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5-10世紀的寺院經濟

中國5-10世紀的寺院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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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佛教源於印度,而發揚光大卻在中土。自東漢時輸入,經諸多朝代之努力,將原為梵文(或巴利文)等古天竺文字的佛經譯為漢語,並通過手工抄寫到印刷技術之運用,終於使佛法深入人心,廣大信眾,同沾法益,此功德無量之善舉前後持續了千年有余。特別是我國國民與天竺人民早有往來,其思想趨向也頗為接近,復經魏、晉、南北朝數百年與我國傳統思想文化之相互激盪、磨合,乃至醞釀、吸收,至隋唐而大成,創宗立派,鼎盛繁榮,前所未有。影響所及,我國周遍朝鮮、日本、越南等鄰邦亦多流行大乘佛法。以後,歷經宋、元、明、清各代,我國始終為大乘佛教之重鎮,有「佛教第二故鄉」之譽。此殆與我國僧俗兩界人士究心於佛法義理密切相關。

佛理探究,自古以來即有僧伽、居士之分,雖無「研究」之名,而出於信仰之誠,尋求佛教精義者,彪炳史冊,所在多有。降及近世,因科技發展之刺激,佛法潮流,亦屢有擴張。自十九世紀德國學者馬克斯·繆勒提出「宗教學」概念以來,歐美之宗教學研究方興未艾。佛教,作為古老的宗教之一,海外研究也日見蓬勃,從東瀛至南亞,從德意志、法蘭西至英吉利,於研究南傳佛教聖典及歷史文化方面卓有成效。尤其是在美利堅,自 C.R. 萊曼等創辦《哈佛東方叢書》、奠定美國佛教研究基礎以來,從地域上說,其研究范圍已囊括南傳佛教、印度佛教、中國佛教(包括藏傳佛教)、東亞佛教,舉凡教理、經典、儀式、經濟、政治等無不涉及,成果斐然。目前已發展至巴利文、梵文及藏文,橫跨文獻學、社會學、人類學、哲學、倫理學、語言學、歷史學等多門學科,在宗教學界已呈後來居上之勢。就佛法源流而言,佛教從印度本土向南、北方向分別傳播,菩薩高僧,篳路藍縷,而成北傳大乘、南傳上座二極,於今因緣增上,不斷發展,已趨於世界佛法之域,可謂千載一時也歟!

因此之故,時有台灣藍吉富氏主編出版《世界佛學名著譯叢》一百冊,紹介國際佛教學術界之研究成果、研究方法與研究工具等,內容廣泛,對於國內學界拓展學術視野,提升佛學研究水准,甚有裨益,可喜可賀!惜其著作多屬近代,且以日文為主,時過境遷,歐美近代以後之佛學研究日新月異,相關成果不斷涌現,將此類新知卓見譯為漢語,嘉惠學林,已成迫切之勢。

藉此因緣, 敝寺故有覺群編譯館之設立,集思廣益,斟酌權衡,適時推出系列《覺群佛學譯叢》, 實欲借古人譯梵為漢之經驗,取信、達、雅之准則,推陳出新,俾在家出家,兩俱得益。佛法雖重在行持實證,佛經所說理趣,亦無不為求證生死大事之門徑,若依文解義,理事分途,則徒成慧業,殊失佛法之宗旨。然此乃針對僧伽悟道而言,非指俗世傳教之事,況時際濁世,佛法傳揚端賴因緣,適應時會,則日以廣信,僧伽寄質塵寰,豈可遺世而獨立者乎!

倘能以此譯叢為契機,重視我國古代傳譯之漢文聖典,探悉諸宗玄義,同時攝取世界各地區佛法之優長,融貫現代國際佛學界之研究成果,「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深信國內會有更好的研究成績出現,佛教亦將進一步充實與光大,余之願也,因序之而隨喜贊嘆雲爾!
 

目錄

總序
原「敦煌葉魯番學研究譯叢序」
法國的敦煌學研究與謝和耐教授的貢獻(代序)
中譯本序
導論
第一章 直接資料
道場和僧侶的數目
大型道場的數目很少,而小道場的數目則很大。由各種史料提供的數字的一覽表,5—10世紀寺院和出家人的數目。
在這一階段大小道場數字的相對穩定。佛教建築發展的兩個時代:其一是5世紀末到6世紀前三分之一年代,其二是8世紀初年。
真正的寺院和小道場的居民。對各種統計數字的分析。以出家人為職業的數目很大的一批人:在所有時代都占近百分之一。
宗教運動對中國經濟產生的綜合性影響
與建築和裝飾道場有關的侈奢性活動的發展,大大有害於農業。
豪華與佛教建築的興致。
用於鑄造銅錢的貴重金屬和銅的匱缺。寺院巨額貨幣的積累,大量金屬用於制造佛像。唐代對於小佛像的交易。
第二章 間接資料
財稅
出家人的稅收制度
出家人享有免稅權。周代(557—580)文獻中對於某些輸稅方式的影射。為了使僧侶們執行一種對國庫危害不大,經反復采取卻成效不大的措施。宋代強加於出家人的稅役。
對唐代維持官方教團而付出的代價的估計。國家在這一時代虧損的加劇。5世紀到唐期間的「偽濫僧」:沒有登入僧籍的出家人、「入道」的世俗人、百姓僧、大戶人家的私蓄僧、信徒們的秘密集團。
寺院財產的稅收制度
有額寺與沒有受到皇家政權承認的寺院,根據其來源和性質不同,而執行多種財稅制度。
間接輸稅的形式
北魏末年由世俗政權創立的出售僧官尊號的制度。8世紀初期公主們所從事的交易:恩度僧。度牒以及從安祿山叛亂起(755年)出現的官方出售度牒的制度。各道大官僚利用安祿山叛亂之後,中央政權消弱的局面,而使該制度朝著有利於自己的方向發展。有關宋代官方出售和私下交易度牒的情況。
第三章 財富的積累
印度的遺產
印度戒律規則對中國僧伽經濟的影響。
供物。
布施於佛教的財產
「常住」,即佛教僧眾的不可分割的和共同財產的基本概念。根據印度律藏經文的制定,允許以僧眾的名義占有,而禁止出家人個人占有的財產。中國屬於僧伽財產的神聖性。
中國僧侶們的繼承法
由於法事活動的發展和僧眾致富,而導致印度僧侶法的發展。由出家人直接管理財產的原則最終占了優勢┅┅中國和尚一旦出家,就再沒有占有土地的權力了。他們都不是大地主。
有關中國和尚繼承權的文獻。
一種在中國維持下來並得到了重大發展的僧侶制度。唱賣已故僧侶的衣物和作為供物的收入的布匹。
由於中國和尚在社會中所處的地位,僧侶經濟的總趨勢,他們都向占有商業性財產和從事經商活動的方向轉化了。
┅┅
 

我謹向耿昇先生深表感謝,因為他非常願意翻譯這部近三十年前寫成的著作。從那個時代以來,出版了大量有關我在本著中著手討論的問題的中文和日文著作,但由於我工作繁忙而未能使有關這一內容的新著問世。這些論著無疑會使我修改本論著中的某些具體細節。然而,我采納的那種首先把佛教現象看作是社會現象的社會學觀點至今仍不是論述中國寺院經濟的著作中普遍采納的出發點。考慮到這種情況,讀者們應諒解本論著中的不完善之處。

鑒於中國學者一般都懂英文而不是法文這一事實,法國的漢學家們非常感謝耿昇先生使中國學者們能讀到他們著作的美意。因此,對於他這種主動的做法,我對他表示衷心的感謝!

法國金石和美文學科學院院士
謝和耐(Jacques Gernet)
1984年5月於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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