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乃京師法律學堂教習岡田朝太郎、松岡義正、小河滋次郎及志田鉀太郎各以其所長費一月之光陰為法律學堂檢察研究會諸京師地方以下各級推檢官所作的講演記錄,“為研究檢察制度者惟一無二之本”,亦可視之為中國設立檢察制度之“立法理由書”。全書共分四編︰第一編為岡田講授之“刑事法與檢察制度”,第二編為松岡講授之“民事法與檢察制度”,第三編為小河講授之“行刑法與檢察制度”,第四編為志田講授之“檢察制度與對外關系”。書末附有岡田、小河所作之畢業演說及岡田講授之“識別法”。該書由時任京師地方審判廳民庭推事的鄭言(旋任江蘇高等審判廳廳丞)筆錄,並作按語;蔣士宜編輯成書。原書內頁為時任江蘇巡撫的清末民初著名人物程德全題寫的書名;次頁有江寧楊年所書“法權活動之樞機\〃篆體七字。中國圖書公司宣統三年(一九一一年)出版。
京師法律學堂之設,源自一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伍廷芳與沈家本之奏請。其目的為“考取各部屬員住堂肄習、畢業後派往各省,為佐理新政分治地方之用。宗旨是“以造已仕人員,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識、足資應用”,“並養成裁判人才”。為此,修律大臣沈家本重金聘請參加修律的日本法律專家充任教員。岡田、松岡、小河及志田即為其中最重要者。
岡田朝太郎,一八九一年畢業于東京帝國大學法科(法學士),一八九七年至一九00年受教育部派遣赴德國、法國進修刑法四年,成為刑法方面的一流權威。回國後任東京帝國大學法科教授,主持刑法講座,同年並任法典調查會委員。一九0一年獲東京帝國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他是一九O五年因公開批評政府在樸茨茅斯和平條約談判中“對俄軟弱\〃而被全部免職的“帝大七博士”之一。岡田于一九0六年——一九一五年在華期間任各種法律改革顧問,是《大清新刑律》草擬者、京師法律學堂總教習、京師大學堂及京師法政學堂法律教授。一九一五年回國後任法政大學教授。
目錄
第一編 刑事法與檢察制度
緒論
第一章 刑事訴訟之方式與檢察制度
第二章 法國檢察制度之沿革
本論
第一章 檢察廳之組織
第一節 檢察廳之配置
第二節 檢察官之定員、官等及俸給
第三節 檢察官之任免
第四節 檢察官之代理官及補佐員
第五節 檢察廳書記課
第二章 檢察廳之權限
第一節 概論
第一款 檢察廳之事物管轄
第二款 檢察廳之職務管轄
第三款 檢察廳之土地管轄
第二節 公訴之準備
第一款 搜查處分
第二款 預審
第三節 公訴之提起
第一款 公訴提起之定義
第二款 提起之辦法
第三款 檢察官有無起訴不起訴之自由
第四款 起訴之效力
第四節 公訴之實行
第一款 第一審公判
第二款 上訴通則
第三款 控訴
第四款 上告
第五款 非常上告
第六款 抗告
第七款 再審
第八款 再訴
第九款 大理院專管案件
第五節 判決之執行
第三章 事務章程及監督
第一節 事務章程
第二節 檢察官之監督
第二編 民事法與檢察制度
總論
第一章 檢察制度之發達及意義
第二章 檢事局之組織權限及綱目
各論
第一章 檢事與民事訴訟
第二章 檢事與非訟事件
第三編 行刑法與檢察制度
通論
第一章 行刑之意義及其在刑事制度上之地位
第二章 行刑之要件
第三章 不能行刑之理由
各論
第一章 死刑
第二章 自由刑
第三章 自由刑之利害
第四章 附隨于刑罰梳之國家的保護任務
第四編 檢察制度與對外關系
總論
第一章 檢察制度之沿革
第二章 各國檢察廳之組織及權限
各論
第一章 緒言
第二章 治外法權
第三章 領事裁判權
第四章 混合裁判所
第五章 在內國適用外國法與在外國適用內國法
第六章 國際的訴訟共助及犯罪人引渡
附件
附錄
緒論
第一章 刑事訴訟之方式與檢察制度
第二章 法國檢察制度之沿革
本論
第一章 檢察廳之組織
第一節 檢察廳之配置
第二節 檢察官之定員、官等及俸給
第三節 檢察官之任免
第四節 檢察官之代理官及補佐員
第五節 檢察廳書記課
第二章 檢察廳之權限
第一節 概論
第一款 檢察廳之事物管轄
第二款 檢察廳之職務管轄
第三款 檢察廳之土地管轄
第二節 公訴之準備
第一款 搜查處分
第二款 預審
第三節 公訴之提起
第一款 公訴提起之定義
第二款 提起之辦法
第三款 檢察官有無起訴不起訴之自由
第四款 起訴之效力
第四節 公訴之實行
第一款 第一審公判
第二款 上訴通則
第三款 控訴
第四款 上告
第五款 非常上告
第六款 抗告
第七款 再審
第八款 再訴
第九款 大理院專管案件
第五節 判決之執行
第三章 事務章程及監督
第一節 事務章程
第二節 檢察官之監督
第二編 民事法與檢察制度
總論
第一章 檢察制度之發達及意義
第二章 檢事局之組織權限及綱目
各論
第一章 檢事與民事訴訟
第二章 檢事與非訟事件
第三編 行刑法與檢察制度
通論
第一章 行刑之意義及其在刑事制度上之地位
第二章 行刑之要件
第三章 不能行刑之理由
各論
第一章 死刑
第二章 自由刑
第三章 自由刑之利害
第四章 附隨于刑罰梳之國家的保護任務
第四編 檢察制度與對外關系
總論
第一章 檢察制度之沿革
第二章 各國檢察廳之組織及權限
各論
第一章 緒言
第二章 治外法權
第三章 領事裁判權
第四章 混合裁判所
第五章 在內國適用外國法與在外國適用內國法
第六章 國際的訴訟共助及犯罪人引渡
附件
附錄
序
戊申春杪,歸自東瀛。時為南海戴文誠公管法部初創,京師各級審判造端規劃,粗具模型。惟法律不完,多部中現審舊貫。是時奏定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一冊,為司法人員之圭臬。大要範采日本,兼裁判構成、民刑手續為一,而多闕略,不能貫徹。參與規定之役,率皆海外負笈之士,削草尚頗完備。但囿于吾國政治習慣、民情惰力,凡他國司法精神所寄聞,皆芟除以趨簡易。惜哉徐季龍廳丞方與開創京師地方審判廳之役未競,厥詣而升高等檢長。每謂法律不備,辦事鮮依據,即形式亦難漸進文明。且以檢察職務同僚多未諳習,臨事每有齟齬,乃發起檢察研究會于京師法律學堂。請之修律大臣沈敦老,即以法律學堂教員擔任講演,都凡一月蕆事於是。在京司法人員乃益諳知檢察職務。余適以地方廳民庭推事得與會員之列,即以講堂教授之語隨筆錄記,非敢謂速記能盡其旨,然自信掛漏尚少。蓋檢察為司法重要之職,檢察得人,裁判未有不公且平者。曩在日本,曾于書肆索求檢察之書,以資研討。該國人士謂非獨立一種科學,故無專門著述。蓋散見于刑訴、裁判構成法中。現在籌設各級審判廳,鑽研司法之人所在皆是,而檢察一門,坊間亦無他本行世。因亟取曩日筆述 本,囑雲陽蔣練騫別駕排比而纂輯之。藉以餉遺世之問途于檢察職務者,其于司法前途或稍有裨歟。
宣統三年三月中浣
華陽鄭言(�炎)忱
識於金閶法院
宣統三年三月中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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