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典》是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衛佐博士1998年至2004年留學德國期間的心血之作。其第1版于2004年出版後,獲讀者普遍好評。在第1版出版至今僅一年多的時間里,德國立法者已通過一系列新的法律,使德國民法典的許多條文被修正、增加和廢止,涉及的條、款、項、句達60余處之多。為了使讀者能夠更好地了解德國民法典的最新動態,譯者借第2版的出版之機,依據該法典的最新版本重新進行了翻譯、修訂。第2版保留了第1版的大部分注解;在對比德國民法典的德文原版與多個英文、法文、日文譯本的基礎上,力求譯文更為準確;吸納了讀者的批評意見,使譯文質量又上一個台階。總之,本書是擁有中、德兩國法學博士學位的陳衛佐博士歷時多年的勞動成果,無論在嚴謹態度和翻譯技巧,還是在學術功底和專業水平上,均堪稱最值得信賴的德國民法典最新譯本。
陳衛佐,1967年8月9日生于廣西南寧市。1990年畢業于中南政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1990年至1994年在中南政法學院從事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教學和研究工作;1997年畢業于武漢大學法不院國際法學系,獲法學博士學位。曾于1996年7月1日至8月31日以海牙國際法學院1996年博士獎學金獲得者身份在海牙國際法學院從事研究工作;2003年4月至今為法國斯特拉斯堡國際比較法學院客座教授,已先後用法言語為國際比較法學院2003年4月、2004年4月、2005年4月在法國斯特拉斯堡舉辦的春季講習班和2003年8月在奧地利格拉茨舉辦的夏季講習班講授比較法課;2005年4月以客座教授身份在法國羅貝爾‧舒曼大學授課,2005年6月30日至7月29日在美國天普大學法學院從事研究工作並參加2005年中美國際私法圓桌會計。參加編寫了《區際司法協助的理論與實務》、《國際私法與國境同事仲裁》、《當代國際私法問題》等著作;發表了《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德國統一後原兩德地區之間的法律沖突問題初探》、《瑞士新聞國際仲裁法》等論文。
目錄
第一編 總則(第1條至第240條)
第一章 人(第1條至第89條)
第二章 物和動物(第90條至第103條)
第三章 法律行為(第104條至第185條)
第四章 期間、期日(第186條至第193條)
第五章 消滅時效(第194條至第225條)
第六章 權利的行使、自衛、自助(第226條至第231條)
第七章 擔保的提供(第232條至第240條)
第二編 債務關系法(第241條至第853條)
第一章 債務關系的內容(第241條至第304條)
第二章 通過一般交易條款來形成法律行為上的債務關系(第305條至第310條)
第三章 基于合同而發生的債務關系(第311條至第361b條)
第四章 債務關系的消滅(第362條至第397條)
第五章 債權的轉讓(第398條至第413條)
第六章 債務承擔(第414條至第419條)
第七章 多數債務人和債權人(第420條至第432條)
第八章 各種債務關系(第433條至第853條)
第三編 物權法(第854條至第1296條)
第一章 佔有(第854條至第872條)
第二章 關于土地上權利的一般規定(第873條至第902條)
第三章 所有權(第903條至第1011條)
第四章 役權(第1018條至第1093條)
第五章 先買權(第1094條至第1104條)
第六章 物上負擔(第1105條至第1112條)
第七章 抵押權、土地債務、定期土地債務(第1113條至第1203條)
第八章 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第1204條至第1296條)
第四編 親屬法(第1297條至1921條)
第一章 民法上的婚姻(第1297條至第1588條)
第二章 親屬(第1589條至第1772條)427
第三章 監護、法律上的照管、保佐(第1773條至第1921條)
第五編 繼承法(第922條至第2385條)
第一章 繼承順序(第1922條至第1941條)
第二章 繼承人的法律地位(第1942條至第2063條)
第三章 遺囑(第2064條至第2273條)
第四章 繼承合同(第2274條至第2302條)
第五章 特留份(第2303條至第2338條)
第六章 繼承不夠格(第2339條至第2345條)
第七章 繼承的拋棄(第2346條至第2352條)
第八章 繼承證書(第2353條至第2370條)
第九章 遺產買賣(第2371條至第2385條)
第1版譯後記
第一章 人(第1條至第89條)
第二章 物和動物(第90條至第103條)
第三章 法律行為(第104條至第185條)
第四章 期間、期日(第186條至第193條)
第五章 消滅時效(第194條至第225條)
第六章 權利的行使、自衛、自助(第226條至第231條)
第七章 擔保的提供(第232條至第240條)
第二編 債務關系法(第241條至第853條)
第一章 債務關系的內容(第241條至第304條)
第二章 通過一般交易條款來形成法律行為上的債務關系(第305條至第310條)
第三章 基于合同而發生的債務關系(第311條至第361b條)
第四章 債務關系的消滅(第362條至第397條)
第五章 債權的轉讓(第398條至第413條)
第六章 債務承擔(第414條至第419條)
第七章 多數債務人和債權人(第420條至第432條)
第八章 各種債務關系(第433條至第853條)
第三編 物權法(第854條至第1296條)
第一章 佔有(第854條至第872條)
第二章 關于土地上權利的一般規定(第873條至第902條)
第三章 所有權(第903條至第1011條)
第四章 役權(第1018條至第1093條)
第五章 先買權(第1094條至第1104條)
第六章 物上負擔(第1105條至第1112條)
第七章 抵押權、土地債務、定期土地債務(第1113條至第1203條)
第八章 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第1204條至第1296條)
第四編 親屬法(第1297條至1921條)
第一章 民法上的婚姻(第1297條至第1588條)
第二章 親屬(第1589條至第1772條)427
第三章 監護、法律上的照管、保佐(第1773條至第1921條)
第五編 繼承法(第922條至第2385條)
第一章 繼承順序(第1922條至第1941條)
第二章 繼承人的法律地位(第1942條至第2063條)
第三章 遺囑(第2064條至第2273條)
第四章 繼承合同(第2274條至第2302條)
第五章 特留份(第2303條至第2338條)
第六章 繼承不夠格(第2339條至第2345條)
第七章 繼承的拋棄(第2346條至第2352條)
第八章 繼承證書(第2353條至第2370條)
第九章 遺產買賣(第2371條至第2385條)
第1版譯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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