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本書所收錄的著作權實務判決,創作人可以瞭解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或避免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著作權法不再是抽象的條文,而是有趣的具體案例。
隨著科技的進步和著作權意識的提高,出現了許多新型態的著作權爭議案件。影劇音樂作品、線上遊戲、時尚包款、室內設計、Line貼圖,都可能成為訴訟的對象。資料庫、網路平台及APP也引發不少著作權法爭議。最新的著作權法相關判決,都收錄在本次改版當中。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佳瑩
現 職
.恒達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智財及科技創新委員會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運動及娛樂法委員會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委員會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攝影社社長
.智慧財產學會會員
.台灣公平交易法學會會員
學 歷
.英國倫敦大學學院(UCL)法學碩士(智慧財產權法專攻)
.臺灣大學法學碩士(民商法組,智慧財產權法專攻)
.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組)
林佳瑩
現 職
.恒達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智財及科技創新委員會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運動及娛樂法委員會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委員會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攝影社社長
.智慧財產學會會員
.台灣公平交易法學會會員
學 歷
.英國倫敦大學學院(UCL)法學碩士(智慧財產權法專攻)
.臺灣大學法學碩士(民商法組,智慧財產權法專攻)
.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組)
目錄
推薦序/謝銘洋
推薦序/林禎慶
二版序/
序
Chapter 1 著作權法的保護目的/1
Chapter 2 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
一、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3)/5
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9)/9
三、受到保護的著作種類(§5、§6、§7、§7-1)/10
(一)語文著作/11
(二)音樂著作/11
(三)戲劇、舞蹈著作/12
(四)美術著作/12
(五)攝影著作/12
(六)圖形著作/12
(七)視聽著作/12
(八)錄音著作/12
(九)建築著作/12
(十)電腦程式著作/16
(十一)衍生著作(§6)/16
(十二)編輯著作(§7)/21
(十三)表演著作/29
Chapter 3 著作權的基本原則
一、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註冊(§10)/31
二、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10-1)/36
(一)「思想」與「表達」二分法/36
(二)「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40
三、著作權的標示(§13)/43
四、著作權保護期間(§30~§35)/52
Chapter 4//著作權的保護要件:原創性(原始性+創作性)
一、原創性要件之一:「獨立創作不抄襲別人」(原始性)/57
二、原創性要件之二:「表達個人思想精神感情個性」(創作性)/64
三、訴訟上常見爭議案件/67
(一)語文著作/67
(二)美術著作/80
(三)攝影著作/112
(四)圖形著作/128
(五)編輯著作/130
(六)錄音著作/143
Chapter 5/著作權的權利內容(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
一、著作財產權(§3)/147
(一)重製權/147
(二)公開口述權/149
(三)公開播送權/149
(四)公開上映權/149
(五)公開演出權/150
(六)公開傳輸權/153
(七)公開展示權/167
(八)改作權/167
(九)編輯權/167
(十)散布權/167
(十一)出租權/168
(十二)輸入權/168
二、著作人格權/176
(一)公開發表權(§15)/176
(二)姓名表示權(§16)/178
(三)禁止不當變更權/同一性保持權(§17)/181
(四)著作人格權之特性/183
Chapter 6 著作權的歸屬主體
一、著作人 v. 著作權人/189
二、共同著作(§8)/191
三、僱傭關係下的著作權歸屬問題(§11)/193
(一)職務上完成之著作/194
(二)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194
(三)著作權法歷次修正/195
(四)訴訟上常見爭議案件/198
四、出資聘任關係下的著作權歸屬問題(§12)/206
(一)著作權 v. 利用權/206
(二)著作權法歷次修正/208
(三)訴訟上常見爭議案件/210
Chapter 7/著作權侵害的認定(抄襲:接觸+實質近似)
一、接 觸(access)/229
◎原告就「接觸」的舉證責任/229
二、實質近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238
(一)語文著作/238
(二)美術著作/240
(三)圖形著作/284
(四)音樂著作/288
(五)電腦程式著作/290
三、被告的「獨立創作」抗辯/298
Chapter 8 著作財產權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fair use)/307
二、合理使用的性質/307
三、合理使用 v. 豁免規定/308
四、著作權法第65條是獨立的合理使用概括條款(§65)/309
五、合理使用的具體規定(§44~§63)/312
(一)立法或行政目的之重製/312
(二)司法程序使用之重製/313
(三)學校授課需要之重製/315
(四)編製教科用書及其輔助用品之重製、改作或編輯;為教育目的之公開播送/316
(五)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文教機構之收藏重製/317
(六)圖書館就論文摘要之重製/317
(七)為時事報導必要之利用/317
(八)中央地方機關及公法人著作之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324
(九)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重製/324
(十)引用他人著作/325
(十一)行政機關、非營利團體、學校為供視覺障礙者等之使用/330
(十二)機關、學校供為試題之用/331
(十三)非營利之公開使用/331
(十四)廣播電視為公開播送之短暫錄音錄影/331
(十五)社區共同天線轉播無線電視台節目/331
(十六)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之公開展示/332
(十七)戶外展示之美術著作及建築著作之利用/332
(十八)合法電腦程式著作之修改與重製/332
(十九)權利耗盡原則/332
(二十)出租權之耗盡原則/332
(二十一)時事論述之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333
(二十二)政治及宗教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機關陳述之利用/334
六、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65)/334
(一)構成合理使用的案例/339
(二)不構成合理使用的案例/346
七、合理使用之明示出處義務(§64)/358
Chapter 9 侵害著作權的民刑事責任
一、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刑事責任/360
(一)相關法條與刑責/360
(二)刑事判決主文參考/364
(三)著作權刑事訴訟判決/366
二、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民事責任/373
(一)相關法條與責任/373
(二)民事判決主文參考/375
(三)著作權民事訴訟判決/376
Chapter 10 著作權的轉讓與授權
一、著作財產權的轉讓(§36)/397
二、著作權的授權(§37)/405
三、常見授權契約爭議案例/407
(一)專屬授權 v. 非專屬授權 v. 獨家授權/407
(二)授權範圍/412
(三)授權期間/416
(四)重複授權/420
(五)擔保條款/423
(六)終止授權/427
Chapter 11 結 語/433
推薦序/林禎慶
二版序/
序
Chapter 1 著作權法的保護目的/1
Chapter 2 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
一、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3)/5
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9)/9
三、受到保護的著作種類(§5、§6、§7、§7-1)/10
(一)語文著作/11
(二)音樂著作/11
(三)戲劇、舞蹈著作/12
(四)美術著作/12
(五)攝影著作/12
(六)圖形著作/12
(七)視聽著作/12
(八)錄音著作/12
(九)建築著作/12
(十)電腦程式著作/16
(十一)衍生著作(§6)/16
(十二)編輯著作(§7)/21
(十三)表演著作/29
Chapter 3 著作權的基本原則
一、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註冊(§10)/31
二、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10-1)/36
(一)「思想」與「表達」二分法/36
(二)「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40
三、著作權的標示(§13)/43
四、著作權保護期間(§30~§35)/52
Chapter 4//著作權的保護要件:原創性(原始性+創作性)
一、原創性要件之一:「獨立創作不抄襲別人」(原始性)/57
二、原創性要件之二:「表達個人思想精神感情個性」(創作性)/64
三、訴訟上常見爭議案件/67
(一)語文著作/67
(二)美術著作/80
(三)攝影著作/112
(四)圖形著作/128
(五)編輯著作/130
(六)錄音著作/143
Chapter 5/著作權的權利內容(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
一、著作財產權(§3)/147
(一)重製權/147
(二)公開口述權/149
(三)公開播送權/149
(四)公開上映權/149
(五)公開演出權/150
(六)公開傳輸權/153
(七)公開展示權/167
(八)改作權/167
(九)編輯權/167
(十)散布權/167
(十一)出租權/168
(十二)輸入權/168
二、著作人格權/176
(一)公開發表權(§15)/176
(二)姓名表示權(§16)/178
(三)禁止不當變更權/同一性保持權(§17)/181
(四)著作人格權之特性/183
Chapter 6 著作權的歸屬主體
一、著作人 v. 著作權人/189
二、共同著作(§8)/191
三、僱傭關係下的著作權歸屬問題(§11)/193
(一)職務上完成之著作/194
(二)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194
(三)著作權法歷次修正/195
(四)訴訟上常見爭議案件/198
四、出資聘任關係下的著作權歸屬問題(§12)/206
(一)著作權 v. 利用權/206
(二)著作權法歷次修正/208
(三)訴訟上常見爭議案件/210
Chapter 7/著作權侵害的認定(抄襲:接觸+實質近似)
一、接 觸(access)/229
◎原告就「接觸」的舉證責任/229
二、實質近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238
(一)語文著作/238
(二)美術著作/240
(三)圖形著作/284
(四)音樂著作/288
(五)電腦程式著作/290
三、被告的「獨立創作」抗辯/298
Chapter 8 著作財產權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fair use)/307
二、合理使用的性質/307
三、合理使用 v. 豁免規定/308
四、著作權法第65條是獨立的合理使用概括條款(§65)/309
五、合理使用的具體規定(§44~§63)/312
(一)立法或行政目的之重製/312
(二)司法程序使用之重製/313
(三)學校授課需要之重製/315
(四)編製教科用書及其輔助用品之重製、改作或編輯;為教育目的之公開播送/316
(五)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文教機構之收藏重製/317
(六)圖書館就論文摘要之重製/317
(七)為時事報導必要之利用/317
(八)中央地方機關及公法人著作之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324
(九)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重製/324
(十)引用他人著作/325
(十一)行政機關、非營利團體、學校為供視覺障礙者等之使用/330
(十二)機關、學校供為試題之用/331
(十三)非營利之公開使用/331
(十四)廣播電視為公開播送之短暫錄音錄影/331
(十五)社區共同天線轉播無線電視台節目/331
(十六)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之公開展示/332
(十七)戶外展示之美術著作及建築著作之利用/332
(十八)合法電腦程式著作之修改與重製/332
(十九)權利耗盡原則/332
(二十)出租權之耗盡原則/332
(二十一)時事論述之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333
(二十二)政治及宗教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機關陳述之利用/334
六、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65)/334
(一)構成合理使用的案例/339
(二)不構成合理使用的案例/346
七、合理使用之明示出處義務(§64)/358
Chapter 9 侵害著作權的民刑事責任
一、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刑事責任/360
(一)相關法條與刑責/360
(二)刑事判決主文參考/364
(三)著作權刑事訴訟判決/366
二、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民事責任/373
(一)相關法條與責任/373
(二)民事判決主文參考/375
(三)著作權民事訴訟判決/376
Chapter 10 著作權的轉讓與授權
一、著作財產權的轉讓(§36)/397
二、著作權的授權(§37)/405
三、常見授權契約爭議案例/407
(一)專屬授權 v. 非專屬授權 v. 獨家授權/407
(二)授權範圍/412
(三)授權期間/416
(四)重複授權/420
(五)擔保條款/423
(六)終止授權/427
Chapter 11 結 語/433
序
推薦序
相較於其他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的保護門檻算是比較低的,正因為如此,加上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以及加入WTO國際化的影響,受保護的著作數量遠多於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紛爭與訴訟也因而日益增多。
由於著作權保護並未事先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查,一旦有紛爭,就由法院來處理、判斷,因此法院的判決對於著作權的保護,就非常重要。透過判決,我們不僅可以瞭解到一個創作要如何才能滿足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更可以瞭解到社會大眾在什麼情形下可以利用他人的著作,以及哪些行為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等。本書最重要的意義,在於透過一個個精心挑選過的判決,對於著作權法規範的具體適用,深入淺出地加以說明與闡述。
林佳瑩律師的興趣非常廣泛、除了法律之外,她對於創作也有著濃厚的興趣,不只是寫作,也包括繪畫以及攝影,在她已經出版的幾本書中,例如《記住巴黎的甜滋味》、《產品設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都充分展露出她在創作上的天份,擺脫了一般人對於律師的刻板印象。身為一個法律人,能找到並發揮自己的興趣,同時也結合專業,開拓出不同於傳統法律人的一條路,這是我對她最為激賞之處。
相信透過本書,讀者不僅對於著作權紛爭與解決有更具體的瞭解,也能感受到林佳瑩律師出眾的才華。
推薦序
2005年的臺北,興起一波創意市集的新浪潮,許多不同類型的創作者,不約而同地從自身的插畫、攝影、設計、園藝、木藝、陶藝、布設計等作品出發,透過親手設計製作,發展各式各樣生活感強烈又兼具人文藝術傾向的生活用品、文具、雜貨,對社會大眾傳達藝術觀點和生活態度。
我們也在那一波浪潮裡,將自己的攝影和插畫創作,以文具和生活雜貨做為載體,創造了手工生活雜貨品牌「minami」,向外界揭示我們看到的和想像的美好世界,以質樸、自然、簡單、自在的風格呈現我們熱愛的生活內容。在那個階段,我們陸續參與了「2005溫羅汀創意市集」、「2006牯嶺街創意市集」、「2008簡單生活節」,在街頭和眾多的同好們一起開創了小小的實體美好生活的可能。
「minami」在2006年進入誠品文具館成為館中的創意品牌之ㄧ,從臺灣北到南,有了固定和外界溝通的優質管道,同時,透過部落格的書寫,持續發表文章和影像,記錄我們的生活和創作,向更多讀者表達我們的生活見解。直到2010年,我們成立第一家品牌專門店「小南風」,一方面延續自有品牌的創作發表,另一方面,也將空間和更多創作戰友分享,我們不間斷地邀請創作者舉辦畫展、手作生活雜貨展、藝文講座,幾年下來,慢慢形成一個創作成長團體,彼此相知、分享創作樂趣和對不同生活面向的美好想像,我們互相砥礪、交流創作生涯的酸甜苦辣,我們互相欣賞、互相學習,在堅持的夢想上持續向前。
佳瑩律師在成立「小南風」的階段裡,和我們因為共同的興趣而成為好朋友,她兼具感性和理性,出版過巴黎的甜點書、和我們總是有聊不完的話題,從英國的生活經驗、世界各地的旅行、共同喜愛的京都,到生活雜貨、插畫、花藝、甜點、咖啡,這些趣味,都是我們在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共同意見之外,另一個對日常生活內涵發出的相近頻率。
2011年,因為創作朋友們相繼有著作權相關的法律疑問,我們特別邀請佳瑩律師開辦了著作權的專門講座「文創作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系統性地介紹了相關的知識,一方面協助創作者如何確保和主張自己的著作權,另一方面,學習如何避免不小心侵權,其間,依照不同領域創作者的個別問題,深入分析探討個案。這樣的機緣,也促成佳瑩律師在2012年完成「設計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著作的書寫與出版,得以協助更多人取得相關的知識內容。
臺灣大學法學碩士(民商法組),又擁有英國倫敦大學學院(UCL)法學碩士學位(智慧財產權法專攻),佳瑩律師是一位熱情、富有正義感的好朋友,雖然已是律師事務所的合夥律師,還總願意在繁忙的工作中,持續為這個議題費心思、不停書寫,我的內心由衷敬佩。很樂意見到佳瑩律師的新書要出版了,這裡面應該有不少篇幅是在小南風一邊喝著手沖咖啡一邊敲打著鍵盤完成的,想到她書寫時的專注身影,我知道書中的文字都是一篇篇用心體會的著作,值得創作人細細品讀、參考。
小南風
林禎慶
二版序
此次改版進行大幅度的更新,增補許多著作權法有趣的案例。
雖然著作權法的案例常常發生在日常生活當中,但是著作權法的法條盤根錯節,一不小心可能就會逾越紅線。臉書直播或是製作影片,涉及到多種素材的使用,如果未經授權,可能隱藏侵害著作權的風險。例如【谷阿莫X分鐘看完一部電影】的著作權訴訟,涉及到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判斷,還有待法院認定。
與判斷美術著作是否構成實質近似有關的【波奇貓 v. 妙可貓】、【媽祖轎班衣背包】、【智冠武林群俠傳線上遊戲】等案例,都相當值得參考。
隨著科技的進步及網路平台與APP的興起,許多新型態的著作權爭議也陸續產生。例如【三立「世間情」v. 連續劇APP】、【韓劇「任意依戀」及「W兩個世界」 v. 連續劇APP】案例,涉及彙整網路影音連結的APP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值得關注後續發展。
由於影視音樂的蓬勃發展,著作權法作為娛樂產業的核心法律,從權利的歸屬轉讓與授權、劇本的撰寫及授權、電影的募資與拍攝,或是音樂唱片的製作和發行等,每一個環節都與著作權法密切相關。對於權利人或是利用人來說,都是不可忽視的議題。
另外,我們也注意到時尚設計產業領域的著作權法議題。精品業者向來都積極地申請商標及提起訴訟,對於保護自身權利不遺餘力。【Celine冏包】案件,涉及到名牌包的造型設計是否享有著作權的爭議,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及二審作出了不同的認定。【君品酒店室內設計】案件,涉及到飯店客房的室內設計是否該當於著作權法上的建築著作、是否能單獨主張權利的爭議,智慧財產法院二審給予肯定的答案。
最後,仍是要再三強調,在簽署著作權轉讓或授權契約時,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都應該瞭解到白紙黑字的重要性,一旦簽約,就有遵守的義務。引發藝術圈一片譁然的【全球華人藝術網】案例,充分展現創作者慎重面對契約的重要性,不可輕忽。
在為當事人處理著作權案件的過程中,常常能深入挖掘更多相關著作權法的爭議問題,每次都像是重新把著作權法學習一遍。智慧財產權訴訟有趣的地方在於常常面對著未知且沒有制式答案的爭議,因此,如果能夠堅持到九局下,往往就有逆轉勝的可能性,勝訴的機會永遠是留給保持信心的人。
相較於其他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的保護門檻算是比較低的,正因為如此,加上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以及加入WTO國際化的影響,受保護的著作數量遠多於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紛爭與訴訟也因而日益增多。
由於著作權保護並未事先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查,一旦有紛爭,就由法院來處理、判斷,因此法院的判決對於著作權的保護,就非常重要。透過判決,我們不僅可以瞭解到一個創作要如何才能滿足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更可以瞭解到社會大眾在什麼情形下可以利用他人的著作,以及哪些行為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等。本書最重要的意義,在於透過一個個精心挑選過的判決,對於著作權法規範的具體適用,深入淺出地加以說明與闡述。
林佳瑩律師的興趣非常廣泛、除了法律之外,她對於創作也有著濃厚的興趣,不只是寫作,也包括繪畫以及攝影,在她已經出版的幾本書中,例如《記住巴黎的甜滋味》、《產品設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都充分展露出她在創作上的天份,擺脫了一般人對於律師的刻板印象。身為一個法律人,能找到並發揮自己的興趣,同時也結合專業,開拓出不同於傳統法律人的一條路,這是我對她最為激賞之處。
相信透過本書,讀者不僅對於著作權紛爭與解決有更具體的瞭解,也能感受到林佳瑩律師出眾的才華。
臺大法律學院院長兼教授
謝銘洋
2014年12月22日
謝銘洋
2014年12月22日
推薦序
2005年的臺北,興起一波創意市集的新浪潮,許多不同類型的創作者,不約而同地從自身的插畫、攝影、設計、園藝、木藝、陶藝、布設計等作品出發,透過親手設計製作,發展各式各樣生活感強烈又兼具人文藝術傾向的生活用品、文具、雜貨,對社會大眾傳達藝術觀點和生活態度。
我們也在那一波浪潮裡,將自己的攝影和插畫創作,以文具和生活雜貨做為載體,創造了手工生活雜貨品牌「minami」,向外界揭示我們看到的和想像的美好世界,以質樸、自然、簡單、自在的風格呈現我們熱愛的生活內容。在那個階段,我們陸續參與了「2005溫羅汀創意市集」、「2006牯嶺街創意市集」、「2008簡單生活節」,在街頭和眾多的同好們一起開創了小小的實體美好生活的可能。
「minami」在2006年進入誠品文具館成為館中的創意品牌之ㄧ,從臺灣北到南,有了固定和外界溝通的優質管道,同時,透過部落格的書寫,持續發表文章和影像,記錄我們的生活和創作,向更多讀者表達我們的生活見解。直到2010年,我們成立第一家品牌專門店「小南風」,一方面延續自有品牌的創作發表,另一方面,也將空間和更多創作戰友分享,我們不間斷地邀請創作者舉辦畫展、手作生活雜貨展、藝文講座,幾年下來,慢慢形成一個創作成長團體,彼此相知、分享創作樂趣和對不同生活面向的美好想像,我們互相砥礪、交流創作生涯的酸甜苦辣,我們互相欣賞、互相學習,在堅持的夢想上持續向前。
佳瑩律師在成立「小南風」的階段裡,和我們因為共同的興趣而成為好朋友,她兼具感性和理性,出版過巴黎的甜點書、和我們總是有聊不完的話題,從英國的生活經驗、世界各地的旅行、共同喜愛的京都,到生活雜貨、插畫、花藝、甜點、咖啡,這些趣味,都是我們在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共同意見之外,另一個對日常生活內涵發出的相近頻率。
2011年,因為創作朋友們相繼有著作權相關的法律疑問,我們特別邀請佳瑩律師開辦了著作權的專門講座「文創作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系統性地介紹了相關的知識,一方面協助創作者如何確保和主張自己的著作權,另一方面,學習如何避免不小心侵權,其間,依照不同領域創作者的個別問題,深入分析探討個案。這樣的機緣,也促成佳瑩律師在2012年完成「設計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著作的書寫與出版,得以協助更多人取得相關的知識內容。
臺灣大學法學碩士(民商法組),又擁有英國倫敦大學學院(UCL)法學碩士學位(智慧財產權法專攻),佳瑩律師是一位熱情、富有正義感的好朋友,雖然已是律師事務所的合夥律師,還總願意在繁忙的工作中,持續為這個議題費心思、不停書寫,我的內心由衷敬佩。很樂意見到佳瑩律師的新書要出版了,這裡面應該有不少篇幅是在小南風一邊喝著手沖咖啡一邊敲打著鍵盤完成的,想到她書寫時的專注身影,我知道書中的文字都是一篇篇用心體會的著作,值得創作人細細品讀、參考。
小南風
林禎慶
二版序
此次改版進行大幅度的更新,增補許多著作權法有趣的案例。
雖然著作權法的案例常常發生在日常生活當中,但是著作權法的法條盤根錯節,一不小心可能就會逾越紅線。臉書直播或是製作影片,涉及到多種素材的使用,如果未經授權,可能隱藏侵害著作權的風險。例如【谷阿莫X分鐘看完一部電影】的著作權訴訟,涉及到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判斷,還有待法院認定。
與判斷美術著作是否構成實質近似有關的【波奇貓 v. 妙可貓】、【媽祖轎班衣背包】、【智冠武林群俠傳線上遊戲】等案例,都相當值得參考。
隨著科技的進步及網路平台與APP的興起,許多新型態的著作權爭議也陸續產生。例如【三立「世間情」v. 連續劇APP】、【韓劇「任意依戀」及「W兩個世界」 v. 連續劇APP】案例,涉及彙整網路影音連結的APP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值得關注後續發展。
由於影視音樂的蓬勃發展,著作權法作為娛樂產業的核心法律,從權利的歸屬轉讓與授權、劇本的撰寫及授權、電影的募資與拍攝,或是音樂唱片的製作和發行等,每一個環節都與著作權法密切相關。對於權利人或是利用人來說,都是不可忽視的議題。
另外,我們也注意到時尚設計產業領域的著作權法議題。精品業者向來都積極地申請商標及提起訴訟,對於保護自身權利不遺餘力。【Celine冏包】案件,涉及到名牌包的造型設計是否享有著作權的爭議,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及二審作出了不同的認定。【君品酒店室內設計】案件,涉及到飯店客房的室內設計是否該當於著作權法上的建築著作、是否能單獨主張權利的爭議,智慧財產法院二審給予肯定的答案。
最後,仍是要再三強調,在簽署著作權轉讓或授權契約時,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都應該瞭解到白紙黑字的重要性,一旦簽約,就有遵守的義務。引發藝術圈一片譁然的【全球華人藝術網】案例,充分展現創作者慎重面對契約的重要性,不可輕忽。
在為當事人處理著作權案件的過程中,常常能深入挖掘更多相關著作權法的爭議問題,每次都像是重新把著作權法學習一遍。智慧財產權訴訟有趣的地方在於常常面對著未知且沒有制式答案的爭議,因此,如果能夠堅持到九局下,往往就有逆轉勝的可能性,勝訴的機會永遠是留給保持信心的人。
林佳瑩律師
2020年1月23日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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