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作者看來,在倫理學上,正像在一切哲學學科上一樣,充滿其歷史的困難和爭論主要是由于一個十分簡單的原因,即由于不首先去精確發現你所希望回答的是什麼問題,就試圖作答。即使哲學家們在著手回答問題以前,力圖發現他們正在探討的是什麼問題,作者也不知道這一錯誤根源會消除到什麼程度;因為分析和區別的工作常常是極其困難的︰作者們往往不能完成所必需的發現,盡管作者們確實企圖這樣做。然而作者好作這樣的想法,即在許多情況下果決的嘗試足以保證成功;因此,只要作了這種嘗試,哲學上許多最觸目的困難和爭論也就消失了;無論如何,哲學家們似乎一般並不作這一嘗試;而且,不管是否由于這種忽視,他們總是不斷力求證明“是”或者“不”可以解答各問題;而對這類問題來說,這兩種答案都不是正確的,因為事實上他們心里想的不是一個,而是幾個問題,其中某些的正確答案是“不”,而另一些的是“是”。
作者在本書中已力圖將道德哲學家們通常自稱從事解答的兩類問題清楚地加以區分;但是正像作者已證明的,他們幾乎總是使二者不僅相互混淆,而且跟其他問題混淆起來。第一類問題可以用這樣的形式來表達︰哪種事物應該為它們本身而實存;第二類問題可以用這樣的形式來表達︰作者們應該采取哪種行為?作者已力求證明︰當作者們探討一事物是否應該為它本身而實存,一事物是否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或者是否具有內在價值的時候,作者們關于該事物究竟探討什麼;當作者們探討作者們是否應該采取某一行為,它是否是一正當行為或義務的時候,作者們關于該行為究竟探討什麼。
目錄
序
第一章 倫理學的研究對象
1.為了給倫理學下定義,我們必須發現,什麼對一切無可置疑的倫理判斷來說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
2.但是,這種判斷跟人類行為無關,而跟一定的屬性“善的”和它的對立面“惡的”有關,該屬性既可適用于行為,又可適用于其他事物。
3.一種科學倫理學的判斷的主體和某些學科的判斷的主體不一樣,並不是“特殊的事”;
4.但是,這種倫理學包含一切斷言“斷性”對任一主體的關系之普遍判斷,從而包括決疑論。
5.然而,這種倫理學不僅必須探究哪些事物是普遍與善性相關的,而且必須探究它們與之相關的這個屬性是什麼;
6.而對這個問題的答案是︰這個屬性是不能下定義的。
7.或者說它是單純的︰因為如果下定義指的是對一個思想對象的分析,那麼只有復合的對象才是能下定義的;
8.而在使用“定義”一詞可能具有的三個意義之中,這是最重要的一個。
9.不能這樣下定義的不是“善”,也不是總是具有“善”這個屬性的東西的整體,而是這個屬性本身。
10.因此,“善”表示無數思想對象當中一個獨一無二的單純的對象;然而這個對象極普遍地被看作跟另一個同一;這是一種可以叫做“自然主義的謬誤”的謬誤;
11.並且,這一謬誤把當作倫理學的一條基本原理的東西,不是降為同語反復,就是降為對一詞意義的敘述。
12.這一謬誤的本性是容易認識的;
13.並且,如果避免了這一謬誤,那麼很清楚,除了承認“善”是不能下定義的以外,就只有承認︰或者它是復合的,或者根本不存在為倫理學所特有的概念。這二者只能通過考察來加以駁倒,但也是通訊這樣加以駁倒的。
14.以邊沁為例,說明“自然主義的謬誤”︰並指出避免這種謬誤的重要性。
15.各種倫理判斷斷言普遍存在于“善的事物”與其他事物之間的關系有兩種︰一事物可以被斷定為或者它本身是善的,或者它與另一本身是善的事物具有因果關系,即它“作為手段是善的”。
16.我們對後一種關系的考察只能希望確定︰某一種行為一般將得到可能的最好的諸效果。
17.可是,屬于前一種的一個關系,只要是完全正確的,在一切情況下都會是正確的。一切通常的倫理判斷都斷定因果關系,但它們一般是當作並不斷定這種關系來處理的,因為對上述兩種關系並未加以區分。
18.一個整體的價值可以不同于它各部分價值之和,這一事實使內在價值的考察復雜化。
19.在這種情況下,部分對整體具有這樣一種關系︰它顯然跟手段對目的的關系既有不同之處,又有類似之處,而這兩點具有同樣的重要性。
20.“有機整體”這一術語可以很確切地用來表示一整體具有這一性質。因為,它在通常使用這一術語所暗示的其他兩種性質之中。
21.一種性質,即各部門之間互為因果的互相依賴之性質,跟這一性質沒有必然的聯系;
22.而另一種為人們所極力強調的性質,是一個由于混淆不清而陷于自相矛盾的概念,對任何整體來說,都不可能是真實的。
23.本章總結
第二章 自然主義倫理學
24.本章和以下二章將考察人們對倫理學第二問題“什麼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所提出的某些答案。這些答案都具有下列特征︰(1)它們宣稱只有某一類事物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
(2)它們之所以這樣宣稱,因為它們假定這一事物確定了“善”的意義。
……
第三章 快樂主義
第四章 形而上學的倫理學
第五章 關于行為的倫理學
第六章 理想事物
譯名對照表
第一章 倫理學的研究對象
1.為了給倫理學下定義,我們必須發現,什麼對一切無可置疑的倫理判斷來說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
2.但是,這種判斷跟人類行為無關,而跟一定的屬性“善的”和它的對立面“惡的”有關,該屬性既可適用于行為,又可適用于其他事物。
3.一種科學倫理學的判斷的主體和某些學科的判斷的主體不一樣,並不是“特殊的事”;
4.但是,這種倫理學包含一切斷言“斷性”對任一主體的關系之普遍判斷,從而包括決疑論。
5.然而,這種倫理學不僅必須探究哪些事物是普遍與善性相關的,而且必須探究它們與之相關的這個屬性是什麼;
6.而對這個問題的答案是︰這個屬性是不能下定義的。
7.或者說它是單純的︰因為如果下定義指的是對一個思想對象的分析,那麼只有復合的對象才是能下定義的;
8.而在使用“定義”一詞可能具有的三個意義之中,這是最重要的一個。
9.不能這樣下定義的不是“善”,也不是總是具有“善”這個屬性的東西的整體,而是這個屬性本身。
10.因此,“善”表示無數思想對象當中一個獨一無二的單純的對象;然而這個對象極普遍地被看作跟另一個同一;這是一種可以叫做“自然主義的謬誤”的謬誤;
11.並且,這一謬誤把當作倫理學的一條基本原理的東西,不是降為同語反復,就是降為對一詞意義的敘述。
12.這一謬誤的本性是容易認識的;
13.並且,如果避免了這一謬誤,那麼很清楚,除了承認“善”是不能下定義的以外,就只有承認︰或者它是復合的,或者根本不存在為倫理學所特有的概念。這二者只能通過考察來加以駁倒,但也是通訊這樣加以駁倒的。
14.以邊沁為例,說明“自然主義的謬誤”︰並指出避免這種謬誤的重要性。
15.各種倫理判斷斷言普遍存在于“善的事物”與其他事物之間的關系有兩種︰一事物可以被斷定為或者它本身是善的,或者它與另一本身是善的事物具有因果關系,即它“作為手段是善的”。
16.我們對後一種關系的考察只能希望確定︰某一種行為一般將得到可能的最好的諸效果。
17.可是,屬于前一種的一個關系,只要是完全正確的,在一切情況下都會是正確的。一切通常的倫理判斷都斷定因果關系,但它們一般是當作並不斷定這種關系來處理的,因為對上述兩種關系並未加以區分。
18.一個整體的價值可以不同于它各部分價值之和,這一事實使內在價值的考察復雜化。
19.在這種情況下,部分對整體具有這樣一種關系︰它顯然跟手段對目的的關系既有不同之處,又有類似之處,而這兩點具有同樣的重要性。
20.“有機整體”這一術語可以很確切地用來表示一整體具有這一性質。因為,它在通常使用這一術語所暗示的其他兩種性質之中。
21.一種性質,即各部門之間互為因果的互相依賴之性質,跟這一性質沒有必然的聯系;
22.而另一種為人們所極力強調的性質,是一個由于混淆不清而陷于自相矛盾的概念,對任何整體來說,都不可能是真實的。
23.本章總結
第二章 自然主義倫理學
24.本章和以下二章將考察人們對倫理學第二問題“什麼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所提出的某些答案。這些答案都具有下列特征︰(1)它們宣稱只有某一類事物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
(2)它們之所以這樣宣稱,因為它們假定這一事物確定了“善”的意義。
……
第三章 快樂主義
第四章 形而上學的倫理學
第五章 關于行為的倫理學
第六章 理想事物
譯名對照表
序
照作者看來,在倫理學上,正像在一切哲學學科上一樣,充滿其歷史的困難和爭論主要是由于一個十分簡單的原因,即由于不首先去精確發現你所希望回答的是什麼問題,就試圖作答。即使哲學家們在著手回答問題以前,力圖發現他們正在探討的是什麼問題,作者也不知道這一錯誤根源會消除到什麼程度;因為分析和區別的工作常常是極其困難的︰作者們往往不能完成所必需的發現,盡管作者們確實企圖這樣做。然而作者好作這樣的想法,即在許多情況下果決的嘗試足以保證成功;因此,只要作了這種嘗試,哲學上許多最觸目的困難和爭論也就消失了;無論如何,哲學家們似乎一般並不作這一嘗試;而且,不管是否由于這種忽視,他們總是不斷力求證明“是”或者“不”可以解答各問題;而對這類問題來說,這兩種答案都不是正確的,因為事實上他們心里想的不是一個,而是幾個問題,其中某些的正確答案是“不”,而另一些的是“是”。
作者在本書中已力圖將道德哲學家們通常自稱從事解答的兩類問題清楚地加以區分;但是正像作者已證明的,他們幾乎總是使二者不僅相互混淆,而且跟其他問題混淆起來。第一類問題可以用這樣的形式來表達︰哪種事物應該為它們本身而實存;第二類問題可以用這樣的形式來表達︰作者們應該采取哪種行為?作者已力求證明︰當作者們探討一事物是否應該為它本身而實存,一事物是否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或者是否具有內在價值的時候,作者們關于該事物究竟探討什麼;當作者們探討作者們是否應該采取某一行為,它是否是一正當行為或義務的時候,作者們關于該行為究竟探討什麼。
但是,由于洞察了這兩類問題的本性,作者認為接著就產生了次一最重要的效果,即惟一能夠證明或反證倫理命題,能夠使其得到肯定或遭到懷疑的證據具有什麼性質。一旦作者們認識了這兩類問題的真正意義,恰恰是哪種理由適宜作為它們的任一特殊答案的證明或反證,也就清楚了。很明顯,對于第一類問題的各種答案,不可能舉出任何適切的證據來︰除了僅僅從它們自身以外,不可能從其他任何真理來推論它們是正確的或者錯誤的。只有注意到,當作者們力求解答這一類問題時,作者們心里想的必須僅僅是這一個問題,而不是別的一個或一些問題,作者們才能防止錯誤。然而作者已力求證明,犯這種?昆淆的錯誤的危險性是很大的;並且作者已指出,什麼是作者們可以預防這種錯誤的主要方法。至于第二類問題,同樣很清楚,它的任何答案都是能夠予以證明或反證的,因為關于其真理性和謬誤性確實有許多不同的考慮,從而使獲致蓋然性異常困難,而獲致確實性實不可能。然而,作這類證明和反證既必須、又惟一適切的那種證據是能夠精確加以確定的。這樣的證據必須包含兩種而且僅僅兩種命題︰它首先必須由關于所討論的行為的效果的真理(因早真理)
所組成;但它也必須包含作者們第一類的倫理學真理,或自明的一類倫理學真理。這兩類的許多真理是證明應該采取某種行為所必需的;而任何其他一種證據都是完全不適切的。由此可見,如果一個倫理哲學家為第一類的命題提供了任何的證據,或者他為第二類的命題既不能舉出因果真理、又不能舉出倫理學真理,或者舉出既非前者又非後者的真理,那麼他的論證是沒有絲毫傾向能證實他的結論。此外,不僅他的結論完全沒有分量,而且作者們有理由懷疑他犯了混淆的錯誤;因為提供不適切的證據往往表示︰提供證據的哲學家心里想的並不是他自稱從事解答的問題,而是其他完全不同的問題。迄今為止,倫理學的討論也許主要是由這種完全不適切的論證組成的。
因此,將康德的著名命題之一稍加改變,就可以表達本書的一個主旨。作者已致力于寫作“任何可能以科學自命的未來倫理學的導論”。換言之,作者已致力于發現什麼是倫理學論證的基本原理;同時,可以看作作者的主旨的,與其說是運用這些原理可以達到的任何結論,不如說是這些原理本身的確立。然而在第六章中,作者也嘗試就“什麼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這一問題的正確答案,提出了一些結論,它們跟哲學家通常所主張的是根本不同的。作者嘗試給一切大善和大惡所屬的類別下了定義;而且作者堅決認為︰許多不同事物本身就是善的或者惡的;同時這兩類事物中的任何一類並不具有既為該類全體成員所共有、又為它們所特有的任何其他性質。
……
作者在本書中已力圖將道德哲學家們通常自稱從事解答的兩類問題清楚地加以區分;但是正像作者已證明的,他們幾乎總是使二者不僅相互混淆,而且跟其他問題混淆起來。第一類問題可以用這樣的形式來表達︰哪種事物應該為它們本身而實存;第二類問題可以用這樣的形式來表達︰作者們應該采取哪種行為?作者已力求證明︰當作者們探討一事物是否應該為它本身而實存,一事物是否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或者是否具有內在價值的時候,作者們關于該事物究竟探討什麼;當作者們探討作者們是否應該采取某一行為,它是否是一正當行為或義務的時候,作者們關于該行為究竟探討什麼。
但是,由于洞察了這兩類問題的本性,作者認為接著就產生了次一最重要的效果,即惟一能夠證明或反證倫理命題,能夠使其得到肯定或遭到懷疑的證據具有什麼性質。一旦作者們認識了這兩類問題的真正意義,恰恰是哪種理由適宜作為它們的任一特殊答案的證明或反證,也就清楚了。很明顯,對于第一類問題的各種答案,不可能舉出任何適切的證據來︰除了僅僅從它們自身以外,不可能從其他任何真理來推論它們是正確的或者錯誤的。只有注意到,當作者們力求解答這一類問題時,作者們心里想的必須僅僅是這一個問題,而不是別的一個或一些問題,作者們才能防止錯誤。然而作者已力求證明,犯這種?昆淆的錯誤的危險性是很大的;並且作者已指出,什麼是作者們可以預防這種錯誤的主要方法。至于第二類問題,同樣很清楚,它的任何答案都是能夠予以證明或反證的,因為關于其真理性和謬誤性確實有許多不同的考慮,從而使獲致蓋然性異常困難,而獲致確實性實不可能。然而,作這類證明和反證既必須、又惟一適切的那種證據是能夠精確加以確定的。這樣的證據必須包含兩種而且僅僅兩種命題︰它首先必須由關于所討論的行為的效果的真理(因早真理)
所組成;但它也必須包含作者們第一類的倫理學真理,或自明的一類倫理學真理。這兩類的許多真理是證明應該采取某種行為所必需的;而任何其他一種證據都是完全不適切的。由此可見,如果一個倫理哲學家為第一類的命題提供了任何的證據,或者他為第二類的命題既不能舉出因果真理、又不能舉出倫理學真理,或者舉出既非前者又非後者的真理,那麼他的論證是沒有絲毫傾向能證實他的結論。此外,不僅他的結論完全沒有分量,而且作者們有理由懷疑他犯了混淆的錯誤;因為提供不適切的證據往往表示︰提供證據的哲學家心里想的並不是他自稱從事解答的問題,而是其他完全不同的問題。迄今為止,倫理學的討論也許主要是由這種完全不適切的論證組成的。
因此,將康德的著名命題之一稍加改變,就可以表達本書的一個主旨。作者已致力于寫作“任何可能以科學自命的未來倫理學的導論”。換言之,作者已致力于發現什麼是倫理學論證的基本原理;同時,可以看作作者的主旨的,與其說是運用這些原理可以達到的任何結論,不如說是這些原理本身的確立。然而在第六章中,作者也嘗試就“什麼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這一問題的正確答案,提出了一些結論,它們跟哲學家通常所主張的是根本不同的。作者嘗試給一切大善和大惡所屬的類別下了定義;而且作者堅決認為︰許多不同事物本身就是善的或者惡的;同時這兩類事物中的任何一類並不具有既為該類全體成員所共有、又為它們所特有的任何其他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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