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奧特弗利德·赫費曾任瑞士弗萊堡大學哲學教授,現任德國蒂賓根大學哲學教授,海德堡科學院院士,德國《哲學研究》雜志主編。由於他在法哲學、法理論學領域的突出成就,在德國乃至整個西方哲學界享有很高的聲譽。

《政治的正義性》是赫費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它從哲學和人類學的角度研究法和國家理論,指出哲學的法和國家倫理學核心思想是政治的正義性。政治的正義性是非純粹經濟學意義上的交換正義性,交換涉及人的(行為)自由,「對自由的限制換得了自由的保障,對自由的放棄回報以對自由的權利「。這的確是一種值得人們思考的既具理論價值又富實踐意義的觀點。
 

目錄

譯者的話
作者為中譯本寫的序
第一章 導論 正義討論的新評估
1.1 要正義,不要利維坦
1.2 三重挑戰
1.3 現代的政治設計
1.4 政治的基礎哲學
第一編 政治正義性的立場——對法和國家實證主義的批判
第二章 政治的正義性觀念
2.1 公正原則
2.2 從經驗倫理學到規范倫理學(羅爾斯)
2.3 描述語義學的基本要素
第三章 正義觀點的合法化
3.1 合法化的任務:強制權限
3.2 作為分配性利益的正義
3.3 政治正義性的准則
第四章 政治的正義性或自然法?
4.1 一種哲學的倒退嗎?
4.2 批判的自然法之觀念
4.3 政治正義性的優先權
第五章 法實證主義是神話嗎?
5.1 關於獨立的法科學之定義
5.2 作為法經驗主義的法實證主義(凱爾森I)
5.3 法實證主義與法道德主義的對峙:一種二律背反
第六章 實證主義法概念批判
6.1 討論范圍:不是真理,而是權威制定法律(霍布斯I)
6.2 實證主義的法概念
6.3 有程序的合法性(盧曼)?
第二編 無統治或正義的統治?——對無政府主義的批判
第七章 無統治的烏托邦
7.1 政治烏托邦中的一種范例變換嗎?
7.2 從混亂到解放:關於無政府狀態的意義變換
7.3 中性的概念
第八章 統治產生自貪欲(柏拉圖)
8.1 論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范式意義
8.2 柏拉圖的原始的無政府狀態
8.3 由滿足而實現和平?
第九章 人的政治本性(亞里士多德)
9.1 對自我保護和幸福的自然需要
9.2 從家庭到城邦:突出差異的論證
9.3 論政治統治的合法性與限度
第十章 基本沖突:一個思想實驗
10.1 自然狀態的實驗
10.2 幸福或自由:政治人類學的第二個基本問題
10.3 自由的優先地位
10.4 不可避免的自由之沖突
第十一章 社會制度中的自由
11.1 行為自由和暴力危險:人類學的診斷
11.2 社會制度
11.3 論制度理論的合法性意義
第三編 作為一種自由共同體原則的政治正義性
第十二章 自然的正義性
12.1 彼此放棄自由
12.2 幸福有益還是自由有益?
12.3 作為人權的自然正義性
第十三章 自然正義性的現實差距
13.1 解釋的沖突
13.2 認可的兩難困境
第十四章 正義的國家
14.1 「國家本身需要邪惡之人」
14.2 告別利維坦
14.3 社會契約的比喻
第十五章 政治正義性的對策——對未來的展望
15.1 實證化的任務
15.2 評價的過程
附錄 人名譯名對照表
 

道德常常被人們貶為私人的事情,實際上它不只是屬於私人生活。按其批判的、非傳統的概念,道德可理解為評價人類實踐的一種形式。在不同的評價層次中,道德涉及的是對實踐最高的而不只是技術或教條的評價。這樣,實踐不就只具有個人的一面,它也不是無緣無故地由那種我們間或稱為「社會」的復雜的私人關系網所組成。實踐本質上具有制度特征;在制度范圍內,具有特別重要意義的是那種包含和規范第一層次制度的第二層次制度,即法和國家制度。與法和國家有關的道德,我們稱為法和國家道德,從哲學上對它進行的研究,稱為法和國家倫理學。

幾百年來,法和國家倫理學既是哲學也是法和國家科學不言自明的研究任務。大約從19世紀中葉起,首先是這種自明性逐漸消失,爾後法和國家倫理學本身也隨之失卻。本書研究的就是影響這一進程的一些因素,特別是致力於恢復法和國家倫理學本身的名譽。

反對這種恢復工作的意見認為,它把一種不相干的道德化帶進了政治。與此同時,凡屬現代性不可失去的成就的內容都得放棄,即需從國家,從公共事務中把任何個體負有個人責任和脫離法和國家的支配這一部分划出來。這種反對意見認為道德是私人的事情。它把部分與整體混為一談。既不涉及法也不涉及國家的道德問題確實存在,但不能因此得出結論,說道德全都是私人的事情。一種影響廣泛的法理論傳統,即法實證主義傳統,主張法與道德分離的觀點。如果這種分離只理解為兩種社會現象的概念區別,即實證法與傳統道德的概念區別,那麽,可以毫無問題地贊同這種觀點。如果法和國家倫理學是使公共事務對道德負責,那麽,它便涉及一個批判的概念。正如已經說過的那樣,這里指的不是傳統的道德,而是批判的道德。

法和國家倫理學也不是針對任何法實證主義,特別是並不針對旨在進行概念區分的概念分析形式。這里所反對的僅僅是那種極端的、權威(機構)制定法(dezisionis「sch)┅的和傾向於絕對主義的觀念,它把法和國家制度放任於「為權力而斗爭」。法和國家倫理學雖然不至於無視現實,否定權力的一切方面,但從事實上,也許甚至從權力的必要性上也不能得出這樣的結論。說道德評價,即對政治權力的辯護或批判,是多余的,甚至是毫無意義的。相反,這樣一種評價是絕對必要的。因為法和國家制度不是先天賦予的,而是由具有語言和理智稟賦的人所創造的,所以,它們一開始就受制於語言和理智稟賦中所蘊含的道德能力。

一方面由於社會制度的不斷變化,另一方面由於社會的基本語言在於法規及其國家法令,所以,法和國家倫理學「原則上」總是具有實踐和政治的意義。實際上,道德評價並不是從外面加到法和國家制度上,而是法和國家制度所固有的。因為不管我們是否進行政治批判,是否抗議不公正或自由地認可一種合法的法和國家制度,在所有這些情形下,都會提出這樣的問題:現存制度是否也是好的和正確的。並且,我們不局限於用是否適合任意的目標和目的來衡量好和正確這個問題,也不滿足於用少數或多數人的幸福作為衡量的尺度。 我們要求有一種超越這一切的保證,一種道德的保證,並稱之為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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