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論》與《刑法各論》是西田典之教授幾十年教學與研究工作的結晶。西田先生曾任日本刑法學會會長,是日本刑法學界的一流學者,其代表作的學術價值不言而喻。
總論隨處可見課堂講義的痕跡,易讀易懂,但寫法與通常的教科書大有不同。尤其是共犯論部分,可以看作是作者長年潛心研究的成果匯集。在論及犯罪成立要件之時,作者有意識地從刑事的要件事實論的視點出發,盡量對檢察官必須立證、裁判官必須認定的對象、要件予以明確,以對司法界提供幫助。
就共犯論之外的有關總論的諸問題,刑法各論呈現了犯罪類型的解釋所共通的統一的原理與思想,使人可以借此窺見西田刑法總論的一個側面。同時,作為總論重要部分的共犯論、錯誤論、違法論的相關內容也在其刑法各論中得到了相應的展開。
考慮到判例理論的重要性,本書引用了大量的案例與解說。以使讀者在了解作為“活生生的法律的判例,清楚各種犯罪類型的個別性構成要件的同時,也了解現實生活中的問題。納入最新的刑事立法與學說的動態,使本書保持了“今日所能期望的最高水平的刑法教科書”的應有品質。
目錄
第一編 序論
第二編 針對個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針對生命的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殺人罪
第三節 墮胎罪
第四節 遺棄罪
第二章 針對身體的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暴行罪
第三節 傷害罪
第四節 危險駕駛致死傷罪
第五節 準備凶器集合罪‧聚集罪
第六節 過失傷害罪‧過失致死罪
第三章 針對自由的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脅迫罪‧強要罪
第三節 逮捕‧監禁罪
第四節 略取‧誘拐罪
第五節 針對性自由的犯罪
第六節 侵入住宅罪
第四章 針對秘密‧名譽的犯罪
第一節 針對秘密的犯罪
第二節 針對名譽的犯罪
第五章 針對信用與業務的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毀損信用罪‧妨害業務罪
第六章 針對財產的犯罪
第一節 財產罪概說
第二節 盜竊罪
第三節 強盜罪
第四節 詐騙罪
第五節 恐嚇罪
第六節 侵佔罪
第七節 背任罪
第八節 有關盜竊贓物等之罪(贓物罪)
第九節 毀棄‧隱匿罪
第三編 針對社會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騷亂罪
第三節 放火罪‧失火罪
第四節 決水罪‧妨害水利罪
第五節 妨害交通罪
第六節 有關鴉片煙的犯罪
第七節 有關飲用水的犯罪
第二章 針對交易安全的犯罪
第一節 偽造通貨罪
第二節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三節 有關支付用磁卡的電磁記錄的犯罪
第四節 偽造文書罪
第五節 偽造印章之罪
第三章 針對風俗的犯罪
第一節 有關猥褻以及重婚的犯罪
第二節 有關賭博以及彩票的犯罪
第三節 有關禮拜場所與墳墓的犯罪
第四編 針對國家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針對國家存在的犯罪
第一節 內亂罪
第二節 有關外患的犯罪
第二章 有關國交的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有關國交的犯罪
第三章 針對國家職能的犯罪
第一節 妨害執行公務的犯罪
第二節 脫逃犯罪
第三節 藏匿犯人與隱滅證據的犯罪
第四節 偽證犯罪
第五節 虛假告訴犯罪
第六節 濫用職權犯罪
第七節 賄賂犯罪
追補
譯者後記
第二編 針對個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針對生命的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殺人罪
第三節 墮胎罪
第四節 遺棄罪
第二章 針對身體的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暴行罪
第三節 傷害罪
第四節 危險駕駛致死傷罪
第五節 準備凶器集合罪‧聚集罪
第六節 過失傷害罪‧過失致死罪
第三章 針對自由的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脅迫罪‧強要罪
第三節 逮捕‧監禁罪
第四節 略取‧誘拐罪
第五節 針對性自由的犯罪
第六節 侵入住宅罪
第四章 針對秘密‧名譽的犯罪
第一節 針對秘密的犯罪
第二節 針對名譽的犯罪
第五章 針對信用與業務的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毀損信用罪‧妨害業務罪
第六章 針對財產的犯罪
第一節 財產罪概說
第二節 盜竊罪
第三節 強盜罪
第四節 詐騙罪
第五節 恐嚇罪
第六節 侵佔罪
第七節 背任罪
第八節 有關盜竊贓物等之罪(贓物罪)
第九節 毀棄‧隱匿罪
第三編 針對社會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騷亂罪
第三節 放火罪‧失火罪
第四節 決水罪‧妨害水利罪
第五節 妨害交通罪
第六節 有關鴉片煙的犯罪
第七節 有關飲用水的犯罪
第二章 針對交易安全的犯罪
第一節 偽造通貨罪
第二節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三節 有關支付用磁卡的電磁記錄的犯罪
第四節 偽造文書罪
第五節 偽造印章之罪
第三章 針對風俗的犯罪
第一節 有關猥褻以及重婚的犯罪
第二節 有關賭博以及彩票的犯罪
第三節 有關禮拜場所與墳墓的犯罪
第四編 針對國家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針對國家存在的犯罪
第一節 內亂罪
第二節 有關外患的犯罪
第二章 有關國交的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有關國交的犯罪
第三章 針對國家職能的犯罪
第一節 妨害執行公務的犯罪
第二節 脫逃犯罪
第三節 藏匿犯人與隱滅證據的犯罪
第四節 偽證犯罪
第五節 虛假告訴犯罪
第六節 濫用職權犯罪
第七節 賄賂犯罪
追補
譯者後記
序
繼第二版之後,中國人民大學的劉明祥教授與正在日本同志社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的王昭武君不辭辛苦,又將我的《刑法各論(第三版)》翻譯成中文,在此謹致衷心謝意!
之所以將第二版改訂至第三版,其理由已在本書的前言中詳細說明,在此不再贅述。在本書出版之後,日本又作了2次重要的刑法改正。首先,在2005年,就本書在追補之四中所介紹的“人身買賣等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的犯罪”,既對其具體刑罰進行了改正,提高了逮捕、監禁罪以及略取、誘拐罪的法定刑,還增設了買賣人身罪(第226第之2);其次,在2006年,既對妨害執行公務罪(第95條)、盜竊罪(第235條)的法定刑增加了“處50萬日元以下罰金”這一選擇刑,還將業務過失致死傷罪(第211)條的罰金刑上限由50萬日元提升到100萬日元。並且,預計在2007年之後會實現本書追補部分所介紹的相關改正。在這些改正得以實現之時,也希望本書的中文版能作出相應修訂。
之所以將第二版改訂至第三版,其理由已在本書的前言中詳細說明,在此不再贅述。在本書出版之後,日本又作了2次重要的刑法改正。首先,在2005年,就本書在追補之四中所介紹的“人身買賣等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的犯罪”,既對其具體刑罰進行了改正,提高了逮捕、監禁罪以及略取、誘拐罪的法定刑,還增設了買賣人身罪(第226第之2);其次,在2006年,既對妨害執行公務罪(第95條)、盜竊罪(第235條)的法定刑增加了“處50萬日元以下罰金”這一選擇刑,還將業務過失致死傷罪(第211)條的罰金刑上限由50萬日元提升到100萬日元。並且,預計在2007年之後會實現本書追補部分所介紹的相關改正。在這些改正得以實現之時,也希望本書的中文版能作出相應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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