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新疆軍府制職官傳略

清代新疆軍府制職官傳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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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18世紀中葉,清政府繼漢、唐、元之后重新統一了新疆。為了有效鞏固和維護清王朝在新疆的長久統治,清廷根據新疆地域遼闊、民族關系復雜,且距京師遙遠等諸多客觀歷史條件,幾經醞釀和再三斟酌,在借鑒前代治邊得失的基礎上,於乾隆二十七年(1762)設置總統伊犁等處將軍(簡稱「伊犁將軍」),統轄天山南北。這就標志着軍府制度的正式形成。
軍府制度,是一種軍政合一的行政管理體制。清代新疆軍府制度,它在組織上,以伊犁將軍等各級駐扎大臣為主干,下轄民政、軍事兩套系統;在管理職能上,兼顧軍事、政治、經濟、財政、外交各個方面。為穩定社會秩序,恢復和發展社會經濟以及鞏固西北邊防,抵抗沙俄侵略,防止分裂割據,維護國家統一,都發揮了重大作用。
清代新疆的軍府管理體制,由伊犁將軍為首的各級軍政長官及其轄下的民政、軍事兩套系統構成。伊犁將軍即為清政府在新疆的最高軍事、行政長官,駐節伊犁惠遠城,代表清廷中央總攬全疆各項軍政事務。伊犁將軍之下,設都統、參贊大臣、辦事大臣、領隊大臣等職,分駐天山南北各地,管理本地軍政事務。因此,伊犁將軍設置之后,原有的各地駐扎大臣,即喀什噶爾參贊大臣、阿克蘇、葉爾羌、和聞、庫車、喀喇沙爾、烏魯木齊、哈密、辟展的辦事大臣等,均相應變為軍府體制的正式建置,聽伊犁將軍節制,並不斷有所調整和增補。
二、清政府根據新疆的地理、民族分布條件,將全疆划分為三大地理單元。北路伊塔地區,以伊犁為中心,歸伊犁將軍直轄;南路八城以喀什噶爾為中心,設喀什噶爾參贊大臣,下設阿克蘇、葉爾羌、和闐、庫車、喀喇沙爾、烏什辦事大臣,歸其總理,並聽伊犁將軍節制;東路以烏魯木齊為中心,設烏魯木齊都統,總理北疆庫爾喀喇烏蘇以東,包括吐魯番、哈密的廣大地區,聽伊犁將軍節制。
伊犁將軍——乾隆二十七年(1762)設,駐惠遠城(今霍城縣境)。節制烏魯木齊都統、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伊犁參贊大臣、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總統各地駐防、換防滿營、錫伯營、索倫營、察哈爾營、額魯特營、綠營等官兵。並兼理外藩事務,為新疆最高軍政長官。需要指出的是,清政府設立伊犁將軍之初,曾規定伊犁將軍為地方最高長官。至於南疆民政,「有各處駐扎大臣,仍照舊例辦理」。造成各城駐扎大臣施政一方,事權獨攬。乾隆三十年(1765),南疆發生烏什事變。伊犁將軍明瑞領兵往援,但總理南疆事務的喀什噶爾參贊大臣納世通因「慮及分功」,「行文阻止」明瑞前來,致使南疆事態擴大。烏什事變平息之后,清廷從中吸取教訓,規定烏什等南疆各城「具聽伊犁將軍管轄」,伊犁將軍必須隔一二年親往南疆各城巡查一次,留心稽察。從此,伊犁將軍作為新疆最高軍政長官,權力得到強化,伊犁將軍的權威在南疆得以確認。同治十年(1871)至光緒八年(1882)沙俄侵占伊犁期間,伊犁將軍曾暫駐塔城等地。光緒十年(1884)新疆建省后,僅轄伊犁、塔城兩地駐軍,並節制伊塔道事務。辛亥革命后廢除。
伊犁參贊大臣——乾隆二十七年(1762)設,與伊犁將軍同駐惠遠城,協助伊犁將軍辦理伊犁本境事務。保留額缺而不常簡放。光緒十年(1884)新疆建省后裁撤。
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乾隆三十年(1765)設立,歸伊犁將軍節制,初駐雅爾(今哈薩克斯坦烏爾扎爾)。但考慮到雅爾地方「極寒,冬雪盈丈,夏多毒蟲也,且多白蠅,危害甚巨。飛觸人禽眼角,輒遺蛆而去,非以膠粘之不去」,三十二年,阿桂奏請將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移駐楚呼楚(今塔城)。其職掌為管理本地各營官兵駐防、屯田、巡邏等事務。辛亥革命后廢除。
烏魯木齊都統——乾隆二十四年(1759),烏魯木齊初設辦事大臣。三十六年(1771年),改設參贊大臣,駐鞏寧城(今烏魯木齊老滿城)。轄庫爾喀喇烏蘇、辟展(后改吐魯番領隊大臣)、哈密、巴里坤等地辦事大臣、領隊大臣等各官。三十八年,改為烏魯木齊都統,兼轄鎮迪道,歸伊犁將軍節制。光緒十年(1884)新疆建省后裁撤。
哈密辦事大臣——乾隆二十四年(1759)置,掌哈密除哈密郡王領地以外的地方屯政與糧餉事務,其印篆即為「哈密辦事糧餉大臣」。但地方各項事宜亦由其統理。有協辦大臣助其工作。衙屬置有印房主事、驍騎校、筆帖式等官,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光緒十年新疆建省后裁撤。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朝政府設參贊大臣駐喀什噶爾(今喀什),總理回疆事務。故,又稱「總理各回城事務參贊大臣」。轄回部喀什噶爾、英吉沙爾、葉爾羌(莎車)、和聞(和田)、烏什、阿克蘇、庫車、喀喇沙爾(今焉營)等城辦事、領隊大臣及軍政事務。二十七年設伊犁將軍后歸其節制。三十年,移參贊大臣駐烏什,喀什噶爾遂設辦事大臣專理本境軍政事務。所屬有糧餉同知、侍衛、協領、佐領、驍騎校等官。衙屬內置有章京、筆帖式等。另有協辦大臣一,助其處理各項事宜。五十二年,規復舊制。移參贊大臣駐喀什噶爾。辦事大臣一缺即予裁撤。道光十一年(1831),平定和卓后裔張格爾胞兄玉素普叛亂后,再移參贊大臣駐葉爾羌(今莎車),稱葉爾羌參贊大臣,喀什噶爾置領隊大臣以統之。咸豐八年(1858),改領隊大臣為辦事大臣。同治三年(1864),新疆各族人民反清斗爭爆發后,是職遂停止簡放。光緒十年新疆建省后正式裁撤。
喀喇沙爾辦事大臣——乾隆二十四年(1759)設置,掌理喀喇沙爾(今焉營)所屬各地軍政事宜。所屬有游擊、把總、屯田都司各官。衙屬內置有印房章京、管理糧調章京、夷回章京、筆帖式等受喀什噶爾參贊大臣節制。自同治三年(1864)五月起,因新疆各族人民的起義,是職即未派員簡放。光緒十年(1884)新疆建省后即正式裁撤。
庫車辦事大臣——乾隆二十四年(1759)設置,掌理庫車地區軍政諸項事宜,兼理沙雅爾(今沙雅縣)事。所屬有游擊、千總、把總等官。衙屬內置有印房章京、糧務章京、筆帖式等。同治三年(1864)新疆各族人民起義爆發后,停止簡放。光緒十年(1884)新疆建省后即正式裁撤。
阿克蘇辦事大臣——乾隆二十四年(1759)設置,掌理阿克蘇軍政事宜。三十一年,並隸烏什。四十四年,裁烏什領隊大臣駐阿克蘇,嘉慶二年(1797),改辦事大臣。衙屬內置有印房章京、糧餉錢局章京、筆帖式等。所屬有佐領、防御、驍騎校各官。同治三年(1864)新疆各族人民反清斗爭事起,停止簡放。光緒十年(1884)新疆建省后即正式裁撤。
烏什辦事大臣——乾隆二十四年(1759)設置,掌理烏什軍政各項事宜,兼管賽里木、拜(城)兩地事。三十年,移喀什噶爾參贊大臣、協辦大臣駐扎烏什,缺裁。五十二年,參贊大臣還駐喀什噶爾,復設。所屬有協領、佐領、防御、曉騎校等官。衙屬內置有印房章京、管理糧餉局章京、筆帖式等。自同治三年(1864)六月起,因各族人民的反清斗爭,是職停止簡放。光緒十年(1884)新疆建省后正式裁撤。
葉爾羌辦事大臣——乾隆二十六年(1761)設置,掌管葉爾羌(今莎車)地區軍政事宜。有協辦大臣一,兼理領隊大臣事,后改助其幫辦糧餉。衙屬內置有印房章京、糧餉章京、筆帖式等。自同治五年(1866)起,因各族人民的反清斗爭,是職已停止簡放。光緒十年(1884)新疆建省后正式裁撤。
和闐辦事大臣——乾隆二十四年(1759)設置,掌管和閡六城軍政各項事宜。初為領隊大臣二員,隸屬葉爾羌辦事大臣。四十二年、升為辦事大臣兼領隊大臣。嘉慶二年(1797),始分置辦事、領隊大臣各一。道光十一年(1833),移領隊大臣於葉爾羌,另置協辦大臣一,處理和闐本境事務。受喀什噶爾參贊大臣節制,統於伊犁將軍。衙屬內置有章京、筆帖式等。同治三年(1864)以后,因新疆各族人民的反清斗爭,是職已停止簡放。光緒十年(1884)新疆建省后正式裁撤。
各駐扎大臣管轄地方而不直接理民。為了具體辦理地方事務,清政府針對新疆的地方、民族特點,因俗施政,因地制宜,在軍政長官轄下,分別建立起三種不同的民族管理系統。
在北疆及新疆東部內地民人移居較多的地區,實行州縣制度。鎮迪道及其所屬州縣,一方面在建置上就近划撥甘肅省,令陝甘總督轄制,另一方面在行政上命烏魯木齊都統管理。
在南疆和北疆伊犁等維吾爾族聚居地區,因俗而治,沿用維吾爾社會固有的伯克制度,並對其加以改造,使之成為清政府在當地的一種地方官制。清政府規定,各城伯克均統於當地駐扎大臣;各城大臣有權監督、過問甚至直接參預民政事務,決定伯克的升遷黜陟。
在蒙古族地區,編旗設佐,施行札薩克制度。清代新疆蒙古族地區共置有四盟十二旗,隸當地大臣兼轄,歸伊犁將軍節制。另外,哈密、吐魯番兩地維吾爾族建主較早投附清廷,受清廷冊封,亦實行札薩克制。
三、作為軍政合一的行政管理體制,軍府制度的職能相應包括軍事與民政兩大部分。其施政內容涉及新疆的政治、軍事、經濟、財政、人事、司法、外交等各個方面,代表清中央政府在這一地區行使治理職權。從施政方式看,軍事事務多由各級軍政大臣直接掌管,民政事務則在軍政大臣主持下或監督下,交各地民政官員具體辦理。清代新疆軍府制度的職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統率駐軍,保持武備。駐軍的目的是鎮守地方,防范外敵因此,整飭營務以保持強大的邊防武備,是伊犁將軍為首的各級軍政長官的重要職責。在分工上,伊犁將軍「統轄天山南北各新疆地方駐防官兵調遣事務」,以下各級軍政大臣,或總理本地滿洲、綠營事務、或分統駐防各營事務。
2.考察官吏,定其升遷。清政府規定,除將軍、都統、參贊、辦事大臣等職由皇帝特旨簡放外,其他新疆官員,包括一般武職、文員、佐雜人等、南疆伯克,其升遷黜陟、獎懲待遇,均需經過各該駐扎大臣查明奏請,以整飭吏治,用昭勸激。
3.管理屯田置牧,組織生產。屯田是清政府在新疆實行軍府制度的經濟基礎。清代新疆的屯墾采取兵、民、回、遣、旗屯五種形式,實行不同的生產組織管理。屯田好壞,收獲分數,已成為考察官員政績的一項重要標准。另外,清政府還要求新疆官員主持或參與其他經濟活動。如,主持貿易,經營牧廠,開采冶煉礦產等。以達到以邊養邊,滿足國防需要的目的。
4.核征賦稅,奏調經費。將軍及各城大臣查核、奏定各項稅目稅則,督飭地方民政官員征收,以保障新疆本地財政的收入。
5.管理台卡,巡邊守土。台站、卡倫都是清代邊疆地區的重要設施。新疆的台站和卡倫,由伊犁將軍及各級軍政大臣派員設置並負責管理,以保證交通暢通,文報迅捷,邊界安全。
6.辦理王公伯克入覲及藩屬事務。
四、由於清代新疆軍府制職能所決定,伊犁將軍及各級軍政大臣的活動與作用涉及新疆的政治、軍事、經濟、財政、人事、司法、外交等各個方面,以及清王朝統治者與新疆民族的關系、新疆與內地的聯系、中國與鄰國的交涉等。正如列寧所言:「全部歷史正是由那些無疑是活動家的個人的行動構成的」。因此,對伊犁將軍及各級軍政大臣的活動的考察,對於了解清代新疆的歷史概貌,對清代新疆軍府制度的深入研究。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本書雖為一部傳略,對傳主史跡的記述過於簡略,但筆者期望,這部傳略能夠給人們提供一個審視清代新疆歷史全貌的新的視角。這也正是我們編撰本書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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