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國際刑法的基本原則、效力範圍、國際刑法的刑罰體系與裁量制度等理論為基礎,對各種具體國際刑法及國際刑事程式法進行介紹。
《新編國際刑法學》是為大學法律專業本科生學生與研究生撰著的教科書,該書結合新進的理論與實踐闡述了國際刑法學的基本理論及系統知識。
全書共分三部分、計14章,對“國際刑法”、“國際犯罪”“國際刑法的效力範圍”、“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以及“國際刑事法院”等問題進行了透徹的解析。
目錄
上編 國際刑法總論
第一章 國際刑法學和國際刑法概說
第一節 國際刑法學概述
第二節 國際刑法的概念和淵源
第三節 國際刑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二章 國際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國際刑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尊重國家主權原則
第三節 罪刑法定及保障人權原則
第四節 個人刑事責任原則
第五節 國際合作原則
第三章 國際刑法的效力範圍
第一節 國際刑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節 國際刑法的時間效力
第三節 國際刑法與國家刑法之間的關系
第四章 國際犯罪概說
第一節 國際犯罪的概念
第二節 國際犯罪的構成
第三節 國際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國際刑法的刑罰體系與裁量制度
第一節 國際刑法的刑罰體系
第二節 國際刑法的刑罰裁量制度
中編 國際刑法各論
第六章 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罪
第一節 危害人類罪
第二節 滅絕種族罪
第三節 戰爭罪
第四節 侵略罪
第五節 非法使用和放置武器罪
第七章 危害人類基本權利的犯罪
第一節 奴役及與奴役相關的犯罪
第二節 種族隔離罪
第三節 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的犯罪
第四節 劫持人質罪
第五節 酷刑及其他非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犯罪
第六節 非法進行人體試驗罪
第八章 危害國際秩序的犯罪
第一節 海盜罪
第二節 國際恐怖主義犯罪
第三節 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的犯罪
第四節 危害航海及公海固定平台罪
第五節 非法干擾國際海底電纜罪
第六節 破壞國際郵政秩序罪
第九章 危害國際公眾利益的犯罪
第一節 盜竊核材料罪
第二節 充當外國雇佣軍罪
第三節 毒品及其相關犯罪
第四節 國際販賣淫穢出版物罪
第五節 破壞國際保護環境資源罪
第十章 危害國家利益的犯罪
第一節 破壞或偷盜國家珍貴文物罪
第二節 偽造、變造貨幣罪
第三節 賄賂外國官員罪
下編 國際刑事程序法
第十一章 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概述
第一節 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內容
第十二章 引渡
第一節 引渡制度概述
第二節 引渡的原則
第三節 引渡的程序
第十三章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
第一節 犯罪嫌疑人的移轉
第二節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第三節 刑事訴訟程序的移管
第四節 既判效力的承認與執行
第五節 被判刑人的移交
第十四章 國際刑事法院
第一節 國際刑事法院的歷史發展
第二節 國際刑事法院的機構組成
第三節 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
第四節 國際刑事法院的訴訟程序
第五節 國際刑事法院的刑罰適用
第六節 國際刑事法院的國際合作與司法協助
參考書目
第一章 國際刑法學和國際刑法概說
第一節 國際刑法學概述
第二節 國際刑法的概念和淵源
第三節 國際刑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二章 國際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國際刑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尊重國家主權原則
第三節 罪刑法定及保障人權原則
第四節 個人刑事責任原則
第五節 國際合作原則
第三章 國際刑法的效力範圍
第一節 國際刑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節 國際刑法的時間效力
第三節 國際刑法與國家刑法之間的關系
第四章 國際犯罪概說
第一節 國際犯罪的概念
第二節 國際犯罪的構成
第三節 國際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國際刑法的刑罰體系與裁量制度
第一節 國際刑法的刑罰體系
第二節 國際刑法的刑罰裁量制度
中編 國際刑法各論
第六章 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罪
第一節 危害人類罪
第二節 滅絕種族罪
第三節 戰爭罪
第四節 侵略罪
第五節 非法使用和放置武器罪
第七章 危害人類基本權利的犯罪
第一節 奴役及與奴役相關的犯罪
第二節 種族隔離罪
第三節 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的犯罪
第四節 劫持人質罪
第五節 酷刑及其他非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犯罪
第六節 非法進行人體試驗罪
第八章 危害國際秩序的犯罪
第一節 海盜罪
第二節 國際恐怖主義犯罪
第三節 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的犯罪
第四節 危害航海及公海固定平台罪
第五節 非法干擾國際海底電纜罪
第六節 破壞國際郵政秩序罪
第九章 危害國際公眾利益的犯罪
第一節 盜竊核材料罪
第二節 充當外國雇佣軍罪
第三節 毒品及其相關犯罪
第四節 國際販賣淫穢出版物罪
第五節 破壞國際保護環境資源罪
第十章 危害國家利益的犯罪
第一節 破壞或偷盜國家珍貴文物罪
第二節 偽造、變造貨幣罪
第三節 賄賂外國官員罪
下編 國際刑事程序法
第十一章 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概述
第一節 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內容
第十二章 引渡
第一節 引渡制度概述
第二節 引渡的原則
第三節 引渡的程序
第十三章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
第一節 犯罪嫌疑人的移轉
第二節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第三節 刑事訴訟程序的移管
第四節 既判效力的承認與執行
第五節 被判刑人的移交
第十四章 國際刑事法院
第一節 國際刑事法院的歷史發展
第二節 國際刑事法院的機構組成
第三節 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
第四節 國際刑事法院的訴訟程序
第五節 國際刑事法院的刑罰適用
第六節 國際刑事法院的國際合作與司法協助
參考書目
序
斗轉星移,人類社會紛紜復雜、充滿變數的20世紀即將落幕,21世紀的黎明已經來臨。在這世紀更替、千年變遷之際,回顧人類社會不平凡也不平坦的發展歷程,我們為人類文明的輝煌成就而感到欣喜,也因社會進步的步履艱難而感到沉重。自從擺脫動物生活、開始用雙手去進行創造性的勞動、用人類特有的靈性去思考以後,我們人類在不斷改造客觀世界、創造了輝煌的物質文明的同時,也在不斷地探索人類的主觀世界,逐漸形成了哲學思想、倫理道德、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一系列維系道德人心、維持一定社會秩序的精神規範,更創造了博大精深、義理精微的法律制度。應該說,在人類所創造的諸種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種極為奇特的社會現象。因為作為一項人類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類在認識自身、調節社會、謀求發展的各個重要進程中的思想和行動。法律制度是現實社會的調整器,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確認人的不同社會地位的有力杠桿,它來源于現實生活,而且真實地反映現實的要求。因而透過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時代的法律制度,我們可以清楚地觀察到當時人們關于人、社會、人與人的關系、社會組織以及有關哲學、宗教等諸多方面的思想與觀點。同時,法律制度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約束力的社會規範。它以一種最明確的方式,對當時社會成員的言論或行動作出規範號要求,因而法律制度也清楚地反映了人類在各個歷史發展階段中對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種種具體要求和限制。因此,從法律制度的發展變遷中,同樣可以看到人類自身不斷發展、不斷完善的歷史軌跡。人類社會幾千年的國家文明發展歷史已經無可爭辯地證明,法律制度乃是維系社會、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時,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也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明顯體現。
由于發展路徑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差異,東方社會與西方世界對于法律的意義、底蘊的理解、闡釋存有很大的差異。但是,在各自的發展過程中,都曾比較注重法律的制定與完善。中國古代雖然被看成是“禮治”的社會、“人治”的世界,但從《法經》到《唐律疏議》、《大清律例》等數十部優秀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說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國古代社會中的突出地位,惟這些成文法制所體現出的精神旨趣與現代法律文明有較大不同而已。時至本世紀初葉,隨著西風東漸、東西文化交流加快,中國社會開始由古代的、傳統的社會體制向近現代文明過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現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明體系方成為現代社會的共識。正因為如此,近代以來的數百年間,在西方、東方各主要國家里,伴隨著社會變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運動也一直呈方興未艾之勢。
從歷史上看,法律的文明、進步,取決于諸多的社會因素。東西方法律發展的歷史均充分證明,法律是一門實踐的科學。推動法律文明進步的動力,是現實的社會生活,是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變遷。同時,法律也是一門專業性極強的科學,法律內容、法律技術的發展,往往依賴于一大批法律專家以及更多的受過法律教育的社會成員的研究和推動。從這個角度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的發展,對于法律文明的發展進步,也有著異常重要的意義。正因為如此,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在現代國家的國民教育體系和科學研究體系中,開始佔有越來越重要的位置。
中國近代意義上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肇始于一個世紀以前的清代末年。清光緒二十一年(公元1895年)開辦的天津大學堂,首次開設法科並招收學生,雖然規模較小,但仍可以視為中國最早的近代法學教育機構。三年後,中國近代著名的思想家、有“維新驕子”之稱的梁啟超先生即在湖南《湘報》上發表題為《論中國宜講求法律之學>的文章,用他慣有的富有感染力的激情文字,呼喚國人重視法學,發明法學,講求法學。梁先生是清代末年一位開風氣之先的思想巨子,在他的輝煌的學術生涯中,法學並非其專攻,但他仍以敏銳的眼光,預見到了新世紀中國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的發展。數年以後,清廷在內外壓力之下,被迫宣布實施“新政”、推動變法修律。以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為代表的一批有識之士,在近十年的變法修律過程中,在大量翻譯西方法學著作、弓l進西方法律觀念,有限度地改造中國傳統的法律體制的同時,也開始推動中國早期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本世紀初,中國最早設立的三所大學——北洋大學、京師大學堂、山西大學堂均設有法科或法律學科目,以期“端正方向,培養通才”。1906年,應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的奏請,清政府在京師正式設立中國第一所專門的法政教育機構——京師法律學堂。次年,另一所法政學堂——直屬清政府學部的京師法政學堂也正式招生。這些大學法科及法律、法政學堂的設立,應該是中國歷史上近代意義上的正規專門法學教育的濫觴。
自清末以來,中國的法學教育作為法律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隨著中國社會的曲折發展,經歷了極不平坦的發展歷程。在20世紀的大部分時間里,中國社會一直充斥著各種矛盾和斗爭。在外敵入侵、民族危亡的沉重壓力之下,中國人民為尋找適合中國國情的發展道路而花費了無窮心力,付出過沉重的代價。從客觀上看,長期的社會騷動和頻繁的政治變遷曾給中國的法制建設、法律進步事業帶來過極大的消極影響,中國的法學教育與法學研究幾乎遭受了滅頂之災。直至70年代末期,以“文化大革命”宣告結束為標志,中國社會從政治陣痛中清醒過來,開始用理性的目光重新審視中國的過去,規劃國家和社會的未來,中國由此進入長期穩定、發展的大好時期。以這種大的社會環境為背景,中國的法學教育在20世紀的最後20年中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
從宏觀上看,經過20年的努力,中國的法學教育事業所取得的成就是輝煌的。首先,經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思想解放運動的洗禮,在中國法學界迅速清除了極“左”思想及蘇聯法學模式的影響,根據本國國情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成為國家民族的共識,這為中國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的發展奠定了穩固的思想基礎。其次,隨著法學禁區的不斷被打破、法學研究的逐步深入,一個初步完善的法學學科體系已經建立起來。理論法學、部門法學各學科基本形成了比較系統和成熟的理論體系和學術框架,一些隨著法學研究逐漸深入而出現的法學子學科、法學邊緣學科也漸次成型。1997年,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對原有專業目錄進行了又一次大幅度調整,決定自1999年起法學類本科只設一個單一的法學專業,按照一個專業招生,從而使法學學科的布局更加科學和合理。同時,在經過冗分論證的基礎上,確定了法學專業本科教學的14門核心課程,加上其他必修、選修課程的配合,由此形成了一個傳統與更新並重、能夠基本適應國家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教學體系。再次,法學教育的規模迅速擴大,層次日趨齊全,結構日臻合理。據初步統計,目前中國有330余所普通高等院校設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專業,在校學生已達6萬余人。除本科生外,在一些重點大學、全國知名的法律院系,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已經成為培養的重點。
……
由于發展路徑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差異,東方社會與西方世界對于法律的意義、底蘊的理解、闡釋存有很大的差異。但是,在各自的發展過程中,都曾比較注重法律的制定與完善。中國古代雖然被看成是“禮治”的社會、“人治”的世界,但從《法經》到《唐律疏議》、《大清律例》等數十部優秀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說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國古代社會中的突出地位,惟這些成文法制所體現出的精神旨趣與現代法律文明有較大不同而已。時至本世紀初葉,隨著西風東漸、東西文化交流加快,中國社會開始由古代的、傳統的社會體制向近現代文明過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現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明體系方成為現代社會的共識。正因為如此,近代以來的數百年間,在西方、東方各主要國家里,伴隨著社會變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運動也一直呈方興未艾之勢。
從歷史上看,法律的文明、進步,取決于諸多的社會因素。東西方法律發展的歷史均充分證明,法律是一門實踐的科學。推動法律文明進步的動力,是現實的社會生活,是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變遷。同時,法律也是一門專業性極強的科學,法律內容、法律技術的發展,往往依賴于一大批法律專家以及更多的受過法律教育的社會成員的研究和推動。從這個角度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的發展,對于法律文明的發展進步,也有著異常重要的意義。正因為如此,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在現代國家的國民教育體系和科學研究體系中,開始佔有越來越重要的位置。
中國近代意義上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肇始于一個世紀以前的清代末年。清光緒二十一年(公元1895年)開辦的天津大學堂,首次開設法科並招收學生,雖然規模較小,但仍可以視為中國最早的近代法學教育機構。三年後,中國近代著名的思想家、有“維新驕子”之稱的梁啟超先生即在湖南《湘報》上發表題為《論中國宜講求法律之學>的文章,用他慣有的富有感染力的激情文字,呼喚國人重視法學,發明法學,講求法學。梁先生是清代末年一位開風氣之先的思想巨子,在他的輝煌的學術生涯中,法學並非其專攻,但他仍以敏銳的眼光,預見到了新世紀中國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的發展。數年以後,清廷在內外壓力之下,被迫宣布實施“新政”、推動變法修律。以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為代表的一批有識之士,在近十年的變法修律過程中,在大量翻譯西方法學著作、弓l進西方法律觀念,有限度地改造中國傳統的法律體制的同時,也開始推動中國早期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本世紀初,中國最早設立的三所大學——北洋大學、京師大學堂、山西大學堂均設有法科或法律學科目,以期“端正方向,培養通才”。1906年,應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的奏請,清政府在京師正式設立中國第一所專門的法政教育機構——京師法律學堂。次年,另一所法政學堂——直屬清政府學部的京師法政學堂也正式招生。這些大學法科及法律、法政學堂的設立,應該是中國歷史上近代意義上的正規專門法學教育的濫觴。
自清末以來,中國的法學教育作為法律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隨著中國社會的曲折發展,經歷了極不平坦的發展歷程。在20世紀的大部分時間里,中國社會一直充斥著各種矛盾和斗爭。在外敵入侵、民族危亡的沉重壓力之下,中國人民為尋找適合中國國情的發展道路而花費了無窮心力,付出過沉重的代價。從客觀上看,長期的社會騷動和頻繁的政治變遷曾給中國的法制建設、法律進步事業帶來過極大的消極影響,中國的法學教育與法學研究幾乎遭受了滅頂之災。直至70年代末期,以“文化大革命”宣告結束為標志,中國社會從政治陣痛中清醒過來,開始用理性的目光重新審視中國的過去,規劃國家和社會的未來,中國由此進入長期穩定、發展的大好時期。以這種大的社會環境為背景,中國的法學教育在20世紀的最後20年中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
從宏觀上看,經過20年的努力,中國的法學教育事業所取得的成就是輝煌的。首先,經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思想解放運動的洗禮,在中國法學界迅速清除了極“左”思想及蘇聯法學模式的影響,根據本國國情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成為國家民族的共識,這為中國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的發展奠定了穩固的思想基礎。其次,隨著法學禁區的不斷被打破、法學研究的逐步深入,一個初步完善的法學學科體系已經建立起來。理論法學、部門法學各學科基本形成了比較系統和成熟的理論體系和學術框架,一些隨著法學研究逐漸深入而出現的法學子學科、法學邊緣學科也漸次成型。1997年,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對原有專業目錄進行了又一次大幅度調整,決定自1999年起法學類本科只設一個單一的法學專業,按照一個專業招生,從而使法學學科的布局更加科學和合理。同時,在經過冗分論證的基礎上,確定了法學專業本科教學的14門核心課程,加上其他必修、選修課程的配合,由此形成了一個傳統與更新並重、能夠基本適應國家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教學體系。再次,法學教育的規模迅速擴大,層次日趨齊全,結構日臻合理。據初步統計,目前中國有330余所普通高等院校設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專業,在校學生已達6萬余人。除本科生外,在一些重點大學、全國知名的法律院系,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已經成為培養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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