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聯合國歷史上第一部指導反腐敗斗爭的法律文件,《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備受矚目,國人也殷切盼望《公約》能在追逃貪官、追回贓款方面有所助益,但這種實用主義的簡單思維過於忽視實踐層面的支持,黑格爾說:「設定目的應該合乎客觀,這樣來,目的不是達到一個新的片面的規定,而是走向它的實在化。」脫離《公約》與國內法的協調這一基礎性研究,奢談《公約》的意義與功能都不過是情緒化的反應。更深入地探究《公約》所帶來的現實影響,這是本課題得以立項與完成的直接原因。
《公約》龐雜的內容致使面面俱到的比較研究變得異常困難,我們知趣地舍棄了這一研究路徑,擇取主要的內容進行專題研究,呈現在讀者面前的文稿就是六大專題研究的合集。由於是集體合作的產物,文稿的各部分也都體現了研究者個人的特色。我認為,這是研究不同於教科書的屬性所決定的。後者需要簡明的、確鑿的表述,而前者則需要煩瑣的、細密的研討。我們只能在個人能力范圍內對內容貢獻最全面的論證,因而形式上的文風、句法等被放置在次一級層次上,如果讀者覺得文稿內容尚有可取之處,算是達到了我們的目的。
雖然我們按照《公約》的編排順序設定各個研究專題,但這一標准並不絕對,比如第四章就將數個相關的條文進行集中研究。而第一章則完全是宏觀的研究,《公約》只是一個針對性的樣本而已。關於定罪機制是刑事法學者最為關注與用力頗多的.鑒於這一客觀現實,本課題只提供了相對簡約的論述——毋庸置疑,簡約的基礎是若干刑事法學者的貢獻。值得一提的是,我們對常被忽視的法人責任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並對個罪是否存在單位犯罪的形態提供了初步的分析。當然,作為國人最為關注的追逃貪官問題我們也分了兩章,第五章是對「追人」的協調研究,第六章是對「追物」的研究。由於我國相關法制存在若干疏漏,實然層面上的協調研究無異於「吹毛求疵的挑錯」,但從我們提供的建言上讀者可以清楚地感受到我們的熱切。
目錄
第一章 《公約》的屬性及其執行模式
第一節 《公約》的屬性
一、《公約》是國際法的法律淵源
二、作為國際刑法的《公約》
三、《公約》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法或國際刑事訴訟法屬性
四、結語:作為結合體的《公約》
第二節 《公約》的執行模式
一、條約的一般適用模式
二、條約在我國的適用模式
三、《公約》在我國的適用模式
四、對《公約》「強制性」的詮釋
第二章 定罪機制協調研究(之一)
第一節 《公約》賄賂犯罪之適用研究
一、概述
二、《公約》賄賂犯罪與我國刑法的區別及相關立法建議
第二節 私營部門內的賄賂之適用研究
一、概述
二、《公約》的規定與我國刑法的比較
三、立法建議
第三節 《公約》貪污、挪用等犯罪之適用研究
一、概述
二、《公約》中貪污、挪用犯罪與我國刑法規定的區別及相關立法建議
第四節 《公約》影響力交易之適用研究
一、概述
二、《公約》中的影響力交易與我國相關規定的區別及相關立法建議
第五節 《公約》濫用職權罪之適用研究
一、概述
二、《公約》中的濫用職權罪與我國相關規定的區別及相關立法建議
第六節 《公約》資產非法增加罪之適用研究
一、概述
二、《公約》中的資產非法增加罪與我國相關規定的區別及相關立法建議
第三章 定罪機制協調研究(之二)
第一節 《公約》洗錢罪之適用研究
一、洗錢罪概述
二、《公約》洗錢罪與我國相關規定的比較及建議
第二節 《公約》窩贓罪之適用研究
一、《公約》對窩贓罪的規定
二、《公約》與我國法律規定的比較及建議
三、結論
第三節 《公約》法人責任之適用研究
一、《公約》關於法人責任的規定
二、法人責任的理論概說
三、《公約》中的犯罪有無單位犯罪之分析
第四章 《公約》懲治腐敗犯罪的專職機構及特殊程序之協調研究
第一節 關於建立懲治腐敗犯罪的專職機構問題
一、《公約》的要求
二、世界各國反腐敗機構概述
三、我國當前反腐敗機構及存在的問題
四、如何增強我國反腐敗機構獨立性的思考和建議
第二節 關於特殊偵查手段問題
一、技術偵查
二、特工行動
三、控制下交付
第三節 關於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舉報人的保護問題
一、證人保護問題
二、鑒定人的保護問題
三、被害人保護問題
四、舉報人保護問題
第四節 關於污點證人問題
一、《公約》的要求
二、我國關於污點證人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及存在的問題
三、關於污點證人的立法建議
第五節 關於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
一、推定的概念及功能
二、《公約》要求
三、我國立法現狀及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四、建立我國推定制度的建議
第五章 《公約》反腐國際司法合作之協調研究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國內法與《公約》中引渡制度的協調問題
一、對《公約》第條的分析及與我國引渡制度的比較
二、《公約》第條第款在國內法中的適用
第三節 國內法與《公約》中司法協助制度的協調問題
一、對《公約》第條的分析和分類
二、我國刑事司法協助制度與《公約)第條的比較
三、問題與建議
第六章 《公約》資產追回機制之協調研究
第一節 《公約》確立的資產追回與返還機制
一、資產追回機制
二、資產返還機制
三、《公約》涉及締約國程序立法的幾個關鍵問題
第二節 沒收及凍結、扣押
一、概述
二、國外立法考察與比較
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
四、與《公約》協調的具體建議
第三節 缺席審判問題
一、概述
二、國外立法考察
三、我國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第四節 民事訴訟及相關問題的評述
一、關於國家豁免權
二、關於內國法上的民事訴訟
附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第一節 《公約》的屬性
一、《公約》是國際法的法律淵源
二、作為國際刑法的《公約》
三、《公約》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法或國際刑事訴訟法屬性
四、結語:作為結合體的《公約》
第二節 《公約》的執行模式
一、條約的一般適用模式
二、條約在我國的適用模式
三、《公約》在我國的適用模式
四、對《公約》「強制性」的詮釋
第二章 定罪機制協調研究(之一)
第一節 《公約》賄賂犯罪之適用研究
一、概述
二、《公約》賄賂犯罪與我國刑法的區別及相關立法建議
第二節 私營部門內的賄賂之適用研究
一、概述
二、《公約》的規定與我國刑法的比較
三、立法建議
第三節 《公約》貪污、挪用等犯罪之適用研究
一、概述
二、《公約》中貪污、挪用犯罪與我國刑法規定的區別及相關立法建議
第四節 《公約》影響力交易之適用研究
一、概述
二、《公約》中的影響力交易與我國相關規定的區別及相關立法建議
第五節 《公約》濫用職權罪之適用研究
一、概述
二、《公約》中的濫用職權罪與我國相關規定的區別及相關立法建議
第六節 《公約》資產非法增加罪之適用研究
一、概述
二、《公約》中的資產非法增加罪與我國相關規定的區別及相關立法建議
第三章 定罪機制協調研究(之二)
第一節 《公約》洗錢罪之適用研究
一、洗錢罪概述
二、《公約》洗錢罪與我國相關規定的比較及建議
第二節 《公約》窩贓罪之適用研究
一、《公約》對窩贓罪的規定
二、《公約》與我國法律規定的比較及建議
三、結論
第三節 《公約》法人責任之適用研究
一、《公約》關於法人責任的規定
二、法人責任的理論概說
三、《公約》中的犯罪有無單位犯罪之分析
第四章 《公約》懲治腐敗犯罪的專職機構及特殊程序之協調研究
第一節 關於建立懲治腐敗犯罪的專職機構問題
一、《公約》的要求
二、世界各國反腐敗機構概述
三、我國當前反腐敗機構及存在的問題
四、如何增強我國反腐敗機構獨立性的思考和建議
第二節 關於特殊偵查手段問題
一、技術偵查
二、特工行動
三、控制下交付
第三節 關於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舉報人的保護問題
一、證人保護問題
二、鑒定人的保護問題
三、被害人保護問題
四、舉報人保護問題
第四節 關於污點證人問題
一、《公約》的要求
二、我國關於污點證人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及存在的問題
三、關於污點證人的立法建議
第五節 關於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
一、推定的概念及功能
二、《公約》要求
三、我國立法現狀及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四、建立我國推定制度的建議
第五章 《公約》反腐國際司法合作之協調研究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國內法與《公約》中引渡制度的協調問題
一、對《公約》第條的分析及與我國引渡制度的比較
二、《公約》第條第款在國內法中的適用
第三節 國內法與《公約》中司法協助制度的協調問題
一、對《公約》第條的分析和分類
二、我國刑事司法協助制度與《公約)第條的比較
三、問題與建議
第六章 《公約》資產追回機制之協調研究
第一節 《公約》確立的資產追回與返還機制
一、資產追回機制
二、資產返還機制
三、《公約》涉及締約國程序立法的幾個關鍵問題
第二節 沒收及凍結、扣押
一、概述
二、國外立法考察與比較
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
四、與《公約》協調的具體建議
第三節 缺席審判問題
一、概述
二、國外立法考察
三、我國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第四節 民事訴訟及相關問題的評述
一、關於國家豁免權
二、關於內國法上的民事訴訟
附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序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是中國政權建設和法制建設進程中的歷史選擇。檢察機關的各項職能都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密切相關,在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積極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黨的十六大對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提出具體要求,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決策,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明確了檢察改革的方向,新時期的檢察機關承擔着新的考驗和艱巨的歷史使命。
一、充分發揮首都區位優勢,提供和諧社會構建的檢察保障
北京市檢察機關在全國地方檢察機關中,建立較早,地位較獨特。長期以來,北京市檢察機關不僅為首都的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也為中國的法治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做出過積極貢獻。重建后的20多年來,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北京市市委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檢察機關辦理了一大批高質量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民事抗訴案件,其中相當一部分屬於社會影響大、案情疑難復雜的重大案件,是全國查辦大要案最多的檢察機關之一。積極穩妥落實檢察改革任務,重點推進訴訟監督機制、外部監督與內部制約機制、業務規范機制、干部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體制改革,對於不斷強化法律監督、改進業務工作、健全工作機 制、提高隊伍素質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推動作用。北京市檢察機關隊伍整體上年輕、知識層次高、富有朝氣,特別是近年來狠抓隊伍建設,涌現出方工、吳春妹等一 批在全國有影響的先進典型和模范,五個基層檢察院先后被評為全國先進檢察院,海淀區人民檢察院還被評為全國十佳檢察院。近五年來,全市檢察機關的基礎設施上了一個很大台階,在信息化建設、「三位一體」的現代化管理機制、檢察工作裝備等方面存在很多優勢,為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打下堅實基礎,創造了良好的工作環境。
首都是全國的政治中心,其特殊的政治地位為各項工作的開展創造了良好的政治氛圍。北京市檢察機關置身其中,能夠及時地了解中央的精神和部署,同時履行職責本身具有較強的政治影響和示范效應,備受全國各地的關注。高檢院、北京市委都要求北京市檢察機關要當好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的「兩個表率」,走在全國檢察機關前列,激勵和鞭策我們要牢固樹立為黨和國家大局服務的意識,各項工作都要走在前列,與首都的地位相適應。北京市檢察機關面臨着歷史使命和現實問題的雙重壓力,必須切實轉變思路、更新觀念,在明確新的要求的基礎上,堅定法律監督的憲法定位,牢固樹立檢察工作是和諧社會重要內容的理念,堅持「以業務建設為中心,以隊伍建設為根本,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基層建設為重點」的工作思路,堅持把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作為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徑,不斷破解工作中的難題,全面提升首都檢察工作水平。
二、充分發揮檢察資源優勢,築牢檢察理論研究的基礎平台實踐證明,如果沒有科學的法律監督理論為依托,檢察事業的發展將缺乏應有的活力和后勁。歷史也證明,對法律監督規律認識片面或者淺陋,對基礎理論研究和實務工作總結的漠視和冷落,容易使法律監督實踐陷入誤區。盡管檢察改革正在法治的軌道上被穩步推動,但也應該承認,檢察改革的理論准備不足,有關的理論資源相當有限,某種程度上實踐走在了理論的前面。正確把握法律監督原理,研究法律監督規律,總結法律監督實踐,有助於我們全面認識檢察機關的性質、功能、職責、作用,少走不必要的彎路。所以,加強檢察理論研究是推動檢察工作深入發展的客觀需要。
……
一、充分發揮首都區位優勢,提供和諧社會構建的檢察保障
北京市檢察機關在全國地方檢察機關中,建立較早,地位較獨特。長期以來,北京市檢察機關不僅為首都的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也為中國的法治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做出過積極貢獻。重建后的20多年來,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北京市市委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檢察機關辦理了一大批高質量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民事抗訴案件,其中相當一部分屬於社會影響大、案情疑難復雜的重大案件,是全國查辦大要案最多的檢察機關之一。積極穩妥落實檢察改革任務,重點推進訴訟監督機制、外部監督與內部制約機制、業務規范機制、干部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體制改革,對於不斷強化法律監督、改進業務工作、健全工作機 制、提高隊伍素質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推動作用。北京市檢察機關隊伍整體上年輕、知識層次高、富有朝氣,特別是近年來狠抓隊伍建設,涌現出方工、吳春妹等一 批在全國有影響的先進典型和模范,五個基層檢察院先后被評為全國先進檢察院,海淀區人民檢察院還被評為全國十佳檢察院。近五年來,全市檢察機關的基礎設施上了一個很大台階,在信息化建設、「三位一體」的現代化管理機制、檢察工作裝備等方面存在很多優勢,為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打下堅實基礎,創造了良好的工作環境。
首都是全國的政治中心,其特殊的政治地位為各項工作的開展創造了良好的政治氛圍。北京市檢察機關置身其中,能夠及時地了解中央的精神和部署,同時履行職責本身具有較強的政治影響和示范效應,備受全國各地的關注。高檢院、北京市委都要求北京市檢察機關要當好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的「兩個表率」,走在全國檢察機關前列,激勵和鞭策我們要牢固樹立為黨和國家大局服務的意識,各項工作都要走在前列,與首都的地位相適應。北京市檢察機關面臨着歷史使命和現實問題的雙重壓力,必須切實轉變思路、更新觀念,在明確新的要求的基礎上,堅定法律監督的憲法定位,牢固樹立檢察工作是和諧社會重要內容的理念,堅持「以業務建設為中心,以隊伍建設為根本,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基層建設為重點」的工作思路,堅持把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作為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徑,不斷破解工作中的難題,全面提升首都檢察工作水平。
二、充分發揮檢察資源優勢,築牢檢察理論研究的基礎平台實踐證明,如果沒有科學的法律監督理論為依托,檢察事業的發展將缺乏應有的活力和后勁。歷史也證明,對法律監督規律認識片面或者淺陋,對基礎理論研究和實務工作總結的漠視和冷落,容易使法律監督實踐陷入誤區。盡管檢察改革正在法治的軌道上被穩步推動,但也應該承認,檢察改革的理論准備不足,有關的理論資源相當有限,某種程度上實踐走在了理論的前面。正確把握法律監督原理,研究法律監督規律,總結法律監督實踐,有助於我們全面認識檢察機關的性質、功能、職責、作用,少走不必要的彎路。所以,加強檢察理論研究是推動檢察工作深入發展的客觀需要。
……
網路書店
類別
折扣
價格
-
新書87折$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