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律學主要的任務,在分析、綜合特定國家的成法。換一句說,在分析、綜合法典及其他成文法、習慣法、判例法等,或者他的任務,又在指示適用的情形。關於這種見解,想系各國大多數法律家的潛在意識。這種意識,在政治上,可以看做是國家主義的;在方法論上,可以看做是分析主義的。從這點觀察的時候,由約翰·奧斯汀(John Austin)之名而表現於歷史上的分析法學派的法律思想,大概可以說是很能支配現代法律家的頭腦的。而且就是現代的法律學,或法學教育,也可說都沒有離開這個前提。我雖然不想輕視或否定在這個前提之下所組成的法律學,和在這個前提下所經營的法學教育的偉大的貢獻,但是:

(一)法律現象不單是國民的事實,乃是全人類的事實;不是單從特種民族的特有的要因派生的現象,乃是由全人類共通的要因派生的現象。因而,想全部的把握這些特定要因和一般要因的要求,就是對於法律現象的學問的要求。從這點說來,便不可不認識法律史學,比較的法律史學,並比較法學的重要性。而且人類社會存在的意識愈強硬,就更覺得「世界法」有成立的可能性。

(二)法律現象,是和其他社會現象有相異的特色之特種現象。但是一切現象都是相互關聯的,所以如果僅就法律現象,為獨立的研究,便不能獲得充分的理解。因而,以法律現象為對象的法律學,必須和自然科學、人類學、人種學、風土志、心理學、倫理學、經濟學、政治學、統計學等關聯起來而從事於研究。於是,才能認識一切形態上法律社會學派主張的重要性。

(三)關於法律現象的這些科學的研究,即令已被完成,其中怕還是殘留得有窮究法律本體的要求罷。那是基於人類固有的世界觀的乃至人生觀的要求,雖法律家也不能回避這個要求的。而滿足這一方面要求的學問,就是法律哲學。

本書上所處理的問題,即是「法律是什麽」(法律的概念),「全體法律現象的意義如何」(法律的發現),「優於成法的正義的原理」(法律的合理的基礎)那三個大問題,乃法律哲學的中心問題,那又是當法律家活動時,一定采取某種形態——即令不是在一般的形式上——而出現的問題。然而,本書不過是以這種問題為中心,而導向更深的考察的一個引線。

單靠學法律哲學,而以為完全理解了法律的,自然是一個愚人。法律哲學,不過是想關於法律的某種問題給以解答的一個努力的結晶。可是單把視線注射於法律的科學的研究,而忽視法律哲學的問題的重要性,也自然是一個盲人。因為我相信法律的真正姿態,如果沒有法律哲學的思索,是不會捉著的。
 

目錄

勘校說明
弁言
譯序
第一章 法律哲學之本質
觀察價值之哲學
一元論與二元論
自然法
歷史法學派
黑格爾
人類學的唯物論
經濟的唯物論
一般法學
耶林
斯塔姆勒
相對論
第二章 法律之觀念
法律哲學三問題
法律觀念之先天性
法律觀念之演繹
法律與道德
一、行為與意思
二、義務與責任
三、法律與自律
四、合法性與道德性
規范與命令 其一
意思自由之問題
規范與命令 其二
法律與習慣
第三章 法律之目的
概說
價值之體系
三種立腳點
法律哲學的政黨論
人格論與超人格論
有機體說與契約說
有機體之國家
契約之國家
契約說
契約說與無政府主義
契約說與死刑
契約說之人格觀念
警察國
無政府主義之人格觀念
契約說與個性
保守的國家觀念
自由主義與民主主義
第三立腳地
中世舊教之國家觀念
中央黨
中世的國家觀念復興
社會主義
第四章 法律之效力
概說
法律的效力說
社會學的效力說
一、權力說
二、承認說
三、哲學的效力說
第五章 法律與權力
法律之確實性與正義
效力說相互之關系
一、現實性與效力
二、法律的效力觀念與哲學的效力觀念
法律之效力與推事
第六章 法律科學之本質
概說
法律科學與社會學
法律科學與規范科學
法律之解釋與法律之決定性
語言學的解釋與價值解釋
價值的解釋之本質
法律制度與法律之體系
目的觀的觀念構成
法律科學者果為科學耶
法律的解釋與法律之創造
為現行法及正法之法律科學
法律生活與法律科學
法律科學之界限的性質
結論
 

有社會斯有法律,有法律斯有法律學。有法律學,則為法律學之基礎科學,如社會學、經濟學、一般哲學,皆不可不講。而法律哲學,尤為法家及凡有立法之責者所不可忽視。今吾國於社會經濟哲學諸書,亦知裨販歐美,四陳而校誦矣。而獨立法律哲學,尚付闕如,不(亻二女)吾法學之不振也。特譯德人拉德布魯赫《法律哲學概論》(G.Radbruch,Grundzuge der rechtsphilos-ophe)以為之倡。

拉氏屬社會民主黨,以大學教授而兼國會議員,為德意志法界泰斗。一九二一年,入威爾德內閣,任司法總長,致力於社會法制之改革,厥功甚偉。此書為彼一生傑作,大抵謂法律之為物,實人為之文化形象。須正義而實際不必正義,惟以正義為鵠的而已。雖以正義為鵠的,然正義有形式而無內容,有之則時異而國不同。其說蓋本諸相對論,浸浸乎架柯勤、斯塔姆勒諸前哲而上之矣。

德自柯勒、斯塔姆勒之說見疑而后,法律哲學書流傳之廣,要以此書為最。論材多取諸現事,縱橫批判,不可一世,尤其特色。日人至稱為實用之法律哲學,誠知言哉。不(亻二女)竊本斯意,參仿日譯,文不必典雅而惟求其淺達。原注之冗而不要者,輒為刪除,亦取便實用而已。倘有以是相識者乎。固不(亻二女)所願受也。

中華民國二十年七月五日
徐蘇中序於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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