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主要整理點校、勘校出版民國(包括少量清末)時期國人翻譯出版的外國經典法律名著。在點校、勘校過程中,對原作不作任何有損原意的改動,權作適當的技術性加工。原書為豎排版者,一律改為橫排。原文「如左」、「如右」之類用語,相應改為「如下」、「如上」等。原書所用繁體字、異體字,現全部改為簡體字、正體字。另個若作改動會有損原意者,則予以保留,另加注說明。原收無標點符號或標點符號使用不規范者,現一律代之以現在規范通行之標點符號。
本書譯者費青(一九0七年~一九五七年),江蘇吳江人,系我國著名國際私法專家,東吳大學法學院畢業,歷任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教授、北京大學法律系主任、《中國建設》主編,一九五二年院系調整後任北京政法學院教授、副教務長。曾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委員。主要著作有《法律不容不知之原則》(一九二九年)、《國際法上「情勢變遷」原則之研究》(一九二九年)、《從法律之外到法律之內》(一九四六年)等。
目錄
著者原序
前論
一、過去的成就
二、施塔姆勒的標准
三、柯勒的標准和它的應用
四、柯勒和施塔姆勒間的歧異點
後論
五、正義標准和社會功利標准
六、假定權利
七、自然權利
八、對於立法者的幾個特種指導
譯後語
附錄一:霍金《現代法律哲學》評價/瞿菊農
附錄二:霍金者《哲學大綱》譯者序言/瞿菊農
附錄三:一哲學系統之結構/霍金
前論
一、過去的成就
二、施塔姆勒的標准
三、柯勒的標准和它的應用
四、柯勒和施塔姆勒間的歧異點
後論
五、正義標准和社會功利標准
六、假定權利
七、自然權利
八、對於立法者的幾個特種指導
譯後語
附錄一:霍金《現代法律哲學》評價/瞿菊農
附錄二:霍金者《哲學大綱》譯者序言/瞿菊農
附錄三:一哲學系統之結構/霍金
序
從只負有服從義務的人看來,法律確然是主權者的命令。但在主權者方面,若是對於所應命令的事物感到難於決定時,這樣一個法律解釋就絕對不能給他以希望和指導。在近代國家的分裂的主權下,尤其是在現時的極速的社會進步中,法律除了顧到歷史和先例,更須顧到將來;除了顧到「現實的」,更須顧到「可能的」和「正當的」。在這里,我們若是有一個哲學,得為法律所應用,則法律一定能夠很好地應用它。
自然權利哲學曾因了洛克(Locke)及其后繼者的努力,在英美盛極一時;它確曾給我們以不少的助益。但也不免帶來了一些流弊。到了現在,它已不復能做我們的向導了。歐洲的形而上學派法學者,在過去已給我們不少幫助,在最近新人物的著作中——現在大部分已有英譯本——他們還能給我們很多的貢獻。真實的事物原是永遠真實的。一個偉大思想家是永遠不會過時,並且永遠不會為國界所限。但是在我們自己,卻必須在自己所固有的基礎上,建築起我們自己的思想。我們苟想把不同地域和不同時代的法律哲學家的著作,和我們自己法律哲學家的著作,以及我們自己所有問題,發生有用的關系時,必須先做一番詮釋的工作。
在此種詮釋工作里,一個未習過法學的哲學者的思維或能有些微的貢獻,若是研究法學的人能來半途相迎。在此項努力上,著者得和龐德教務長(Dean Pound,Ros-Coe)在一九二。至一九二一年及一九二五至一九二六年的哈佛大學哲學系的討論班上,互相合作,實曾獲得不少益處。內中第二期的討論班在著者尤感興味,它是一個教育方法上的試驗。在大部分的討論期間,我們兩人都出席。在這兩個半年內,我們輪流着提出論文題或討論題,並且貢獻意見或參加討論。著者相信這樣的用談話方式來直接交換意見,使各種不同的方法互相補益。各人的內心得到交流,在學生們一定也受到很多益處,像我自己得益一樣。對於本論文內任何未成熟的見解,以及它的理論上的傾向,龐德教務長當然是不負責任的。但著者相信:他必須接受著者對他的巨大助益所致的謝忱。
這本小冊是一個較大體系的一部分,這體系就是現在印刷中的《人及國家》一書——這書是對於政治生活的哲學概論和心理學。缺少了法律哲學,討論國家的哲學,就不能算完璧。本論文是著者所認為在該區域內的指導原則的概述。著者希望將來能再闡發這些理論,以成一本論權利——人和國家的權利——的整冊;更希望在該較完全的研究中,能得到對於本書批評者的助益。
霍金序於麻州康橋
自然權利哲學曾因了洛克(Locke)及其后繼者的努力,在英美盛極一時;它確曾給我們以不少的助益。但也不免帶來了一些流弊。到了現在,它已不復能做我們的向導了。歐洲的形而上學派法學者,在過去已給我們不少幫助,在最近新人物的著作中——現在大部分已有英譯本——他們還能給我們很多的貢獻。真實的事物原是永遠真實的。一個偉大思想家是永遠不會過時,並且永遠不會為國界所限。但是在我們自己,卻必須在自己所固有的基礎上,建築起我們自己的思想。我們苟想把不同地域和不同時代的法律哲學家的著作,和我們自己法律哲學家的著作,以及我們自己所有問題,發生有用的關系時,必須先做一番詮釋的工作。
在此種詮釋工作里,一個未習過法學的哲學者的思維或能有些微的貢獻,若是研究法學的人能來半途相迎。在此項努力上,著者得和龐德教務長(Dean Pound,Ros-Coe)在一九二。至一九二一年及一九二五至一九二六年的哈佛大學哲學系的討論班上,互相合作,實曾獲得不少益處。內中第二期的討論班在著者尤感興味,它是一個教育方法上的試驗。在大部分的討論期間,我們兩人都出席。在這兩個半年內,我們輪流着提出論文題或討論題,並且貢獻意見或參加討論。著者相信這樣的用談話方式來直接交換意見,使各種不同的方法互相補益。各人的內心得到交流,在學生們一定也受到很多益處,像我自己得益一樣。對於本論文內任何未成熟的見解,以及它的理論上的傾向,龐德教務長當然是不負責任的。但著者相信:他必須接受著者對他的巨大助益所致的謝忱。
這本小冊是一個較大體系的一部分,這體系就是現在印刷中的《人及國家》一書——這書是對於政治生活的哲學概論和心理學。缺少了法律哲學,討論國家的哲學,就不能算完璧。本論文是著者所認為在該區域內的指導原則的概述。著者希望將來能再闡發這些理論,以成一本論權利——人和國家的權利——的整冊;更希望在該較完全的研究中,能得到對於本書批評者的助益。
霍金序於麻州康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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