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佛教寺院經濟的研究是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上世紀30年代,何慈全、鞠青遠、全漢升等先生開了寺院經濟的先河,但中國大陸學者的研究多集中在隋唐以前,宋以後的佛教寺院經濟很少有人問津,相反,日本、台灣、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學者倒是對佛教寺院經濟進行了不少頗具價值的探討,就現有研究成果來看,1982年,日本學者蘭沙雅章氏所著《中國佛教社會史研究》一書出版。
目錄
第一章 佛教寺院管理制度
第一節 中央和地方僧官與寺廟管理
第二節 佛教寺院基層組織體系及其管理職能
第二章 宋代佛教寺院的經濟狀況
第一節 佛教寺院的興建和維護
第二節 寺院興衰與布施的多幕
第三節 僧尼等的衣食之費
第四節 寺院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寺院占有土地的數量及其經營模式
第五章 寺院農業經濟領域的生產諸關系
第六章 宋代寺院、僧人的斌役負擔
第七章 佛教寺院經營的手工、商業和高利貸
第八章 佛教寺院內部俄階級結構
參考書目
後記
第一節 中央和地方僧官與寺廟管理
第二節 佛教寺院基層組織體系及其管理職能
第二章 宋代佛教寺院的經濟狀況
第一節 佛教寺院的興建和維護
第二節 寺院興衰與布施的多幕
第三節 僧尼等的衣食之費
第四節 寺院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寺院占有土地的數量及其經營模式
第五章 寺院農業經濟領域的生產諸關系
第六章 宋代寺院、僧人的斌役負擔
第七章 佛教寺院經營的手工、商業和高利貸
第八章 佛教寺院內部俄階級結構
參考書目
後記
序
佛教寺院經濟的研究是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上世紀30年代,何茲全、鞠清遠、全漢升等先生開了寺院經濟研究的先河。但中國大陸學者的研究多集中在隋唐以前,宋以後的佛教寺院經濟很少有人問津。相反,日本、台灣、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學者倒是對佛教寺院經濟進行了不少頗具價值的探討,就現有研究成果來看,1982年,日本學者竺沙雅章氏所著《中國佛教社會史研究》一書出版,1989年,台灣學者黃敏枝氏所著《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一書出版,兩書系論文集。此外,有些學者發表了一些論文,涉及宋代佛教寺院經濟,此不——列舉。筆者自1986年以後開始對宋代佛教寺院經濟進行考察,由於條件限制,前人的不少研究成果都無緣得見,不能不是很大的遺憾。
作為一種宗教,佛教自從傳人中國後便迅速扎根於中國土壤,雖然中國歷史上曾經出現過「三武一宗」(北魏太武帝、北月武帝、唐武宗、五代後周世宗)的毀佛事件,但從總體情況來看,歷代統治者對佛教學說還是加以提倡的,因而佛教思想得以成為中國古代社會最重要的精神統治工具之一。也許正是因為如此,中國古代統治階級才大力扶植佛教勢力,魏晉南北朝以來,給予寺院、僧人許多政治、經濟等方面的特權,因而佛教勢力迅速發展起來。南北朝、隋唐時期,寺院經濟力量膨脹壯大,不僅寺廟占有大量田地、山林,而且原本屬於國家的編戶齊民也遁如空門,剃度為僧尼,成為佛教寺院下屬的勞動者,逃避國家的賦稅和徭役,嚴重威脅著封建下朝正常的統治秩序,從某種意義上說,統治者對佛教勢力的打擊正是世俗權力與宗教勢力矛盾的必然產物。
人宋以後,佛教思想早已深入人心,社會各階層人十崇奉佛教者比比皆是,上自皇室、公卿官僚,下至普通平民百姓,信仰佛教蔚然成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來自備階層的施舍也大量增加,有了雄厚的經濟實力、興建寺廟之風頗為盛行。然而,由於皈依佛門者的來源十分復雜,甚至有殺人越貨的強盜為了逃避懲罰而遁人佛門,很多僧尼自身素質極為低下,僧尼冗濫現象十分突出。加之宋代禪宗壟斷佛壇,酒肉穿腸過,佛祖心中留,看破紅塵的出家人竟然娶妻生子,飲酒食肉更是家常便飯,他們無視佛教的清規戒律,公然作出很多與其身份不符的事情。因而招致了士大夫的強烈挾擊,在這種情況下,宋朝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限制{院、僧人的特權,尤其是經濟方面的特權。同時又在某種程度上加以提倡,利用佛教學說為專制統治服務,借以麻痹廣大人民的意志。總體而言,宋朝政府管理佛教寺院的政策主要包括兩個層面,一是政治方面健全中火及地方僧官體系,而僧官的選舉則基本上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負責,實際上是將世俗權力凌駕於宗教勢力之上。魏晉以來,寺院、僧侶很少受到統治者的約束,以僧法治僧成為當時管理佛教政策的重要特色,因而僧侶在政治上享有相應的特權。人宋以後,封建政府加強了政府對寺廟的管理,僧侶政治方面的特權受到很大限制,僧人犯法,與匹俗之人一樣要受到相關法律的制裁。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統治寺廟的權力網絡,將寺院、僧侶納人世俗化管理的軌道,從而加強了世俗力量對佛教寺院的控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二是經濟方面的諸多政策,應該說,這些措施是宋朝政府統治寺院的核心『盡管宋朝采取了不少措施限制寺院經濟力量無限膨脹,但佛教寺院依然千方百計地占有土地,進而壯大自己的實力,恰如恩格斯對中世紀教會的看法,為了擴充勢力,教會「除了使用殘酷的暴力而外,一切宗教的詭計也都使用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封建租佃制的發展,寺院、僧尼大量租佃官私荒田,這是宋代寺院有別於前代之處。更重要的是,宋朝政府為了遏制寺院勢力,頒布了禁止十院、道觀購買百姓田產的法令,事實上是承認寺院占有土地的現實情況。就寺院土地經營而言,與前代相比,雖然商品性農業有了長足的進步和發展,但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依然占著主導地位。佛教寺院邁過各種手段占有大量田地以後,除一華占地少的小寺院通常自己耕種而外,很多寺院的田產往往采取租佃方式將口產出租給無地的佃農或少地的農民,寺院、僧尼則以定額或分成方式收取地租,寺院土地所有者勹廣大勞動者之間存在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關系,但總的發展趨勢足越來越松弛,與魏晉以來隸屬於寺院的依附農民顯然有著本質區別。應該說,宋代寺院內部的經濟關系相當復雜,寺院經濟多元化傾向十分突出。值得注意的是,一座大寺院管轄下的小寺院的財產名義上屬於大寺院,但具體的經營管理則各行其是,各司其職,從而形成了事實上的轉租轉包關系,而且獨立的傾向日趨濃厚,這些子院與大寺院之間的關系也變得逐漸松散,這是封建租佃關系發展的必然結果。另一個應該引起重視的現象是,僧人自己的私有土地或其他財產逐漸增多,表明寺院土地集體所有的體制受到了很大的沖擊和挑戰,僧侶們共同生活的宗教集團模式出現了裂痕,私有化意識滲透到了寺院內部,這與均田瓦解以後土地私有制發展有著密切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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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種宗教,佛教自從傳人中國後便迅速扎根於中國土壤,雖然中國歷史上曾經出現過「三武一宗」(北魏太武帝、北月武帝、唐武宗、五代後周世宗)的毀佛事件,但從總體情況來看,歷代統治者對佛教學說還是加以提倡的,因而佛教思想得以成為中國古代社會最重要的精神統治工具之一。也許正是因為如此,中國古代統治階級才大力扶植佛教勢力,魏晉南北朝以來,給予寺院、僧人許多政治、經濟等方面的特權,因而佛教勢力迅速發展起來。南北朝、隋唐時期,寺院經濟力量膨脹壯大,不僅寺廟占有大量田地、山林,而且原本屬於國家的編戶齊民也遁如空門,剃度為僧尼,成為佛教寺院下屬的勞動者,逃避國家的賦稅和徭役,嚴重威脅著封建下朝正常的統治秩序,從某種意義上說,統治者對佛教勢力的打擊正是世俗權力與宗教勢力矛盾的必然產物。
人宋以後,佛教思想早已深入人心,社會各階層人十崇奉佛教者比比皆是,上自皇室、公卿官僚,下至普通平民百姓,信仰佛教蔚然成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來自備階層的施舍也大量增加,有了雄厚的經濟實力、興建寺廟之風頗為盛行。然而,由於皈依佛門者的來源十分復雜,甚至有殺人越貨的強盜為了逃避懲罰而遁人佛門,很多僧尼自身素質極為低下,僧尼冗濫現象十分突出。加之宋代禪宗壟斷佛壇,酒肉穿腸過,佛祖心中留,看破紅塵的出家人竟然娶妻生子,飲酒食肉更是家常便飯,他們無視佛教的清規戒律,公然作出很多與其身份不符的事情。因而招致了士大夫的強烈挾擊,在這種情況下,宋朝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限制{院、僧人的特權,尤其是經濟方面的特權。同時又在某種程度上加以提倡,利用佛教學說為專制統治服務,借以麻痹廣大人民的意志。總體而言,宋朝政府管理佛教寺院的政策主要包括兩個層面,一是政治方面健全中火及地方僧官體系,而僧官的選舉則基本上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負責,實際上是將世俗權力凌駕於宗教勢力之上。魏晉以來,寺院、僧侶很少受到統治者的約束,以僧法治僧成為當時管理佛教政策的重要特色,因而僧侶在政治上享有相應的特權。人宋以後,封建政府加強了政府對寺廟的管理,僧侶政治方面的特權受到很大限制,僧人犯法,與匹俗之人一樣要受到相關法律的制裁。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統治寺廟的權力網絡,將寺院、僧侶納人世俗化管理的軌道,從而加強了世俗力量對佛教寺院的控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二是經濟方面的諸多政策,應該說,這些措施是宋朝政府統治寺院的核心『盡管宋朝采取了不少措施限制寺院經濟力量無限膨脹,但佛教寺院依然千方百計地占有土地,進而壯大自己的實力,恰如恩格斯對中世紀教會的看法,為了擴充勢力,教會「除了使用殘酷的暴力而外,一切宗教的詭計也都使用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封建租佃制的發展,寺院、僧尼大量租佃官私荒田,這是宋代寺院有別於前代之處。更重要的是,宋朝政府為了遏制寺院勢力,頒布了禁止十院、道觀購買百姓田產的法令,事實上是承認寺院占有土地的現實情況。就寺院土地經營而言,與前代相比,雖然商品性農業有了長足的進步和發展,但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依然占著主導地位。佛教寺院邁過各種手段占有大量田地以後,除一華占地少的小寺院通常自己耕種而外,很多寺院的田產往往采取租佃方式將口產出租給無地的佃農或少地的農民,寺院、僧尼則以定額或分成方式收取地租,寺院土地所有者勹廣大勞動者之間存在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關系,但總的發展趨勢足越來越松弛,與魏晉以來隸屬於寺院的依附農民顯然有著本質區別。應該說,宋代寺院內部的經濟關系相當復雜,寺院經濟多元化傾向十分突出。值得注意的是,一座大寺院管轄下的小寺院的財產名義上屬於大寺院,但具體的經營管理則各行其是,各司其職,從而形成了事實上的轉租轉包關系,而且獨立的傾向日趨濃厚,這些子院與大寺院之間的關系也變得逐漸松散,這是封建租佃關系發展的必然結果。另一個應該引起重視的現象是,僧人自己的私有土地或其他財產逐漸增多,表明寺院土地集體所有的體制受到了很大的沖擊和挑戰,僧侶們共同生活的宗教集團模式出現了裂痕,私有化意識滲透到了寺院內部,這與均田瓦解以後土地私有制發展有著密切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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