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的書名是一個隱喻,對此不必太較真,就如同對格蘭特.吉爾摩的《契約的死亡》一樣。「社會契約」這一術語已有約定俗成的用法,一些同事勸我不要用它做書名,以免引起誤解。經過認真考慮,我還是保留了這個題目。我希望書中的次目會避免各種歧義。
隨著相互聯系的契約關系發展到以及通過民族國家發展到世界資本主義經濟,那種認為總體上看,現代契約關系類似於盧梭等人的「社會契約」的觀點,就更有道理了。我相信,本書第三章關於杜爾克姆的討論及其他部分的論述會說明這一點。但是,我之所以堅持使用這個書名,還在於我回憶起了英國人最近對「社會契約」一語的運用。卡拉漢政府用它來描述同工會之間關於生產力和工資限制的協議。(公眾認為工會違反了那個「社會契約」顯然是撒切爾夫人(台譯:柴契爾夫人)在1979年獲勝的一個主要因素。)我認為,使用這個陳舊的術語反映出了一個老練的政治家的感覺,那就是現代契約關系從總體上說是盧梭的概念的活生生的翻版,並且這種看法已被公眾廣泛接受,雖然他們有些人從沒有聽說過盧梭,或從不知道有這樣一個術語。只有這一次我和卡拉漢先生可說是不謀而合。
《新社會契約論》分為三章。第一章「契約的性質」闡述契約的根源,它的安排未來交換的功能,以及契約的兩種極端的類型的模式:個別性交易和契約關系。這一章是對我已發表的作品的縮簡和修訂,是下面兩章的基礎。第二章「中間性約規范」討論契約的規范性質,我將討論實證主義意義上的規范性這個矛盾。第三章「關系性契約法」運用前兩章展開的觀點處理一些現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