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海洋自由或荷蘭參與東印度貿易的權利

論海洋自由或荷蘭參與東印度貿易的權利
定價: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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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為我國第一個中文版。在該書中格老秀斯以自然法理論為基礎,從葡萄牙對東印度無主權、無權壟斷海洋和海上航行權以及無權壟斷國際貿易權三個角度來闡釋其海洋自由和貿易自由理論;其蘊涵的國際法思想主要有︰航行自由和捕魚自由、貿易自由、無害通過權、人類共同財產及和平論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等。

本書共分十三章︰所有人依國際法均可自由航行、葡萄牙人無權以發現之名對荷蘭人航行到的東印度行使主權、葡萄牙人無權以教皇饋贈的名義取得對東印度的主權、葡萄牙人無權以戰爭的名義將東印度主權歸于它、葡萄牙人無權以“先佔”為由將印度洋及其航海權歸為已有、海洋及其航海權均不可假教皇損憎之名而歸屬葡萄牙人、海洋及其航海權均不因時效劃開習俗而歸屬葡萄牙人、所有人依國際法享有貿易自由、與東印度貿易權不可根據先佔的資格歸屬、與東印度貿易權不應假教皇捐贈之名歸屬、與東印度貿易權不應以時效或習俗之名義歸屬葡萄牙人、葡萄牙人無任何公平依據而禁止他人貿易、 荷蘭人必須通過和平、條約或戰爭方式維護其參與東印度的自由。
 

目錄

中文版序
《論海洋自由》導讀
英文版介紹說明
英文譯者序
論海洋自由或荷蘭參與東印度貿易的權利
致統治者及基督世界自由獨立的國家
第一章 所有人依國際法均可自由航行
第二章 葡萄牙人無權以發現之名對荷蘭人航行到的東印度行使主權
第三章 葡萄牙人無權以教皇饋贈的名義取得對東印度的主權
第四章 葡萄牙人無權以戰爭的名義將東印度主權歸于它
第五章 葡萄牙人無權以“先佔”為由將印度洋及其航海權歸為已有
第六章 海洋及其航海權均不可假教皇損憎之名而歸屬葡萄牙人
第七章 海洋及其航海權均不因時效劃開習俗而歸屬葡萄牙人
第八章 所有人依國際法享有貿易自由
第九章 與東印度貿易權不可根據先佔的資格歸屬
第十章 與東印度貿易權不應假教皇捐贈之名歸屬
第十一章 與東印度貿易權不應以時效或習俗之名義歸屬葡萄牙人
第十二章 葡萄牙人無任何公平依據而禁止他人貿易
第十三章 荷蘭人必須通過和平、條約或戰爭方式維護其參與東印度的自由
附錄︰西班牙國王菲利普三世的兩封信
索引
譯者後記
 

將近四百年前,現代國際法理論的奠基人雨果‧格勞秀斯發表了《論海洋自由》。一個半世紀前,來自海外的西方列強挑起的兩次鴉版戰爭,使慣以傲視天下的東方文明大國開始淪為西方列如的半殖民地,被震驚的國人不得不了解源于基督教文明的國際法學說。于是乎,從林則徐下令擇譯的法泰爾(Emmerich de Vattel)《國際法》片段,到美國傳教士為清朝政府翻譯的惠爾頓(Henry Wheaton)《萬國公法》,西學東漸了。如今,歷史已一去不復返。早已重新站立起來的東方巨人,正在充滿挑戰和希望的新世紀里,沿著既定的和平之路向前挺進。

此時此刻,自《論海洋自由》發表以來的第一個中文版問世,有何意義呢?我想,歷史也是值得回味的。1916年,《論海洋自由》的第一個(也是迄今惟一)英文版出自美國人之手。基實,這是二十世紀上半葉由美國學者翻譯一系列歐洲國際法經典著作的第一步而已。這與新興的美利堅民族開始真正走向(乃至主導)世界政治舞台是否有關?恐怕一言難盡。一個身處相同文明而語言有所不同的民族況且如此,那麼對于文明傳統及語言截然不同的民族,其必要性不言而喻。

正是懷著這樣的理念,我指導的國際法專業博士生都必須閱讀包括《論海洋自由》在內在西方國際法學經典論著。出乎我意產,馬忠法同學在讀完《論海洋自由》後,居然翻譯了全文。同樣略感意料之外,曾選修過我國際法理論課程,畢業後在上海人民出版社工作的徐曉明博士將訪中譯本列入出版計劃,並在付梓前請我校訂和作序。我不得不趕緊在近日出訪德國前完成學生們交給的任務。從內心而言,該翻譯和校訂都不盡如意。假如再精雕細刻一些,甚至與精通拉丁文的學者合作,或許更能體現學術的責任。

中文版所依據的是香港城市大學圖書館藏的1916年英文與拉丁文對照本(由南非開普敦大學贈送)。中文版包括了馬忠法同學在其課程論文基礎上修改而成的“《論海洋自由》導讀”一文。我相信該文以及英文版的“介紹說明”有助于讀者理解現代國際之父的傳世之作。

謹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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