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書運用比較的研究方法對違憲審查制度的起源及其演變、違憲審查制度的理論基礎、各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模式做了規范性的梳理,揭示了違憲審查制度賴以存在的條件、必要性及其意義,啟迪人們對國家權力配置結構及其監督制約機制進行深層思考。
讀者對象:黨政機關工作者,法學、政治學研究人員,律師,高等院校法學、政治學專業師生。
林廣華,法學博士。1986年畢業於邵陽師專;1994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2002年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法學博士學位。曾經從事過教師、記者、編輯工作。在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20余篇。現在國務院法制辦工作。
目錄
序
前言
緒論
第一章 違憲審查制度的基本理論
一 違憲審查的概念
二 違憲審查制度的主要內容
第二章 違憲審查制度的歷史發展
一 司法審查制的起源與發展
二 專門機關審查制的起源與發展
三 違憲審查制度的發展趨勢
第三章 違憲審查制度的理論基礎
一 自然法思想
二 社會契約論
三 憲法至上論
五 分權制衡論
六 人民主權論
七 法治論
第四章 違憲審查的主要模式
一 司法機關(普通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
二 專門機構(憲法委員會和憲法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
三 立法機關(議會)行使違憲審查權
四 小結:三種違憲審查模式之分析與啟示
第五章 建立和完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
一 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歷史與現狀
二 我國現行憲法監督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 我國建立違憲審查制度需要反思的若干觀念
四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建構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前言
緒論
第一章 違憲審查制度的基本理論
一 違憲審查的概念
二 違憲審查制度的主要內容
第二章 違憲審查制度的歷史發展
一 司法審查制的起源與發展
二 專門機關審查制的起源與發展
三 違憲審查制度的發展趨勢
第三章 違憲審查制度的理論基礎
一 自然法思想
二 社會契約論
三 憲法至上論
五 分權制衡論
六 人民主權論
七 法治論
第四章 違憲審查的主要模式
一 司法機關(普通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
二 專門機構(憲法委員會和憲法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
三 立法機關(議會)行使違憲審查權
四 小結:三種違憲審查模式之分析與啟示
第五章 建立和完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
一 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歷史與現狀
二 我國現行憲法監督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 我國建立違憲審查制度需要反思的若干觀念
四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建構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序
憲政是人類政治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也是人類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加強憲政建設,推進憲政化進程已成為不可阻擋的世界性潮流。憲政的主題是維護憲法的最高性,「違憲法律應歸無效,法院以及其他政府部門,均應受憲法約束」,使社會正義和基本人權的理念在現實的制度安排中得以具體化。一言以蔽之,就是要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切實保障憲法作為根本規范的最高效力。因此,有沒有一部合乎正義的憲法就成為能不能推行憲政的前提或關鍵。
然而,憲法與憲政畢竟不是一回事。如果說憲法是現代政治制度的基礎條件的話,那麼憲政則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二者之間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況且由於歷史傳統、文化背景的不同,憲法具有多樣性。著名憲政學者薩托利就把世界各國的憲法划分為三種類型:保障性的憲法(真正的憲法)。這種憲法所設計的政治體制「通過並依據法律組織起來,其目的是為了限制絕對權力」。名義性的憲法,或者說是徒具虛名的憲法。這種憲法是「組織而不是約束特定政體中政治權力運轉之規則的集合」。它不是真正的憲法,「它只是坦率地描述無限的、不受節制的權力體制。它不是一紙空文,它只是與憲政主義的目的無關」。裝飾性的憲法,也稱為冒牌憲法。「它之所以不真乃是它被置之不理,至少在其基本的保障性的特質方面是如此。它實際上是『圈套性憲法』。就涉及的自由技術和掌權者的權利而言,它是一紙空文」。不言而喻,有憲法並不一定有憲政。
憲政的核心價值在於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民權利,從而達到一種權力與權利的平衡。近代資產階級革命將權利、自由、平等、法治的理念熔鑄於憲法之中。憲政取代專制政體不僅是近現代國家政權治理形式演進的客觀規律與現實,而且已成為人類孜孜以求的政治理念和價值選擇。憲政作為近代民主政治的產物,與自由、民主、法治以及人權有着不可分割的聯系,但是憲政與憲法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對應關系。世界之大,無奇不有。有的國家的憲法不夠完善,該有的條文沒有,不該有的條文卻連篇累牘。還有些國家的憲法雖然確立了某些民主原則,承認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但國家權力的運作並不受憲法的約束,形成國家權力的憲法外運作,憲法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而不對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民主化產生實際影響,違反憲法的事時有發生,卻長期得不到糾正。一個國家如果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違憲審查制度,憲法就會變成一紙空文而被束之高閣。因此,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對於保證國家機器在憲政的軌道上正常運行,糾正國家機器越出憲政軌道的行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權力的制約,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相互制約,是人類政治發展的共同經驗。違憲審查就是實現權力對權力的制約。發達國家早就確立了違憲審查制度,發展中國家要實行憲政,要依法治國,就需要健全法律體系,建立以憲法為最高標准,對一切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制度。毛澤東曾經說過:「憲政是資產階級先搞起來的。」由資產階級憲法加以規制的政治是憲政,由社會主義憲法規制的政治也是憲政。不管二者之間有多少區別,但憲政的基本理論卻是共同的。隨着中國法治環境的不斷改善,在現階段適時導入違憲審查制度的條件已經日趨成熟。為推動這一制度建設的進程,林廣華同志自攻讀博士學位時起,就把違憲審查制度作為自己的研究方向,不懈地進行深入而系統的探索。現在呈獻在讀者面前的《違憲審查制度比較研究》,就是他在博士論文的基礎上修改而成的。
該書的獨到之處,首先在於運用比較的研究方法對違憲審查制度的起源及其演變、違憲審查制度的理論基礎、各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模式做了規范性的梳理,揭示了違憲審查制度賴以存在的條件、必要性及其意義,從而啟迪人們對國家權力配置結構及其監督制約機制進行深層思考。其次,提出了違憲的主體是行使公職的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和企事業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而不包括普通公民的觀點,這對於界定違憲行為至關重要。它不僅有利於制度設計時導入監督機制和正當程序,而且也有利於制度安排的具體化並具有合法性。再次,分析了中國建立違憲審查制度的理論障礙、思想障礙和法律障礙,條分縷析,鞭辟入里,寓創新意識於時弊的針砭之中。他所提出的應建立由憲法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的憲法法庭相結合的違憲審查模式,作為一種制度設計,不落俗套,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總之,這是一本不為空言而期於有用的學術力作。它是作者為了改變憲法的最高效力無從落實、違憲得不到及時糾正的現狀所做的可貴努力。希望它的出版能收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
然而,憲法與憲政畢竟不是一回事。如果說憲法是現代政治制度的基礎條件的話,那麼憲政則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二者之間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況且由於歷史傳統、文化背景的不同,憲法具有多樣性。著名憲政學者薩托利就把世界各國的憲法划分為三種類型:保障性的憲法(真正的憲法)。這種憲法所設計的政治體制「通過並依據法律組織起來,其目的是為了限制絕對權力」。名義性的憲法,或者說是徒具虛名的憲法。這種憲法是「組織而不是約束特定政體中政治權力運轉之規則的集合」。它不是真正的憲法,「它只是坦率地描述無限的、不受節制的權力體制。它不是一紙空文,它只是與憲政主義的目的無關」。裝飾性的憲法,也稱為冒牌憲法。「它之所以不真乃是它被置之不理,至少在其基本的保障性的特質方面是如此。它實際上是『圈套性憲法』。就涉及的自由技術和掌權者的權利而言,它是一紙空文」。不言而喻,有憲法並不一定有憲政。
憲政的核心價值在於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民權利,從而達到一種權力與權利的平衡。近代資產階級革命將權利、自由、平等、法治的理念熔鑄於憲法之中。憲政取代專制政體不僅是近現代國家政權治理形式演進的客觀規律與現實,而且已成為人類孜孜以求的政治理念和價值選擇。憲政作為近代民主政治的產物,與自由、民主、法治以及人權有着不可分割的聯系,但是憲政與憲法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對應關系。世界之大,無奇不有。有的國家的憲法不夠完善,該有的條文沒有,不該有的條文卻連篇累牘。還有些國家的憲法雖然確立了某些民主原則,承認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但國家權力的運作並不受憲法的約束,形成國家權力的憲法外運作,憲法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而不對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民主化產生實際影響,違反憲法的事時有發生,卻長期得不到糾正。一個國家如果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違憲審查制度,憲法就會變成一紙空文而被束之高閣。因此,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對於保證國家機器在憲政的軌道上正常運行,糾正國家機器越出憲政軌道的行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權力的制約,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相互制約,是人類政治發展的共同經驗。違憲審查就是實現權力對權力的制約。發達國家早就確立了違憲審查制度,發展中國家要實行憲政,要依法治國,就需要健全法律體系,建立以憲法為最高標准,對一切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制度。毛澤東曾經說過:「憲政是資產階級先搞起來的。」由資產階級憲法加以規制的政治是憲政,由社會主義憲法規制的政治也是憲政。不管二者之間有多少區別,但憲政的基本理論卻是共同的。隨着中國法治環境的不斷改善,在現階段適時導入違憲審查制度的條件已經日趨成熟。為推動這一制度建設的進程,林廣華同志自攻讀博士學位時起,就把違憲審查制度作為自己的研究方向,不懈地進行深入而系統的探索。現在呈獻在讀者面前的《違憲審查制度比較研究》,就是他在博士論文的基礎上修改而成的。
該書的獨到之處,首先在於運用比較的研究方法對違憲審查制度的起源及其演變、違憲審查制度的理論基礎、各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模式做了規范性的梳理,揭示了違憲審查制度賴以存在的條件、必要性及其意義,從而啟迪人們對國家權力配置結構及其監督制約機制進行深層思考。其次,提出了違憲的主體是行使公職的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和企事業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而不包括普通公民的觀點,這對於界定違憲行為至關重要。它不僅有利於制度設計時導入監督機制和正當程序,而且也有利於制度安排的具體化並具有合法性。再次,分析了中國建立違憲審查制度的理論障礙、思想障礙和法律障礙,條分縷析,鞭辟入里,寓創新意識於時弊的針砭之中。他所提出的應建立由憲法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的憲法法庭相結合的違憲審查模式,作為一種制度設計,不落俗套,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總之,這是一本不為空言而期於有用的學術力作。它是作者為了改變憲法的最高效力無從落實、違憲得不到及時糾正的現狀所做的可貴努力。希望它的出版能收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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