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格言是法律文化遺產的精華。本書從基本含義、內容在根據、具體內容、適用問題等方面對二十余條刑法格言展開了闡述,使用的法律格言達三百余條。
書中的黑體文字均為法律格言,其中既有古羅馬的法律格言,也有英國、德國的法律格言。讀者無疑將對這些法律格言以及作者的闡述留下深刻印象。
張明楷,男,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1982年畢業於中國財經大學法律系。曾是東京大學客員研究員,東京都立大學客員研究教授和中南政法學院教授,現為清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干事。著《犯罪論原理》、《刑事責任論》、《刑法的基礎觀念》、《市場經濟下的經濟犯罪與對策》、《未遂犯論》、《刑法學》(上、下冊)、譯《日本刑法典》。
目錄
法律不是嘲笑的對象(代序)
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懲罰
任何權力都不得位於法律之上
罪責越重,刑罰越重
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為受處罰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法律不理會瑣細之事
沒有刑罰就沒有犯罪
任何不因思想受處罰
不作為也是行為
原因的原因是結果的原因
幼年人無異於精神錯亂者
無犯意則無犯人
不知法律不免責
法律不強人所難
緊急時無法律
得到承諾的行為不違法
受強制實施的惡行應當歸責於強責者
因為有犯罪並為了沒有犯罪而科處刑罰
刑罰與其嚴厲不如緩和
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罰
有疑時有利於被告
後記
第二版後記
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懲罰
任何權力都不得位於法律之上
罪責越重,刑罰越重
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為受處罰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法律不理會瑣細之事
沒有刑罰就沒有犯罪
任何不因思想受處罰
不作為也是行為
原因的原因是結果的原因
幼年人無異於精神錯亂者
無犯意則無犯人
不知法律不免責
法律不強人所難
緊急時無法律
得到承諾的行為不違法
受強制實施的惡行應當歸責於強責者
因為有犯罪並為了沒有犯罪而科處刑罰
刑罰與其嚴厲不如緩和
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罰
有疑時有利於被告
後記
第二版後記
序
「迄今為止,與人類有關的科學告訴我們,人一直生活在社會中。」「法是社會生活的行為准則(規范)。社會是從事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團,如果各人恣意行為,就不可能構成共同生活。因此,既然人要共同生活,理所當然應有行為規范(社會生活的准則)。」所以,有社會就有法(Ubi societas,ibi jus.),有社會就需要法。
法律的睿智不能以金錢評價(Sapientia legis nummario pretionon est aestimanda.)。「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對於利益,法律的保護比個人的保護更有力(Fortlior est cus-todia legis quam hominis.),這不僅因為對客觀存在的各種利益的正確認識與協調是法律的創制與實施的核心內容,而且因為有法律就有處罰(Ubi lex,ibi poena.),法律的實施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每個社會都會產生矛盾」,人與人之間總會發生爭端。對於矛盾明智的選擇。
法律體系中有各種各樣的法律,「今天的法律理論與法律實踐最重要的區分之一是『公法』和『私法』之區分。」「『公法』直接與『刑法』交匯在一起。」私法隱藏在公法的保護之下(Jus privatum subtutela.iuris puplicilatet.),刑法不僅是私法的保障法,而且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保障法。法治國的建立,需要刑法的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僅有立法並不意味著法治。法律必須得到服從與遵守,為了服從者與遵守者以外的人制定法律毫無裨益(Frustra feruntur leges nisi subditis et obsdientibus.)。法律是一種規則,適用是規則的生命(Applicatio est vita regtulae.);執行是法律的目標與果實(Exsectltio est finis et fructus legis.),更是法律的確證;得以執行的法律才是真正具有效力的法律,法律有效力國民便昌盛(Ibi valet Irapulus,ubi leges valent.)。
然而,造法易、執法難(Facile est ferre leges,tueri difficile.)。這一古老的格言在當今的社會得到了印證。除了司法體制、司法人員的素質、執法環境、普通人的法治觀念等多方面的原因導致執法難以外,法學者也可能負有責任。因為很多人不勤於解釋法律而善於批評法律,不僅背棄了自己的使命,而且降低了法律的權威。舊刑法典是在實施不久後才受到批判的,而新刑法典一經公布就被不少人認為不能「垂范久遠」受到了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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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睿智不能以金錢評價(Sapientia legis nummario pretionon est aestimanda.)。「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對於利益,法律的保護比個人的保護更有力(Fortlior est cus-todia legis quam hominis.),這不僅因為對客觀存在的各種利益的正確認識與協調是法律的創制與實施的核心內容,而且因為有法律就有處罰(Ubi lex,ibi poena.),法律的實施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每個社會都會產生矛盾」,人與人之間總會發生爭端。對於矛盾明智的選擇。
法律體系中有各種各樣的法律,「今天的法律理論與法律實踐最重要的區分之一是『公法』和『私法』之區分。」「『公法』直接與『刑法』交匯在一起。」私法隱藏在公法的保護之下(Jus privatum subtutela.iuris puplicilatet.),刑法不僅是私法的保障法,而且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保障法。法治國的建立,需要刑法的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僅有立法並不意味著法治。法律必須得到服從與遵守,為了服從者與遵守者以外的人制定法律毫無裨益(Frustra feruntur leges nisi subditis et obsdientibus.)。法律是一種規則,適用是規則的生命(Applicatio est vita regtulae.);執行是法律的目標與果實(Exsectltio est finis et fructus legis.),更是法律的確證;得以執行的法律才是真正具有效力的法律,法律有效力國民便昌盛(Ibi valet Irapulus,ubi leges valent.)。
然而,造法易、執法難(Facile est ferre leges,tueri difficile.)。這一古老的格言在當今的社會得到了印證。除了司法體制、司法人員的素質、執法環境、普通人的法治觀念等多方面的原因導致執法難以外,法學者也可能負有責任。因為很多人不勤於解釋法律而善於批評法律,不僅背棄了自己的使命,而且降低了法律的權威。舊刑法典是在實施不久後才受到批判的,而新刑法典一經公布就被不少人認為不能「垂范久遠」受到了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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