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過去大抵不大重視所謂知識產權問題。各朝法律都沒有相應的條文,也不見有誰為了著作權或發行權去打官司的記載。只是間或在宋明書坊刊行的書籍中看見過類似後來「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的告白。這自然是出版開始商業化了必然發生的現象。舊時文人有了著作,總是千方百計地設法刊行,當然並無經濟目的,那時是沒有稿費也沒有版稅的。為的是文人學者的「名」。自然,像白居易那樣把全集分抄幾部藏在幾處廟宇里以圖流傳後世的所謂「藏之名山,傳諸後人」的也不是沒有,不過說到底也還是為了名。於是不為名的著作家就格外稀見而受到敬重。自然,為了種種原因不願以真名示人的使用筆名或化名者,不在此列。
人們都知道,魯迅早年花了許多功夫輯集校定的《會稽郡故書雜集》,刊行時就用了周作人的名字。他還有意將《古小說鉤沉》同樣用周作人的名義刊行。這種不求名聲全出個人愛好的治學態度是極少見的。類似的例子我只知有一位許褳。許多年前我看見過許珊林寄給丁儉卿的一通手札,是商議刊印《張亟齋遺集》的,信尾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