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廣泛探討了屬於兩次國家司法考試之必考內容的行政訴訟法學。除介紹行政訴訟的基礎知識與歷史背景之外,作者還全面而深入地論述了行政訴訟之前的復議程序,論述了行政訴訟的訴種系統、訴之適法條件、訴由、臨時法律保護和實施行政訴訟的整個過程。

書中含有大量案例、案例分析步驟一覽表和各種裁判的主文建議。這些都有助於讀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行政訴訟法學,並為他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提供了便捷的門徑。

中國行政訴訟法中沒有規定訴的種類。雖然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對判決內容的不同規定可以將判決分類為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和變更判決,並相應地也可以將訴作出諸如維持之訴、撤銷之訴、履行之訴和變更之訴等的分類。但是在起訴、受理、舉證責任、對訴訟請求的實體審查等具體訴訟制度中,並沒有對訴的不同種類予區別對待。讀了本書之后,您會發現德國與中國的情況不同。
 

目錄

1994年第1版前言摘要
2000年第4版前言
2003年第5版新增內容說明
中譯本序言
中文版導讀
縮略語表
參考文獻
第一編 基礎知識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行政訴訟法的概念與含義
  第二節 憲法框架
  第三節 普通行政法的學理基礎
  第四節 國家監督體系中的復議程序和行政訴訟
  第五節 非要式法律救濟
  第六節 作為裁判過程的行政程序與行政訴訟
 第二章 行政法院的歷史
  第一節 早期的帝國法院與行政司法
  第二節 「停止行政司法」作為1849年保羅教堂憲法的要求
  第三節 帝國結束以前的發展
  第四節 魏瑪時期的行政法律保護
  第五節 納粹獨裁時期的行政法院
  第六節 二戰以后的行政法院
  第七節 行政法院法生效以來的發展
 第三章 當代的問題和改革努力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行政法院的數量負擔
  第三節 以「行政訴訟法」形式進行「大變革」的嘗試
  第四節 行政法院的質量負擔
  第五節 歐洲一體化和行政法國際化帶來的新機遇和挑戰
 第四章 行政法院的組織結構與組成
  第一節 憲法框架:法院和法官獨立
  第二節 行政法院的外部體制
  第三節 行政法院的內部體制
  第四節 行政法官的職權地位
  第五節 公益代表
第二編 復議程序
 第五章 行政程序與行政訴訟之間的復議程序
  第一節 歷史概要
  第二節 憲法框架
  第三節 系統定位
  第四節 法律適用
  第五節 復議程序的功能
 第六章 復議程序中的實質裁判條件
  第一節 可能開啟行政訴訟救濟途徑的爭議(比照行政法院法第40條)
  第二節 與參加人相關的適法條件
  第三節 復議的適當性
  第四節 復議權
  第五節 合乎規定地提起復議和遵守復議期限
  第六節 法律保護需要、放棄與喪失
  第七節 復議機關
 第七章 復議的理由具備性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評判事實與法律狀況的實質性時點,審查標准
  第三節 審查范圍的界定
  第四節 「公務員法上的復議」的特殊性
 第八章 復議程序的全過程
  第一節 復議的提起及其效力
  第二節 救濟程序
  第三節 由復議機關實施的復議程序
  第四節 復議程序中的形式及程序瑕疵的補正
  第五節 有瑕疵的復議程序之后果
 第九章 復議決定
  第一節 形式
  第二節 復議決定的內容
  第三節 復議決定中行政行為的「惡化」--「加重改判」
  第四節 附帶決定
  第五節 通過送達公布復議決定
第三編 實質裁判條件和訴的適法性
 第十章 概要和一般提示--訴訟標的之含義
  第一節 實質裁判條件,適法性及鑒定的結構
  第二節 訴訟標的之概念和含義
 第十一章 行政訴訟和有管轄權的法院
  第一節 訴至德國法院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開啟
  第三節 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
 第十二章 訴訟參加人及其相關適法條件
  第一節 行政訴訟參加人(行政法院法第63條)
  第二節 參與能力(行政法院法第61條)
  第三節 訴訟能力(行政法院法第62條)與合乎規定的訴訟代理(第67條)
  第四節 訴訟實施權
 第十三章 訴的種類--訴的適當性
  第一節 對列舉原則的克服
  第二節 訴的種類概述
  第三節 適當的訴--對訴的適法性而言絕對必要?
  第四節 客觀的訴之合並(行政法院法第44條)
 第十四章 撤銷之訴(行政法院法第42條第1款第1種情形)
  第一節 適當性
  第二節 訴權
  第三節 其他特殊的適法條件
 第十五章 義務之訴(行政法院法第42條第I款第2句)
  第一節 適當性
  第二節 訴權
  第三節 其他特殊的適法條件
 第十六章 停止作為之訴--一般的防御之訴
  第一節 適當性
  第二節 訴權
  第三節 其他特殊的適法條件
 第十七章 一般的給付之訴
  第一節 訴種體系內的積極給付之訴--適當性
  第二節 訴權
  第三節 其他特殊的適法條件
 第十八章 確認之訴
  第一節 訴種體系內的確認之訴
  第二節 一般的確認之訴(行政法院法第43條第1款第1種情形)
  第三節 預防性確認之訴
  第四節 確認無效之訴(行政法院法第43條第1款第2種情形)
  第五節 繼續確認之訴(行政法院法第113條第1款第4句)
  第六節 中間確認之訴(行政法院法第173條,結合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2款)和其他確認之訴
 第十九章 規范審查(行政法院法第47條)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法律途徑和有管轄權的法院
  第三節 參加人,參與能力
  第四節 適當性
  第五節 請求權
  第六節 法律保護需要
  第七節 其他適法條件
 第二十章 規范頒布之訴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法律途徑--有管轄權的法院
  第三節 適當的訴種
  第四節 訴權
  第五節 其他適法條件
 第二十一章 行政法院的機構之訴,尤其是地方組織法爭議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法律途徑方面的特殊問題
  第三節 參加人
  第四節 訴訟種類
  第五節 訴權
  第六節 其他適法條件
 第二十二章 其他種類的訴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訴訟上的形成之訴
 第二十三章 其他的一般適法條件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合乎規定的起訴,訴的形式與內容
  第三節 未受其他訴訟拘束
  第四節 同一案件中尚無已具既判力的裁判
  第五節 未曾放棄訴訟權利
  第六節 一般的法律保護需要
  第七節 尚無針對程序行為的單獨法律保護(行政法院法第44a條)
第四編 訴的理由具備性
 第二十四章 理由具備性審查概述
  第一節 理由具備性審查的地位與內部結構
  第二節 與實體性公法的關系
  第三節 評判事實和法律情況的實質性時點
  第四節 一些有待考慮的事實和法律問題,特別是「理由的補充」
 第二十五章 撤銷之訴的理由具備性
  第一節 被動適格
  第二節 被訴行政行為的違法性
  第三節 權利侵害與撤銷請求權
 第二十六章 義務之訴的理由具備性
  第一節 被動適格
  第二節 對行政行為的拒絕或不作為之違法性
  第三節 權利侵害
  第四節 裁判時機成熟
 第二十七章 不作為之訴的理由具備性
  第一節 被動適格
  第二節 干擾防御的請求權基礎
  第三節 請求權條件
  第四節 針對行政行為或規范的預防性不作為之訴
 第二十八章 一般給付之訴的理由具備性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請求權基礎
  第三節 權利侵害,裁判時機成熟
 第二十九章 確認之訴的理由具備性
  第一節 一般確認之訴
  第二節 預防性確認之訴
  第三節 無效確認之訴
  第四節 繼續確認之訴
  第五節 中間確認之訴
 第三十章 規范審查請求的理由具備性
  第一節 被動適格
  第二節 違法性
  第三節 特別注意:對具體建設計划的規范審查之理由具備性
  第四節 裁判時機成熟
第五編 行政訴訟中的暫時法律保護
 第三十一章 暫時法律保護的含義和系統
  第一節 憲法框架
  第二節 暫時法律保護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暫時法律保護的兩條途徑
 第三十二章 針對不利行政行為的暫時法律保護(行政法院法第80和第80a條)
  第一節 規則:復議及撤銷之訴的延緩效力(行政法院法第80條第1款)
  第二節 延緩效力的法定例外
  第三節 即時執行命令(行政法院法第80條第2款第4項/第80a條第1款第1項)
  第四節 中止執行(行政法院法第80條第4款)
  第五節 法院對延緩效力的命令與恢復(行政法院法第80條第5款/第80a條第1款第2項)
  第六節 法院的即時執行命令
  第七節 變更或撤銷關於延緩效力和即時執行的決定
 第三十三章 根據行政法院法第123條作出的暫時命令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實質裁判條件
  第三節 請求的理由具備性
  第四節 法庭程序和裁判
  第五節 法律救濟手段
 第三十四章 規范審查程序中的暫時法律保護(行政法院法第47條第6款)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實質裁判條件
  第三節 理由具備性
  第四節 程序與裁判
第六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三十五章 程序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法定聽證(基本法第103條第1款)
  第三節 程序平等--中立和公正
  第四節 調查原則
  第五節 處分原則
  第六節 職權進行,集中原則
  第七節 言詞原則,直接原則
  第八節 公開原則
 第三十六章 言詞審理之前的程序
  第一節 起訴及其效力
  第二節 言詞審理之前的程序
  第三節 反訴(行政法院法第89條)
  第四節 程序的合並與分開(行政法院法第93條)
  第五節 程序的中止,中斷和休止
  第六節 涉及訴訟標的或當事人的變更
 第三十七章 言詞審理
  第一節 言詞原則和直接原則的效力
  第二節 言詞審理的准備
  第三節 言詞審理的進行
  第四節 法庭評議,證明評價和形成判決
  第五節 法庭和解(行政法院法第106條)
 第三十八章 判決及其效力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判決的種類
  第三節 判決的形式與內容
  第四節 判決的宣布與送達
  第五節 更正與補充
  第六節 確定的判決的一般效力
  第七節 各種訴訟的特點
 第三十九章 法院裁判的其他形式
  第一節 裁定
  第二節 法院裁決(行政法院法第84條)
第七編 行政訴訟中的法律救濟手段——普通上訴,法律審上訴和抗告;再審
 第四十章 普通上訴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實質裁判條件,許可程序
  第三節 理由具備性
  第四節 普通上訴程序
  第五節 普通上訴程序中的裁判
 第四十一章 法律審上訴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適法性
  第三節 理由具備性
  第四節 程序
  第五節 法律審上訴程序中的裁判
 第四十二章 抗告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適法性
  第三節 理由具備性
  第四節 程序
  第五節 抗告程序中的裁判
 第四十三章 再審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適法性
  第三節 理由具備性
  第四節 裁判
附錄
 1. 案例分析步驟一覽表目錄
 2. 案例分析步驟一覽表
 3. 詞條索引
 4. 人名索引
譯者鳴謝
 

作為成文法系的代表之一,德國法對世界法制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其足跡遍及西歐、南美及包括俄羅斯在內的當代東歐國家。在亞洲,它對日本、韓國及台灣地區的影響至今尤在。僅德國1892年頒布的、至今還在為德國市場經濟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就得到了幾乎所有大陸法系國家的效仿,其示范功能可見一斑。

結合本國國情與本土法學資源,新中國自改革開放來也逐漸重視德國法的研究與借鑒。當今的中德兩國法學與法律交流合作業已向多層次、全方位發展,從首腦對話、政府合作、立法咨詢、院校項目到研討會議、翻譯介紹等,精彩紛呈。中國大陸赴德研修法科的留學人員也與日增。據初步估算,在德學習法律的中國學生或訪問學者多達千人,攻讀博士學位的也不下百人。

遺憾的是,無論研究德國法的學者、在德留學生,還是對德國法感興趣的學子都感到缺少一套新穎的、系統性的中文版教材。鑒於此,留德學生聯合組成了德國法翻譯與編輯隊伍,准備全面地、系統地將德國法的最新教材翻譯成中文,一方面可為國內研究提供基本素材,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給廣大師生提供基本讀物。這些教材均為最新版本,也是准備德國司法考試(Staatsexam)的常見參考資料。

當代德國法浩如煙海,任何法學科都有無數出版物可供選擇。例如民法,除上百種不同層次的教科書(Lehrbuch)外,還有不下十種評論(Kommentar),有的評論長達數千頁。而我們選擇的教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這些教科書的作者都是德國大學法學院的具有豐富教學經驗的教授,而且多半兼任德國法院的法官。由於做到了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相結合,國內師生也可通過這些教科書在較短時間內了解德國法的真實面貌。

在全球化以及歐洲統一進程的雙重推動下,古老的德國法也經歷了不斷的變遷。可以說最近的債法改革根本地改變了百年德國民法典的內容,以適應歐盟指導條例(也稱指令)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要求。德國法也在借鑒國外的經驗,如其破冰封改革就部分嘗試了美國模式。而最近的民事訴訟法改革則引進了和解制度。按照新法,法官在開庭時有義務詢問雙方當事人有無和解的可能,這不能不令人立即聯想到中國的調解制度。作為這些教材的必要補充,我們也會陸續將一些重要的德國法律草草案說明以及高價值論文譯成中文並匯編出版,以讓您及時了解德國法的動向。

在中國法制進程中,需借鑒一切國家的有益經驗,而不必將目標局限於個別國家。我們並非惟德國法論者,每個國家有自己的國情,即使借鑒國外的做法也必須考慮步調與方式。世界法學是多樣性的,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文化與司法傳統。所以在處理本國法與外國法的關系時,應當采取立足本土、面向世界的態度,真正地將傳統、借鑒與創新結合起來。我們也熱忱歡迎有志德國法的同行,尤其是即將踏上德國征途的同學加入我們的行列。您可與本叢書的任何翻譯或編輯人員聯系,我們來自祖國各地方,遍布德國各大城市,您肯定可以聯系上。

感謝中國法學界的前輩對本叢書的關懷,正是前輩的精神在鞭策着我們,使我們有了翻譯教科書的設想。也要向本叢書的德國顧問為我們推薦精煉而有代表性的教科書以及原作者在翻譯過程中給予的無限協助表示由衷的謝意。最后還要感謝法律出版社、尤其是社長賈京平先生的通力合作。

祝您閱讀之旅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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