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學家西塞羅說:「法律是人性中所蘊含的最高理性,告訴人們所應做之事,禁止人們所不應做之事。」美國法學權威龐德教授所著《法律史詮釋》(Interpretation of Legal History,1923)一書中曾說:「法律的思想,在求一般安全之社會利益,不能不使人企求確定的基本條理,以為行為之客觀的准則,使安定的社會秩序得以維持。」
法律本是人類在社會中的行為規范,也就是人類保持和增進社會所給予的利益,不得不遵守的行為規范。換言之,法律是公共的規范,人類行動的規范,這種行動規范,乃是由於社會事實所產生,並非玄妙的觀念,亦非憑空的感覺,人類生存於社會之間,就不能不受社會規范所約束。因此,社會規范的特質,乃是支配人類思想行為感情的法則,是具有強制性的,它是以約束社會人類的共同要求為根本的,所以法律是社會規范的准繩。
一般所謂法律不應僅限於條文文字而已,而應著重於法律思想的內涵。歷史上沒有一部完美的法典是不以完備的思想作為基礎的,先要了解法律思想,才能具備法律的精神,然後才能提升法律的價值,因為社會現象日有變易,社會組織日趨復雜,因而法律條文有時不夠用。當吾人面對前所未見的問題時,解決之道必須本於法律的原則作為思考,這就有賴於法律哲學以為推斷,何況人類是理性的動物,真正控制人類的是無形的思想。所以法律哲學的訓練就是要幫助研究法律的人,認識隱藏在他們所用工具背後的思想,學習如何使用周延的態度來觀察法律問題,避免在作結論時流於偏執。
《法律的理念》一書,就是剖釋法律思想的,告訴人們如何來運用縝密的思想,分析法律的理念,達到至美至善之境。本書是英國當代法理學權威羅伊德勛爵的著作,內容涵蓋廣泛,文字極為優美,是一本有關法律入門的讀物。已故台灣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所長梁望立先生指定為法理學的輔助教材。張君茂柏,中英文造詣皆深,於治學之余,以其深入淺出,文字雋永靈活之筆移譯為中文,使人讀之,了無枯燥艱澀之感,非僅增進一己之法律意念,且有助於一般社會法律教育的普及和法律精神的培養,信必有所貢獻,爰於付梓之前,略志數語,以為之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