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前臺中縣清水鎮大秀國民小學【民國(下同)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升格後,改制為臺中市清水區大秀國民小學】因校內無大型活動場所,常因天氣因素無法辦理大型活動,由前臺中縣政府於99、100年度編列預算5,083萬元辦理清水區大秀國民小學綜合體育館新建工程,並委託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興建。按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於西元1977年利瑪宣言指出,政府審計為任何管理制度下不可或缺的一環,審計本身並非最終目的,而是為了及早發現違反法令規定,及財務管理未具經濟、效率、效果性等情事,俾利及時督促採取改正行動、促使相關人員負責、督促研謀預防措施,或至少降低發生的可能性。本案變更設計及展延工期,完工期程延後9個月餘;驗收合格後延宕9個月餘始通知廠商,致無法完成點交接管程序;未詳予審查設計書圖,致因設計疏漏而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延宕5個月餘始通知辦理,造成體育館無法使用,經審計機關促請臺中市政府檢討改善,已獲該府具體回應,並研議補救措施,積極改善取得使用執照,使體育館順利開幕啟用。
前臺中縣清水鎮大秀國民小學【民國(下同)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升格後,改制為臺中市清水區大秀國民小學】因校內無大型活動場所,常因天氣因素無法辦理大型活動,由前臺中縣政府於99、100年度編列預算5,083萬元辦理清水區大秀國民小學綜合體育館新建工程,並委託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興建。按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於西元1977年利瑪宣言指出,政府審計為任何管理制度下不可或缺的一環,審計本身並非最終目的,而是為了及早發現違反法令規定,及財務管理未具經濟、效率、效果性等情事,俾利及時督促採取改正行動、促使相關人員負責、督促研謀預防措施,或至少降低發生的可能性。本案變更設計及展延工期,完工期程延後9個月餘;驗收合格後延宕9個月餘始通知廠商,致無法完成點交接管程序;未詳予審查設計書圖,致因設計疏漏而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延宕5個月餘始通知辦理,造成體育館無法使用,經審計機關促請臺中市政府檢討改善,已獲該府具體回應,並研議補救措施,積極改善取得使用執照,使體育館順利開幕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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