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書新一次重印之際,我順便提出某些簡要的意見;我想,對於本書中那些被我的一些批評者所誤解了的部分而言,這些意見將有助於為本書的主旨與視域做出說明。同時,這也是對由德夫林勛爵所極力鼓吹的一個主要的批評所做的回應。我也特意附上了一個與本書諸主要論點有關的那些更為重要和更富啟發性的著述清單。
構成本書的三個演講是於1962年在斯坦福大學舉行的,正如我早期的兩篇文章《不道德與叛國罪》 (Immorality and Treason)和《對刑法的運用與濫用》(The use and Abuse of the Criminal
Law)一樣,它們原本是被作為在英國公眾討論中的一個貢獻。這是一個有關刑法適用范圍的討論,它是由於1959年《委員會關於同性戀罪錯和賣淫問題的報告》(沃爾芬登報告)的公布而被激發起來的。這個報告建議取消對有關成年人私下自願同性戀行為的刑事制裁,理由是即使這些行為被普遍地認為是不道德的,如要證明運用刑法的正當性,除不道德外還是需要一些其他什麽的:僅僅根據某些為一個社會所接受的慣習將某種行為視為不道德,並進行控制,這並非法律職責之所在。這個由沃爾芬登委員會提出的論點受到了德夫林勛爵的抨擊——那時他是上議院常任上訴法官和一個被廣泛地認為很優秀的律師。在其1959年於英國科學院(British
Academy)所做的馬克比(Maccabean)演講中,以「道德規范的強制執行」為題,批評了沃爾芬登委員會報告的觀點,後來這些演講與他的一些其他論文都收錄在他1965年出版的同名論文集中。他的核心觀點是,正如一個被眾所認可的政府一樣,一個社會所共享的道德規范對於該社會的存在而言是必要的;而用法律來強制推行這些道德規范的正當理由也非常簡單,那就是法律應該被用於維護任何對社會的存在而言非常重要的東西。德夫林勛爵發現在不道德——在一個侵犯了社會所共同持有的道德法典的意義上來說——與叛國罪之間存有類似之處。他主張,基於同樣的證成性理由,鎮壓那種不道德正如鎮壓顛覆活動一樣,正是法律職責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