠正式、非人格化的法治保證市場交易契約的執行,否則市場就很難在規模和地理范圍上繼續拓展。

既然一般商品交易都是如此,金融交易就更是如此了。金融交易不管是以銀行存款或貸款的形式,還是以股票、債券、期貨、基金等形式發生,都是一種信用契約交易,買賣的是一紙票據合約,是一種承諾。既然如此,支持契約執行的架構就更是金融交易能否發生和發展的基礎之基礎,重中之重。當然,金融交易的地理范圍以及所涉及的金額也最終決定著它所要求的制度機制的復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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