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一書中,作者運用了社會科學策略和發展理論來考察法律如何適應社會變化。其中,社會科學策略強調的是變化的意義,要求研究者意識到任何理論傾向都是識別一種連續統一體,在法律領域中就是要把法律經驗看作是可變的和場合性的。發展理論假定某種內在動力隱含於變化之中,即存在一種明確的變化傾向,以致在運動的一個階段所設置的那些有系統的推動力被認為在運動的另一個階段產生了各種獨特的結果。這兩種分析策略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作者正是在被作為社會事實的各種法律經驗和各種法律變量的交互作用中透析出某種定向變化的內在推動力的。這些分析策略在一定程度上設定了全文的理論框架:1、作者所要探討的是一種有關系統或制度的約束和反應理論,系統的基本變量之間存在著若干種由彼此關聯方式所確定的獨特組合形式,據此,系統也就顯現出若干能量不等的態勢。2、就作為研究對象的系統(法律系統)相對於另一更大的系統(社會系統)所具有的功能而言,自身的各種態勢代表著系統應對能力的不同成就,而且每一次新的成就都是在之前階段所取得的成就基礎上獲得的,因此,各種態勢之間具有一種邏輯上的前後相繼關系。3、邏輯上的前後相繼凸現了以下問題的重要性:每一態勢應對舊有壓力和機遇的能力與適應新生問題的缺陷,這種矛盾蘊含了促成新態勢的潛能。作者通過這兩種分析策略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在法律系統中揭示一種功能更為強大的理想態勢,具體到本文的法律發展模型,這種態勢就是作為第三種類型或基本狀態的回應型法。
法律作為一個社會子系統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如何處理保持自身的完整性與維持自身針對社會系統以及其他子系統的開放性之間的緊張關系。壓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應型法代表了對這一兩難選擇所作的三種回答。壓制型法是正統化的一種比較粗糙的工具,是在政治資源匱乏的情況下一種「合理」的選擇。)這種情況下,法律是政治的附庸,法律機構易受政治權利的影響,並服從以國家利益為名的理由。伴隨著人們對「正統性」的探求,壓制型法開始向自治型法轉變。程序和規則獲得了之上的權威,政治也要依次行事。但是,對程序和規則的過分強調,使得程序和規則本身成了「目的」,運作的後果因此也具有了天然的「正當性」。與目的隔離的官僚做法,使得法律雖然具有形式的正義,但由於缺乏對實質正義的關注,越來越引起人們的不滿。於是,法律又轉向了回應型法。一方面,回應型法強調目的的重要性就是提供一個批判既有規則的標准,從而開放法律系統,將其重新納入社會系統之中。因此,目的在法律發展中承擔著否定性權威的功能。另一方面,回應型法的目的因引入了文明的承諾而避免了向壓制型法的退卻。壓制型法關注目的,然而,作為手段,它直接服務於政府的管理目的,本身不具有能夠抵御和限制社會壓力的權威目的。在這一社會系統中,政府將自身利益等同為社會共同體的利益,以漠視服從者利益的方式強制推行管理目的。建立在缺乏廣泛認同的服從基礎上的公共秩序是一種極不穩定的秩序,因此,壓制型法所能提供的簡單而有限的治理工具無力維持社會的基本安定。與此不同,回應型法則表達了一種更為廣泛的理想,它把文明的承諾帶入人們運用法律界定和維和公共秩序的方法:文明的政治是肯定公民身份的核心意義的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