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致謝
上篇 律師和律師職業
正確評估那些在律師行業努力工作的律師的價值、工作滿意度,並給予相應的支持與鼓勵,可以使律師事務所得到更多客戶,並保持律師對于律師事務所的忠誠度,同樣,也將會使該行業變得更有希望。
第一章 知識財富
每天晚上,每一個組織機構最重要的“財富”都會從辦公桌前站起來,揉揉發酸的眼楮、搓搓發僵的手指、無意識地拍拍自己的坐椅、將文件一一整理後走出寫字樓。留在後面的是永遠持續著的工作,而前面等待他的是溫馨的家庭生活。他們是家庭的“支柱”,更是單位的“財富”。在今天的市場經濟社會中,企業擁有的真正的財富,是比資產和不動產更具價值的“知識”︰優秀的美國所特有的“知識”。一家好的律師事務所就是這種觀點的一個縮影。一家律師事務所或者一個部門的優秀與否,取于它的員工是否出色。出色的員工應該是“本身難以被替代及高效率、高價值的工作”。當然每一名律師的目標也應該如此。
第二章 律師是一種職業
律師被稱為一種職業。對于一名律師來說,飽滿的熱情、嫻熟的法律技能和貢獻精神是他的最基 本的素質。然而,律師職業也像社會的其他行業一樣,是必須被大眾支持和尊敬的。
第三章 自由代理
自由代理是針對並應用于所有的知識工作者,特別是律師的一種概念。這是對律師事務所的一個挑戰。必須說明和需要理解的是︰律師不僅僅是律師事務所的知識財富,也是律師行業惟一的不動產。
第四章 滿意與不適應
當律師從業5年或者更長時間以後,他們對法律工作本身的熱情就會大大降低。他們會失去剛入行時要在法律職業中大干一場的“雄心壯志”,取而代之的是“法律工作很平淡”的態度與法律工作“其實很一般”的想法。因為他們覺得法律工作以外的任何其他工作似乎都能使生活更容易得到滿足。這種思想沖突引起了律師的不滿與不舒適感。因此,建立滿意的律師職業的必要條件就是解決這種沖突。成功的律師執業是由有共同使命和目標、有志于服務該行業的律師們來共同築建的。
第五章 人才流失
經驗豐富的律師正在離開他們的律師事務所,換句話說,也就是正在離開法律行業。這種現狀是由律師本身的不可再生性、他們的工作和他們在社會中的所扮演的角色的不可替代性等幾個原因造成的。
第六章 企業文化與個人風格
文化也許是現代律師事務所所面臨的最重要的問題之一。一些律師事務所不知道他們的文化是什麼,也不知道怎樣將律師們的個人風格與律師事務所的文化進行有機的結合。從律師執業和提高他們的工作滿意度這個意義來講,解決個人風格與律師事務所文化的不協調這個問題,比解決其他問題起的作用更大。讓個人風格與律師事務所文化協調起來,就是從思想上讓律師更進一步地融入這個組織,使大家成為一個整體共同前進。律師事務所的發展不是靠哪個律師或者合伙人的個人能力發展起來的,需要所有律師與合伙人的共同努力。正如中國人常說的,“眾人拾柴火焰高”。
中篇 學習和發展
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解決問題能更容易地將一件事情徹底地理解清楚。解決問題要有改變和適應當今商業環境的能力、承擔責任的勇氣、幫助並允許律師最大限度地發揮他們的潛力的意願。
第七章 最好的實踐︰怎樣雇佣、培訓和留住優秀律師
無論是大的律師事務所還是小的律師事務所,在它們發展的每一個階段,要想留住最好的律師,讓他們在本律師事務所穩定的發展,管理層可以運用一些具體的方法。
第八章 最好律師的實踐︰職業策劃與職業構建
為了提高律師個人的工作滿意度,律師必須對他們個人職業發展過程中的每一個階段的實踐進行負責,並時刻保持清醒。
第九章 聯合並團結律師
調查發現,無論任何企業,如果想增加業務量、提高實力,就必須對他們r 員工在提高業務能力方面進行培訓,制定相應的制度並給予他們精神支持與鼓勵。這里的主要問題是,要相信領導者的才能並為這種結果投資。如果律師相信一家律師事務所的領導,並感到大家有一個共同的目標,那麼他會很高興與這個團隊合作,一起為實現共同的目標而努力工作。
第十章 律師最佳經驗
為個人的快樂負責。制定明確的目標、提高專業能力、對工作過程的反饋要敏感,並且知道怎樣集中精力工作和處理業務。要有一個全面而豐富的生活。對于律師來說,實現滿意工作的基礎是要制定一個滿意的目標,並處理好時間、金錢、個人生活、家庭與工作這五項關系。
第十一章 生活質量
第十二章 個人責任
第十三章 靈活性
第十四章 創新
第十五章 主力軍
第十六章 大量的專業畢業生
第十七章 發現者、組織者、維護者和操作者
第十八章 靈活的獎勵制度
第十九章 聘和承諾
第二十章 雇佣決策
第二十一章 利潤中心
第二十二章 提高工作滿意度
第二十三章 律師事務所的目標
第二十四章 實事求是地評估與評價
第二十五章 確定並評估律師的不滿
第二十六章 感知真實
第二十七章 主動預見問題並找到相應的解決方法
第二十八章 應用鉑金規則
下篇 和平的分手
第二十九章 律師事務所對待律師辭職的態度
第三十章 律師對待辭職的態度
結語
附錄
附錄1
附錄2
附錄3
附錄4
附錄5
附錄6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