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總論

德國民法總論
定價:372
NT $ 324
 

內容簡介

本書是德國民法學者迪特爾.梅迪庫斯的一部關于德國民法典總論的專著,對德國民法典總則中的諸多問題,如法律行為、權利主體、權利客體等問題進行了研究。本書譯者邵建東先生較好地把握了原著的精神,譯文準確、嚴謹。

本書主要旨在滿足高年級大學生的需要。不過我希望,它的絕大部分內容也能為有興趣的初學者所讀懂,這樣他就能夠較早地接觸到民法典其他各編的諸類問題。無論是初學者還是高年級的大學生,我衷心地希望,讀者在閱讀本書的時候,除了應查閱第一編法律條款外,還應查閱書中提到的其他各編的法律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為法律體系所割裂的一般的東西和特殊的東西相逢在記憶中。
 

目錄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
作者中譯文本序
德文第七版序
德文第一版序
翻譯凡例
主要期刊的德文編寫與中譯名
第一編 導論
第一章 私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第二章 私法框架下的民法
第三章 德國民法典框架下的總則
第四章 總則的內容和法律淵源
第五章 總則編在法律政策方面的問題
第六章 總則的發展與走向
第七章 總則編的文獻資料
第二編 私法的工具
第八章 概述
第九章 法律關系
第十章 權利
第十一章 請求權
第十二章 形成權
第十三章 抗辯權
第十四章 權利的時間限制
第十五章 權利的內容限制
第十六章 權利的實現
第三編 法律行為
第一部分 總論
第十七章 法律行為和私法自治
第十八章 法律行為的界定
第十九章 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二十章 分離原則和無因原則
第二部分 意思表示的成立與內容
第二十一章 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章 意思表示的發出與到達
第二十三章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第二十四章 意思表示的解釋
第二十五章 可推斷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沉默
第三部分 合同的成立與內容
第二十六章 要約和承諾
第二十七章 一般交易條件
第二十八章 一般交易條件的其他特殊規則
第二十九章 合意和不合意
第三十章 締約過程中的義務
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要架構
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公政必一保障︰問題及答案
第四部分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與產力障礙
第五部分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第六部分 不確定性與計劃錯誤
第七部分 代理
第八部分 法律行為與主官權
第四編 權利主體
第五編 權利客體
附錄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譯事之緣起,在乎“取法人際,天道歸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眾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長存不滅,眾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亙古于今之一般法則。天地者,自然之謂;眾生者,乃自然所賦生靈之長,人也。而人所以居萬物之首而為生靈之長,概因其不僅是生于自然,而且還能領悟于自然,進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勞動創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論,天地問至真至善至美,莫過于人與自然之和諧融合。正如莊子所說︰“知天之所為,知人之所為者,至也。”而中國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實際表明著人類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現實的境界,此乃人類雖為萬物靈長,但又歸于萬物的本性使然。盡管不無缺憾,但卻理所當然。縱觀古往今來,可知人類始終是在理想與現實、理性與物性的矛盾狀態中存在發展。不過,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確認的社會秩序,又使之在這種永遠不會解消的矛盾狀態中生存發展成為可能。

自古以來,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之求、功德之義,無論國人洋人、權貴庶民,眾生莫不有之;惟每人認取之價值,或此或彼因人因地因時而異。但基于人之本性所產生的社會,無論東方西方,必然有其共性。于是有老子的古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希臘的斯多噶哲人也說︰“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知,同屬自然之人類,本有其共同的理念與法則。以法律而言,中國、西方法律雖文化傳統各異,然畢竟都是人類社會的法律,必然有其共同的人性內涵。所以,考察法律,應著眼超越地域、國度和民族,甚至超越時空的人際層面,努力發現本來屬于整個人類的理念和規範,並在此基礎上尋求並促進人與人、民族與民族、國家與國家之間越來越普遍深入的交往。吾人之規可為他人所取,他人之法可為吾人所用,概其皆出乎人之本性。所以“取法人際,天道歸一”,當為人類社會法律進步之最高思想境界。以迄今歷史度之,人類生存發展的必然趨勢是越來越普遍深入地相互結合和依賴,經濟的全球化和文化的世界化正在相輔相成地迅速演進。在人類發展進程中,產生于人類本性的共性愈多愈充分地為人所認識,則人與人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交往就愈可能有效和平地進行。作為人類社會的行為規範,任何國家的法律都是人與人之問實現交往、確定關系及秩序的最重要途徑。就此而論,可斷言未來人類的發展與和平,很大程度上將取決于全人類在法律法則上的溝通與趨同。

本著取法人際或取法自然的理念,當代德國法學名著譯事擬系統全面地翻譯當代德國法學具有代表性的學術成果。因為德國法不僅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還與當代中國法制有著特殊的關聯。事實上,當代中國內地與台灣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際的法律改制發展而來。當時采納了歐洲大陸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國法律,特別是民法、刑法居多。不僅如此,20世紀以來中國法制和法學的發展還頗受德國法制和法學的影響,現今中國法制和法學的不少思路實際都與後者有關聯。因而,中國法制建設和法學進步自然更容易從德國法制與法學中獲得啟發。此外,由于近代德國歷史法學派和學說匯纂學派對羅馬法和羅馬普通法的系統研究與整理,近現代德國法學形成並獲得了其本身獨有的特色,其豐富成熟的法律理論與教條,恰恰是目前乃至2l世紀我國法學與法制建設所迫切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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