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律瑣言三十卷,附一卷,明嘉靖時期刑部郎中雷夢麟撰,是明代律學中一部影響較大的著作。
明王朝是中國古代比較重視封建立法的朝代。其開國皇帝朱元璋重視法律的制定和宣講,早在其即吳王位之初,便令人議定律令。洪武時期,朱元璋親自主持,歷時三十年,經過四次較大規模的修訂,最終於洪武三十年頒布了「日久而處精」的一代法典——大明律。
懷效鋒,男,1951年生於江蘇省揚州市,漢族。1983年在西南政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1987年在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1991年晉升教授,1993年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為博士生導師,1995年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兼研究生院院長、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1997年任司法部法學教育司司長,1999年任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兼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律史專業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律史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理事、北京市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市學位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九五」規划法學評審組成員。
1986年,懷效鋒發表於《中國社會科學》上的論文《明代中葉的宦官與司法》獲首屆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二等獎。專著《十六世紀中國的政治風雲》1988年5月在香港商務印書館出版後,國內外報刊雜志多次進行評介。
懷效鋒對中國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多所通解,尤其重視古代法制史料的研究和整理,已公開出版十余部著作並發表五十余篇論文。他點校整理了《大明律》(遼沈書社1990年出版)、《唐明律合編》(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讀律瑣言》(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大清律輯注》(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最近,他主編了高等政法院校教材《中國法制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出版)和《中國律學叢刊》(法律出版社出版),他的論文集《明清法制初探》已收入法律出版社的《中國法學家自選集》,於1998年出版。
懷效鋒教授1991年被國家教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予「做出突出貢獻的中國博士學位獲得者」榮譽稱號,1992年獲霍英東教育基金會高等院校青年教師獎(研究類)一等獎,並被評定為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的專家特殊津貼。
目錄
總序
點校說明
御制大明律序
卷第一 名例律計四十七條
卷第二 史律一 職制計一十五條
卷第三 史律二 公式計一十八條
卷第四 戶律一 戶役計一十五條
卷第五 戶律二 田宅計一十一條
卷第六 戶律三 婚姻計一十八條
卷第七 戶律四 食庫計二十四條
卷第八 戶律五 課程計一十九條
卷第九 戶律六 錢債計三條
卷第十 戶律七 市*計五條
卷第十一 禮律一 祭祀計六條
卷第十二 禮律二 儀制計二十條
卷第十三 兵律一 官衙計一十九條
卷第十四 兵律二 軍政計二十條
卷第十五 兵律三 關津計七條
卷第十六 兵律四 廄牧計一十一條
卷第十七 郵驛計一十八條
卷第十八 刑律一 賊盜計二十八條
卷第十九 刑律二 人命計二十條
……
點校說明
御制大明律序
卷第一 名例律計四十七條
卷第二 史律一 職制計一十五條
卷第三 史律二 公式計一十八條
卷第四 戶律一 戶役計一十五條
卷第五 戶律二 田宅計一十一條
卷第六 戶律三 婚姻計一十八條
卷第七 戶律四 食庫計二十四條
卷第八 戶律五 課程計一十九條
卷第九 戶律六 錢債計三條
卷第十 戶律七 市*計五條
卷第十一 禮律一 祭祀計六條
卷第十二 禮律二 儀制計二十條
卷第十三 兵律一 官衙計一十九條
卷第十四 兵律二 軍政計二十條
卷第十五 兵律三 關津計七條
卷第十六 兵律四 廄牧計一十一條
卷第十七 郵驛計一十八條
卷第十八 刑律一 賊盜計二十八條
卷第十九 刑律二 人命計二十條
……
序
律學在中國古代法文化苑中一枝獨秀,律學發展的形態及其所取得的成就,是衡量中國古代法制文明的重要尺度。
律學實質上就是中國古代的法學,它發軔於商鞅變法,興起於漢,繁榮於魏晉,成熟於唐,衰微於宋元,復興於明,至清而終結。律學每一發展階段所取得的成果,都將古代法制文明向前推進一步。律學的發展是以先驅者留給后人的文化思想材料作為前提的,這中間的繼受關系便是律學發展的直實過程。
商鞅改法為律,為律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載體。商鞅改法為律的目的是強調法律的統一適用,以調整急遽變動的社會關系,確認新建立的制度,為此需要准確地解釋法律。律學一發端就建立了官方解釋之制。商君書。定分中說:『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也於王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這不僅表明了法律的解釋權由官府壟斷,而且還表明了律學所講求的就是『法令之所謂』,即律學以解釋法條為根奉特征。秦朝以吏為師,雲夢秦簡。法律答問就是官吏解釋法律的物證。
律學實質上就是中國古代的法學,它發軔於商鞅變法,興起於漢,繁榮於魏晉,成熟於唐,衰微於宋元,復興於明,至清而終結。律學每一發展階段所取得的成果,都將古代法制文明向前推進一步。律學的發展是以先驅者留給后人的文化思想材料作為前提的,這中間的繼受關系便是律學發展的直實過程。
商鞅改法為律,為律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載體。商鞅改法為律的目的是強調法律的統一適用,以調整急遽變動的社會關系,確認新建立的制度,為此需要准確地解釋法律。律學一發端就建立了官方解釋之制。商君書。定分中說:『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也於王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這不僅表明了法律的解釋權由官府壟斷,而且還表明了律學所講求的就是『法令之所謂』,即律學以解釋法條為根奉特征。秦朝以吏為師,雲夢秦簡。法律答問就是官吏解釋法律的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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