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法(修訂譯本)

比較法(修訂譯本)
定價:174
NT $ 151
  • 作者:[日]大木雅夫
  • 譯者:范愉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6-12-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03663618
  • ISBN13:9787503663611
  • 裝訂:378頁 / 21 x 15 cm / 普通級 / 初版
 

內容簡介

如果我們把耗費時間和財力的基礎理論研究留待歐美的學者去完成,而直接專注於實際應用,或許不失為獲得實利之捷徑。這樣做將無法脫離追隨歐美之窠臼。因此,我們亦須義不容辭地承擔起基礎理論的研究。嶄新的構想往往發端於基礎研究,據此必將開拓出科學的新視野┅┅我之動機乃是「溫故而知新」,「學於古訓乃有獲」

本書是法學學術經典譯叢之一,作為日本著名的比較法學家,大木雅夫教授的影響早就超越日本和亞洲,獲得了世界性的聲譽。他精通數種外文。學貫東西,不拘泥於成見或同說,在孜孜不倦的研究中逐漸形成了自己獨特的學說體系。
 

目錄

中文版序
前言
第一章 序論
 一、科學中天翻地覆的大變革
 二、作為科學的法學的特殊性及其原因
  1.視野狹隘的學問
  2.原因1:法的變化落后於社會變化
  3.原因2:法律家的保守性與尊重先例
  4.原因3:從普遍法到國家法
 三、比較法反對論與比較法的再生
第二章 比較法思想的歷史發展
 一、比較法學的起點
 二、時代划分與歷史記述的方法
 三、比較法產生以前
 四、自然法與比較法
  1.時代思潮
  2.近代自然法
  3.培根、格勞秀斯與萊布尼茨
  4.盂德斯鳩與維科
 五、歷史主義、民族主義、實證主義
  1.歷史主義中的靈魂與個性
  2.薩維尼及歷史法學派與比較法
  3.外國法制研究、普遍法史學、民族學法學
 六、世界連帶關系與比較法
  1.現代與世界連帶關系
  2.共同法論
  3.「世界主要法系論」與狹義的「比較法學」
第三章 比較法的本質:概念、目的、功能
 一、比較法的概念
  1.「比較法」的多義性與本質論的重要性
  2.微觀比較與宏觀比較
  3.法律秩序中的規定性要素與可替代性要素
  4.定義之嘗試
 二、比較法的目的與功能
  1.理論目的
  2.實踐目的
第四章 比較法的方法
 一、方法論的重要性
 二、對進行比較的法律秩序的選擇
 三、功能主義的原則
 四、比較法的程序與評價
  1.對作為比較項的外國法律制度的認識
  2.比較——確定關聯與認識異同
  3.評價
第五章 法圈論
 一、各法律秩序的分類與法圈論的成立
 二、法圈分類的標准
  1.法圈分類之例
  2.分類的相對性
  3.分類的多元性標准
 三、法律秩序的歷史發展
 四、特殊的法學思想方法與法律觀念
  1.與國民性的簡單化對接
  2.大陸法與英美法
  3.遠東與西方的法律觀念
 五、具有特征性的法律制度
 六、法源及其解釋方法
  1.法源的多樣性與價值序列
  2.大陸法與普通法
 七、意識形態方面的各種重要因素
  1.意識形態與法
  2.宗教法與世俗法
  3.社會主義法與資本主義法
 八、法圈的分類
  1.各樣式構成要素的比重
  2.法圈分類的試行方案
第六章 法典論
 第一節《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
  一、法典比較的意義
  二、(法國民法典)編纂中的歷史情況
   1.成文法地區與習慣法地區
   2.習慣法的采錄
   3.實務法律家階層的興起
   4.學說活動與王室法令
   5.革命立法——過渡時期法
  三、《法國民法典》的編纂過程
  四、《法國民法典》的精神與本質特征
   1.自然法法典
   2.習慣法與成文法的妥協
   3.文體、用語
  五、《德國民法典》編纂中的歷史情況
   1.羅馬法的繼受
   2.啟蒙主義與理性法論
   3.歷史法學派與潘德克頓法學派
  六、《德國民法典》的編纂過程
  七、《德國民法典》的精神與本質特征
   1.潘德克頓法學的法典化
   2.法律技術、文體、用語
 第二節 蘇聯的民法典
  一、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法律觀念
  二、俄羅斯法的傳統
  三、革命與1922年《蘇俄民法典》
  四、《民事立法綱要》與1964年《蘇俄民法典》
  五、(蘇俄民法典)的精神和基本特征
   1.民法的社會主義化
   2.蘇維埃民法的基本原則
   3.《民事立法綱要》及〈蘇俄民法典〉的體系和內容
   4.概念、用語
  六、重建與蘇維埃民法
 第三節 英美的法典
  一、英美法源理論的新發展
  二、普通法與大陸法的分道揚鑣
  三、法典化思想的展開與挫折
  四、英國的法典起草方法
  五、民法典、教科書、法學教育
  六、美利堅合眾國的法典
   1.美國繼受普通法的特殊情況
   2.美國的法典
第七章 法律家論——法律秩序的創造者
 第一節 法律秩序創造者的意義
 第二節 法國和德國法律秩序的創造者
  一、《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的起草者
   1.《法國民法典》與律師(avocat)
   2.《法國民法典》編纂委員的出身與思想傾向
   3.《德國民法典》的起草委員會
  二、教授與實務家——以判決書與教科書的撰寫方法為中心
   1.法國簡潔的判決書與注釋性教科書
   2.德國的體系性、批判性教科書與論文式判決書
  三、法律家資質的形成
   1.法國的法學教育與多元化法律家培養制度
   2.德國的法學教育與一元化法律家培養制度
  四、法律家之間的階層分化
   1.法國的律師
   2.德國的大學教授
 第三節 英美的法律家
  一、作為法律秩序刨造者的英美法律家
  二、英國法律家資質的形成
  三、現在的法律家培訓制度
  四、美利堅合眾國的法律家
   1.美國獨立前后的法律家
   2.美國的法律家培養途徑
   3.美國法律秩序的創造者
 第四節 蘇聯的法律家
  一、法、法律家觀、法學教育
  二、選舉產生的法官
  三、倍受輕視的律師
  四、專制與專政權力下的教授
  五、檢察官——「沙皇之眼」的后繼者
主題索引
人名索引
譯后記
修訂版后記
 

固有意義上的比較法乃是誕生於歐洲的一門科學,亦是一門年輕的科學。它起步於19世紀的最后一年1900年夏季藉巴黎舉辦萬國博覽會之機召開的第一次國際比較法大會,並以建立一門獨立的學科為目標。比較法在20世紀開花結果,迄今在全世界范圍已是盛況空前。盡管世界各國大學的法學教育依然是以國內法的解釋學為主,但是,以「比較法研究」為題的著作和論文卻已比比皆是,可謂汗牛充棟。相比之下,開設比較法的講座、特別是作為正式課程而開設比較法基礎理論課的大學則是寥寥無幾。當前,這門20世紀的科學所處的現狀是:雖然作為一門年輕的科學所常見的、圍繞其本質問題的爭論尚懸而未決,但其本身卻已經廣為流行。

然而對於比較法的發展而言,這種狀況並不盡如人意。通常,科學都要經歷一個摸索的階段,在這一過程中,這門科學需要不斷積累大量個別性知識,以便能夠對應不同時間、地點和具體情況的要求。誠然,這種情況可謂在所難免,但正如彷徨在沒有路標的山中,有時不免會招致輕舉妄動的意向,並招致;而且,雜亂無章的知識堆積絕不等於科學。不言而喻,脫離實際研究的基礎理論是空洞的,而沒有基礎理論的實際研究,則不可能有光明的前途。

建構比較法基礎理論的嘗試,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以法國和德國為中心全力以赴地展開的。如果我們把耗費時間和財力的基礎理論研究留待歐美的學者去完成,而直接專注於實際應用,或許不失為獲得實利之捷徑。然而,這樣將永遠無法脫離追隨歐美之窠臼。因此,我們亦須義不容辭地承擔起基礎理論的研究。嶄新的構想往往發端於基礎研究,據此必將開拓出科學的新視野。但如果我們不首先對周圍的基礎理論進行知識積累,是不可能追根溯源(ad fontesl)親自將這些積累充分消化的。在這個意義上,這部《比較法》從歐美比較法學家之處獲益匪淺。我之動機乃是「溫故而知新」、「學於古訓乃有獲」;我所奉行的精神則是「始立學者必釋奠於先聖先師」(見《禮記·文王世子》——譯者注)。本書就是基於歐美比較法學家們的教誨而寫成的。它出版於1992年,時值我在上海華東政法學院講授比較法課程之年。此后,世界上法的狀況發生了劇烈的變化。一方面,我深感本書有修訂之必要;另一方面,又為此心願未果即出版中文版而感到慚愧不安。我以為,本書甚至難以稱之為一顆麥種。然而,《左傳》中閔子馬所說「夫學,殖也」(見《左傳·昭公十八年》——譯者注)乃是我的希望。或許可以把本書視為才疏學淺者的一顆麥種,我將其播種於鄰國,衷心希望鄰國有志於比較法的朋友們將這顆種子培育繁衍,使其生生不息。

此外,雖然中國與日本自古以來被視為同文同種之國,本人卻因不諳現代漢語而無法親自翻譯此書;在這個意義上,我深深地感謝付出辛勤勞動的翻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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