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院之爭: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

部院之爭: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
定價:132
NT $ 115
  • 作者:張從容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7-06-01
  • 語言:簡體中文
  • 裝訂:201頁 / 23 x 15 cm / 普通級 / 初版
 

內容簡介

作者在讀博士期間,專注於清末司法改革,對於清末法部、大理院基於司法獨立、政治資源重新分配、相互職能分工等命題進行了專門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完成其博士論文「部院之爭: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本書便是在其博士論文的基礎編輯成冊的。

1906年開始的晚清新政試圖以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救亡圖存。其間發生的部院之爭——法部與大理院之間的權力斗爭——對近代司法改革乃至憲政改革而言,不啻於一個交叉路口.因為它提出了司法行政權與司法審判權分立的問題尖銳而深刻,直指改革關鍵,暗示了改革的方向與結果。部院之爭及其提出的問題挑破了集權體制下「司法獨立」的面紗,揭露了由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審判機關進行制約從而實現集權的企圖,將司法改革推進到審判獨立這一層次,並為日後的改革設定了一個較高的基准。


作者簡介:張從容,女,安徽合肥人,1970年出生。1988年至1995年在安徽大學法學院讀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學位,2000年—2003年在中國政法大學讀書,獲法學博士學位。1995年起在暨南大學法學院任教。在《政法論壇》、《現代法學》、《學術研究》、《法制與社會發展》等刊物發表論文十余篇。主要研究方向是中國近代法律史、司法制度史。
 

目錄

緒論 問題、材料與方法
一、問題的提出
二、關於材料
三、關於方法
第一章 部院之爭的制度背景
第一節「恤刑獄」的改革
一、「恤刑獄」的提出
二、「恤刑獄」的措施
第二節仿行憲政下的「司法」
一、中國式的「三權分立」
二、司法獨立的三層含義
三、歧義的「司法」
第三節 中央司法機關的變革
一、集權體制下的三法司
二、三權分立下的法部與大理院
本章小結
第二章 部院之爭始末
第一節 部院籌設之難
一、辦公場所
二、經費
第二節 部院之爭的經過
一、《大理院審判編制法》與法部官制之間的矛盾
二、董曾之爭
三、兩份清單
四、和衷妥議
五、從《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法院編制法》
到《死罪施行詳細辦法》
第三節 部院之爭三大臣
一、沈家本
二、戴鴻慈
三、張仁黼
本章小結
第三章 部院之爭的焦點問題及其解決
第一節 人才與人事權問題
一、人才之爭
二、用人權之爭
第二節 案件交接問題
一、部院現審案件交接
二、大理院與民政部的案件交接
三、其他各類案件交接
第三節 司法區域划分問題
第四節 司法警察問題
第五節 死罪案件復核權問題
一、刑部的重案復核權
二、《大理院審判編制法》中對於重案復核權的肯定
三、三份權限清單對比分析
四、《法院編制法》的規定
五、《死罪施行詳細辦法》
本章小結
結論
附錄一 部院之爭大事記
附錄二 本書圖表索引
參考書目
後記
補記
 

近代中國司法改革是一個艱難、復雜的過程。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中國,在既定政治框架下實施全方位的司法改革,其各項條件並未成熟。基於收回領事裁判權、兼顧推動法律進步的雙重目的,近代司法改革倉促啟動。通過制度模仿,實現司法獨立,最終收回領事裁判權,這是清末統治者啟動司法改革的目標路線圖。實現司法獨立,既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也是司法改革的硬指標。

在清末憲政改革過程中,清政府對於司法改革寄予厚望。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分權為核心的憲政體制,已得到朝野各界的認同。對於仍然以皇權、中央集權為政權體制核心的清政府而言,立法、行政二權的分立,既無必要,亦無可能。立法權的獨立,勢必直接造成皇權的缺損,「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的原則即難以實現。因此,立法權的獨立成為清末憲政改革中不容觸及的論題。在立法權被凍結的政權體制方案中,憲政改革、分權精神的核心內容只能體現於行政、司法分立。更何況,列強各國提出的建立「改同一律」的法律體系、放棄領事裁判權的承諾,又與司法獨立緊密相關。

制度變革,涉及政治資源的再分配,涉及相關機構權力、利益格局的重新洗牌。各機構對於實施改革方案的態度和行為,既以對改革目標和改革方案的理性判斷為基礎,也受由於資源再分配、權力利益格局重新洗牌導致自身地位潛在變化的影響。改革原則的確定和改革方案的制定,體現了改革主導者對於新制度的構想和預期。而制度的變革效果,需要實施者對於改革意圖的領會和改革原則的確認,並在具體的行動上給予配合。一次成功的制度改革,既需要合理的改革方案和改革思路,也需要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尤其是需要平衡改革相關者之間的利害關系,解決改革相關者之間的矛盾沖突。通過權力利益的博弈,最大限度地接近改革的目標。

清末司法改革,是在清政府的主導下設計、論證的,而具體方案的實施,則受到實施者對改革本身態度的影響。清政府既有推進司法改革的決心,也有實施司法獨立的誠意。只是,清政府在如何界定司法獨立,如何通過破除現有體制,兼顧與原體制相關各機構的利益以及新體制相關機構的職能,實現司法獨立的原初設計,表現出較為曲折的過程。貫穿清末司法改革過程中的相關機構的權力利益之爭,尤其是法部、大理院關於司法行政、司法審判權力的划分,突出表現了改革過程中方案與實施、整體與局部、局部與局部的權力利益博弈,表現了改革方案實施的曲折經歷,也表現為制度變革過程中傳統力量的二次狙擊。

張從容讀博士期間,專注於清末司法改革,對於清末法部、大理院基於司法獨立、政治資源重新分配、相互職能分工等命題進行了專門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完成其博士論文「部院之爭: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值此正式出版之際,欣然作序。

朱勇
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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