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邏輯︰法官寫給法律人的邏輯指引

法律的邏輯︰法官寫給法律人的邏輯指引
定價:132
NT $ 115
 

內容簡介

本書旨在探討法律推理或法律邏輯問題。“法律的源頭活水向來是經驗而非邏輯”,這是霍姆斯大法官的經典名言。本書不挑戰這個陳述,但主張法律推理或法律邏輯可以扮演同等的甚至更重要的角色。

本書乃是針對法官、律師與法學院學生而撰寫的。有點奇怪的是,這似乎是第一本這樣的書。亞狄瑟法官並未提議任何命令式的規則,讓法官的意見或律師的辯詞都要采用某種特定的形式。他是在強調,有必要發展出指引,而他也提供了某些指導。此一建議蘊涵了他30年法官與20年的法學教授的經驗。為了使法官與律師雙方更能夠理解法律推理在撰寫意見書或辯護時的重要性,我確信他很歡迎質疑這個導論的要素的合理性。他相信他的話對于法學院新生來說特別重要︰“從你們進入法學院,不知所措的第一天起,到成為律師或法官,甚至成為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都會被‘霧失樓台,月迷津渡’的現象困惑著,那就是我們所說的法律推理。法學院學生,至少對大多數畢業了的那些人來說,或多或少都曾學過這個程序,只是個人造詣深淺有別。這得要透過有名的‘蘇格拉底式問答法’之訓練。這是一段令人困惑的經驗,坦白說,大多數學生都不知道教授到底在干什麼……讓我們面對這個讓人挫敗、不安、困窘而又不愉快的體系吧。”他堅信,當一位大學畢業生進入法學院,面對推理過程所必要的突然轉折時,法律推理便是一個迫切需要被解釋的科目。他也相信他的訊息對法官與執業律師大有幫助。

亞狄瑟法官對法律推理的每一個層面都解說得很詳盡。為了讓我們了解“像法律人一樣地思考”的心智過程,他闡釋邏輯的基礎及其在法律推理上的應用。“受人尊重的法律必須有其理由,而且只有符合邏輯思考規律的法律推理才能被接受”,這是他的格言。他介紹了演繹與歸納推理的差異、蘇格拉底式問答法;他也以相當篇幅討論推理、普通法的傳統、法律推理的要素與應當避免的謬誤等。他更特別強調運用類比來進行法律推理的重要性︰“運用類比來進行法律推理之重要性無以復加。這乃是法律學習的核心,並展現在蘇格拉底式問答法的本質中。”

一位著名的權威人士曾經很中肯地說︰“人類討論法律的本質,垂數百年。這透過種種途徑而觸及每個國家的每個人民。一項契約可能令人感到愉快或不愉快、清楚或不清楚、可能直接或不直接,但是它對世界各地的人們來說,都是一股恆常的力量。重要的是要去了解其本質,以及詮釋並且執行的人們。”

本書是正確認識這個真理的重要著作。所有的法官、律師與法學院學生,都可以透過閱讀本書中而獲益。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推理與普通法傳統
 判決先例
 邏輯的角色
 價值判斷之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要點重達
第三章 法律思考的要素
 反省性思考
 邏輯語言
 信念
 合理的、推理、理由
 檢驗結論
 有獎猜謎
第四章 演繹和歸納推理導論
 演繹推理
 歸納推理
 歸納的一般化
 類比
第五章 演繹推理
 定言三段論法
 簡略三段論法
 對推論的評估
 復合三段論法
 價值判斷︰前提的選擇
 前提︰有效性與健全性
 定言三段論的規則
 作業︰找出下列案例中使用的三段論
第六章 歸納推理
 歸納一般化
 類比
 理解歸納推理
 二個在我們時代的寓言
第七章 普通法實例
 分析迪普洛克法官的前提
 迪普洛克法官之類比法
 迪普洛克法官的結論
第八章 蘇格拉底式問答法
 蘇格拉底問答法的準備工作
 蘇格拉底式對話(法學院形式)
第九章 謬誤導論
第十章 形式謬誤
第十一章 非形式謬誤︰第一部分
第十二章 非形式(實質)謬誤︰第二部分
第十三章 結論
 

每當湖北法官進修學院的法官培訓班開始,我都會向學員們提出一個同樣的問題︰法官怎樣辦案?

很多人告訴我︰我們已經系統地學習過法律知識,辦案多年有一定的審判經驗,連這個都不懂,如何當法官。更有人不屑地反問︰這個問題需要回答嗎?有一句人人都懂的話你不知道嗎?“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嘛,法官當然是根據事實和法律辦案。

對啊,法官當然是根據事實和法律辦案。我接下來要問的是︰法官根據什麼樣的事實和法律辦案?什麼樣的事實是法官辦案的依據?對于當事人雙方從各自的利益角度出發所提供的證據、作出的陳述,在何種情形下法官可以采信,如何采信?為什麼許多不同的事實可以適用同一法律,而有些基本相同的事實卻不能適用相同的法律?為什麼不同的法官在適用相同的法律時會出現完全相反的理解?為什麼有許多法官認為正確的審理結果不能為社會所認同?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法官怎麼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應如何行使?法官如何做到相同案件相同處理?法官如何做到讓公正看得見?……

在一連串的問題提出後,大多數人會保持沉默,也有人會說沒想過。而在審判實踐中,這些問題無時不在困擾著我們。它們的存在即清楚地表明︰“怎樣辦案”遠不是人們想像中的一個低級的、幼稚的、簡單的問題,更不是一句“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就能解決的。

通常,我們從大學法學院接受法學教育,學習法律知識,這是成為法官的前提。通過學習,我們知道了法律是由精神、理念、宗旨、原則、制度、規範所構成的科學體系;懂得了法律規範的功能、作用和邏輯結構;明白了法律“是實踐而不是設計的產物”,法律的生命在于實踐;也準備好了將所學過的知識正確地應用到實踐中去,雄心勃勃,要做一個公正的好法官。

但是,只要進入法院,實際接觸案件,很快就會發現︰做法官不是那麼簡單。法官面對的是千姿百態的生活,是萬千氣象的社會,是比法律原則、制度和規範邏輯復雜得多的現實︰

當事人的行為永遠不會照著法律“假定”的那樣“規範”地發生,他們之間的關系層層迷霧。在法庭上,他們的陳述相互矛盾,提供的證人證言完全相反,書證物證零散……發生的事情常常讓你感到匪夷所思,怎麼也理不出頭緒,不知道從哪里著手才能理清這一團亂麻。雖說法官是“坐山觀虎斗”,但卻不是“現場秀”,當事人是在“法庭”這樣一個特殊的場所“表演”過去的事情。他們的目的非常明確,他們趨利避害,希望法官更加相信自己。

到了這個時候,他們的行為實在難以判斷︰要麼是將所有的證據無論怎麼排列與法律的規定都差那麼一點;要麼是像這又像那,難以作出非此即彼的定論;要麼恰恰出現了法律沒有“假定”的情形;要麼是法律“假定”的情形已經遠離了現實生活……法官似乎永遠生活在證據不足與法律不夠的社會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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