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的定位偏向體系+解題書。
體系說明部分去蕪存菁,集中在近幾年常考題目的觀念說明,以精簡、淺顯易懂、適合貼在考卷上的罐頭文字,且收錄重要、最新實務見解,節錄並分點分項,幫助讀者快速掌握實務重點。本書最大特色在於,重要考點以【上榜模板】的方式呈現,讓讀者看到同一考點時,能膝反射貼上本書的答題模板,大幅節省考場上思索如何下筆的時間。
實例演練部分以題型分析、答題大綱、參考擬答的順序,幫助讀者建立清晰的解題思維與流程。擬答內容盡量援用課文內容,除了達到複習效果外,藉由筆者們的示範,讓讀者知道所讀過的東西是真能派上用場的,藉此提升準備國考的投報率,而非越讀越迷惘,或看到擬答像看到陌生人一樣XDD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霸告
司法官特考及格
行政執行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經濟部國營事業法務榜首
台大研究所
政大法律系
文城武
律師高考及格
政大法研所公法組
政大法律系
西門慶
律師高考及格
台大法研所公法組
政大法律系畢業
霸告
司法官特考及格
行政執行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經濟部國營事業法務榜首
台大研究所
政大法律系
文城武
律師高考及格
政大法研所公法組
政大法律系
西門慶
律師高考及格
台大法研所公法組
政大法律系畢業
目錄
Chapter 1 行政法基本概念
Section 1 公私法區分‧1-3
壹、概說‧1-3
貳、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由‧1-3
參、區分實益─審判權歸屬‧1-3
肆、法規屬性之判斷標準‧1-4
伍、具體事件屬性之判斷標準‧1-6
陸、實務見解‧1-7
Section 2 雙階理論‧1-10
壹、概說‧1-10
貳、雙階理論之認定與批評‧1-10
參、實務見解總整理‧1-14
Section 3 行政法之法源‧1-16
壹、概說‧1-16
貳、成文法源‧1-16
參、不成文法源‧1-18
肆、私法作為行政法之法源? ‧1-19
Section 4 行政法之一般原則‧1-20
壹、依法行政原則‧1-20
貳、明確性原則‧1-27
參、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1-28
肆、不當聯結禁止原則‧1-34
伍、比例原則‧1-34
陸、法不溯及既往原則‧1-37
柒、信賴保護原則‧1-39
捌、誠信原則‧1-46
玖、正當法律程序‧1-46
專 題 迴避‧1-53
專 題 資訊公開義務─閱覽卷宗請求權與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1-55
Section 5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1-65
壹、行政之法律適用‧1-65
貳、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1-65
參、行政裁量‧1-69
肆、晚近實務─裁量不限於法律效果始有存在,法律要件層次也有裁量之可能‧1-75
Section 6 公法上權利和行政法律關係‧1-78
壹、公法上權利(主觀公權利) ‧1-78
貳、行政法律關係‧1-82
參、特別權力關係‧1-84
Chapter 2 行政組織法
Section 1 行政組織法制‧2-3
壹、行政機關與行政主體‧2-3
貳、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2-3
參、管轄權‧2-6
專 題 行政助手‧2-9
肆、行政一體與獨立機關‧2-15
伍、公營造物‧2-17
陸、公物‧2-20
Chapter 3 行政行為
Section 1 行政處分‧3-3
壹、概說‧3-3
專 題 私經濟行為‧3-3
專 題 行政事實行為‧3-17
貳、行政處分之正當程序‧3-30
參、附款‧3-40
肆、行政處分之效力‧3-45
專 題 實質存續力於行政程序之展現─跨程序拘束力‧3-48
伍、瑕疵處分之效力‧3-51
專 題 授益處分廢棄後之返還給付‧3-68
陸、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3-79
柒、公法上請求權及其消滅時效‧3-84
專 題 公法上請求權之類型‧3-87
Section 2 行政契約‧3-97
壹、概念‧3-97
貳、行政契約之容許性‧3-97
參、行政契約之定性‧3-98
肆、一般合法要件‧3-111
伍、和解契約之特別合法要件‧3-114
陸、雙務契約之特別合法要件‧3-116
柒、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3-117
捌、準用民法‧3-134
玖、行政契約之爭訟與執行‧3-137
Section 3 行政命令‧3-144
壹、概念‧3-144
貳、行政命令與司法審查─法官不受拘束‧3-144
參、法規命令‧3-145
肆、行政規則‧3-159
伍、職權命令‧3-169
Chapter 4 行政罰
Section 1 行政罰之概念區辨‧4-3
壹、概說‧4-3
貳、行政罰與刑罰─量的區別說‧4-3
參、行政罰與懲戒罰‧4-4
肆、行政罰與行政執行‧4-4
伍、行政罰與單純不利處分─裁罰性之認定‧4-5
Section 2 行政罰法之定位‧4-17
Section 3 行政罰之法律原則‧4-18
壹、處罰法定原則與授權明確性(行罰§4) ‧4-18
貳、便宜原則(行罰§19) ‧4-19
參、從新從輕原則(行罰§5) ‧4-20
肆、比例原則(行罰§18) ‧4-23
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行罰§§24、26) ‧4-25
Section 4 責任條件之認定(行罰§7) ‧4-26
壹、過失之內涵‧4-26
貳、舊實務見解採推定過失‧4-26
參、現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由國家就行為人之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4-26
肆、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採推定過失‧4-27
伍、使用代理人、使用人之責任條件‧4-28
陸、轉嫁罰之受罰者之責任條件‧4-31
Section 5 不法意識(行罰§8) ‧4-33
Section 6 不作為犯(行罰§10) ‧4-36
Section 7 共同違法(行罰§14) ‧4-39
Section 8 併同處罰(行罰§§15、16) ‧4-43
Section 9 行政機關或公法組織違法(§17) ‧4-46
Section 10 狀態責任‧4-48
Section 11 裁處罰鍰之審酌、加減(§18) ‧4-53
Section 12 對行為人或他人不當得利追繳(§20) ‧4-60
Section 13 沒入(行罰§§21~23) ‧4-63
Section 14 處罰競合與一行為不二罰‧4-64
壹、概說‧4-64
貳、連續處罰─一行為違反「同一構成要件」之數罰可能‧4-64
參、處罰競合─一行為違反「數構成要件」之數罰可能‧4-70
Section 15 數行為數罰(行罰§25) ‧4-86
Section 16 裁處權時效(行罰§27) ‧4-95
Section 17 過渡條款(行罰§45) ‧4-98
Chapter 5 行政執行
Section 1 行政執行之概說‧5-3
壹、行政法上義務之強制執行(行執§2)‧5-3
貳、行政法上義務之強制執行之體系‧5-4
Section 2 行政執行法之定位─基本法‧5-5
Section 3 依法令作為執行名義之限縮解釋‧5-6
壹、限於依法令規定,得以行政處分下命義務人履行公法上義務者‧5-6
貳、依法令不包括行政契約‧5-6
Section 4 告戒之法律性質─行政處分‧5-8
Section 5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執§§11~26)‧5-12
壹、概說‧5-12
貳、罰鍰處分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得否強制執行?‧5-12
參、拘提管收之相關爭議‧5-15
肆、限制住居(行執§17)‧5-19
伍、禁奢條款(行執§17-1)‧5-20
陸、得對擔保人之財產執行11(行執§18)‧5-21
Section 6 公法上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行執§§27~35)‧5-22
壹、概說‧5-22
貳、執行方法之轉換─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5-22
參、怠金(行執§30)‧5-23
肆、代履行(行執§29)‧5-24
伍、直接強制(行執§32)‧5-27
Section 7 即時強制(行執§§36~41)‧5-31
壹、概說‧5-31
貳、即時強制之機關必須就該事項有法定職權,且須符合比例原則‧5-31
參、急迫危險之認定‧5-31
肆、緊急安置之性質‧5-32
伍、對物扣留‧5-33
陸、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2項第4款之必要處置,未若前3款規定設有實施之特別要件,故適用上尤應遵守比例原則‧5-33
柒、即時強制無經費求償對象之問題‧5-34
Section 8 行政執行之救濟‧5-37
壹、基礎處分與執行處分之區辨‧5-37
貳、聲明異議為特別救濟程序‧5-37
參、聲明異議不得就該基礎處分表彰之實體事項為主張‧5-38
肆、聲明異議後得否續行行政爭訟與爭訟途徑‧5-38
伍、異議之訴‧5-41
Chapter 6 行政救濟
Section 1 行政救濟制度─以行政訴訟為中心‧6-3
壹、目的與功能‧6-3
貳、行政訴訟審判權之範圍‧6-5
參、審判權衝突‧6-6
肆、民刑事訴訟與行政爭訟程序之關係‧6-9
Section 2 訴訟類型‧6-13
壹、基本訴訟類型‧6-13
貳、衍生訴訟類型‧6-13
Section 3 訴訟合法要件‧6-16
壹、概說─起訴不合法之處理‧6-16
貳、一般合法要件‧6-16
參、 特別合法要件‧6-29
專 題 訴願前置主義與相當訴願程序‧6-30
專 題 法規命令之救濟與一般給付之訴‧6-60
專 題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容許性?‧6-67
Section 4 裁判的類型‧6-70
專 題 情況判決‧6-71
Section 5 訴訟法之其他制度‧6-74
壹、訴願制度‧6-74
貳、參加制度─訴願與訴訟參加‧6-95
參、 追補制度‧6-110
肆、 暫時權利保護制度‧6-115
伍、 特別救濟程序─再審與重新審理‧6-132
Chapter 7 國家賠償
Section 1 國家賠償之法理基礎‧7-3
壹、概說‧7-3
貳、人之責任(國賠§2 Ⅱ、Ⅲ)‧7-3
參、物之責任(國賠§3 Ⅰ)‧7-4
Section 2 國家賠償責任之類型‧7-6
壹、公務員公權力行使之國賠責任‧7-6
貳、公有公共設施瑕疵之國賠責任(國賠§3 Ⅰ)‧7-17
專 題 委託民間經營之公共設施之國賠責任‧7-18
Section 3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行使‧7-28
壹、當事人‧7-28
貳、請求程序‧7-30
參、賠償方法及範圍‧7-39
肆、消滅時效(國賠§ 8 Ⅰ)‧7-40
Section 4 國家賠償與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爭議‧7-44
Section 1 公私法區分‧1-3
壹、概說‧1-3
貳、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由‧1-3
參、區分實益─審判權歸屬‧1-3
肆、法規屬性之判斷標準‧1-4
伍、具體事件屬性之判斷標準‧1-6
陸、實務見解‧1-7
Section 2 雙階理論‧1-10
壹、概說‧1-10
貳、雙階理論之認定與批評‧1-10
參、實務見解總整理‧1-14
Section 3 行政法之法源‧1-16
壹、概說‧1-16
貳、成文法源‧1-16
參、不成文法源‧1-18
肆、私法作為行政法之法源? ‧1-19
Section 4 行政法之一般原則‧1-20
壹、依法行政原則‧1-20
貳、明確性原則‧1-27
參、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1-28
肆、不當聯結禁止原則‧1-34
伍、比例原則‧1-34
陸、法不溯及既往原則‧1-37
柒、信賴保護原則‧1-39
捌、誠信原則‧1-46
玖、正當法律程序‧1-46
專 題 迴避‧1-53
專 題 資訊公開義務─閱覽卷宗請求權與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1-55
Section 5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1-65
壹、行政之法律適用‧1-65
貳、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1-65
參、行政裁量‧1-69
肆、晚近實務─裁量不限於法律效果始有存在,法律要件層次也有裁量之可能‧1-75
Section 6 公法上權利和行政法律關係‧1-78
壹、公法上權利(主觀公權利) ‧1-78
貳、行政法律關係‧1-82
參、特別權力關係‧1-84
Chapter 2 行政組織法
Section 1 行政組織法制‧2-3
壹、行政機關與行政主體‧2-3
貳、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2-3
參、管轄權‧2-6
專 題 行政助手‧2-9
肆、行政一體與獨立機關‧2-15
伍、公營造物‧2-17
陸、公物‧2-20
Chapter 3 行政行為
Section 1 行政處分‧3-3
壹、概說‧3-3
專 題 私經濟行為‧3-3
專 題 行政事實行為‧3-17
貳、行政處分之正當程序‧3-30
參、附款‧3-40
肆、行政處分之效力‧3-45
專 題 實質存續力於行政程序之展現─跨程序拘束力‧3-48
伍、瑕疵處分之效力‧3-51
專 題 授益處分廢棄後之返還給付‧3-68
陸、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3-79
柒、公法上請求權及其消滅時效‧3-84
專 題 公法上請求權之類型‧3-87
Section 2 行政契約‧3-97
壹、概念‧3-97
貳、行政契約之容許性‧3-97
參、行政契約之定性‧3-98
肆、一般合法要件‧3-111
伍、和解契約之特別合法要件‧3-114
陸、雙務契約之特別合法要件‧3-116
柒、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3-117
捌、準用民法‧3-134
玖、行政契約之爭訟與執行‧3-137
Section 3 行政命令‧3-144
壹、概念‧3-144
貳、行政命令與司法審查─法官不受拘束‧3-144
參、法規命令‧3-145
肆、行政規則‧3-159
伍、職權命令‧3-169
Chapter 4 行政罰
Section 1 行政罰之概念區辨‧4-3
壹、概說‧4-3
貳、行政罰與刑罰─量的區別說‧4-3
參、行政罰與懲戒罰‧4-4
肆、行政罰與行政執行‧4-4
伍、行政罰與單純不利處分─裁罰性之認定‧4-5
Section 2 行政罰法之定位‧4-17
Section 3 行政罰之法律原則‧4-18
壹、處罰法定原則與授權明確性(行罰§4) ‧4-18
貳、便宜原則(行罰§19) ‧4-19
參、從新從輕原則(行罰§5) ‧4-20
肆、比例原則(行罰§18) ‧4-23
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行罰§§24、26) ‧4-25
Section 4 責任條件之認定(行罰§7) ‧4-26
壹、過失之內涵‧4-26
貳、舊實務見解採推定過失‧4-26
參、現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由國家就行為人之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4-26
肆、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採推定過失‧4-27
伍、使用代理人、使用人之責任條件‧4-28
陸、轉嫁罰之受罰者之責任條件‧4-31
Section 5 不法意識(行罰§8) ‧4-33
Section 6 不作為犯(行罰§10) ‧4-36
Section 7 共同違法(行罰§14) ‧4-39
Section 8 併同處罰(行罰§§15、16) ‧4-43
Section 9 行政機關或公法組織違法(§17) ‧4-46
Section 10 狀態責任‧4-48
Section 11 裁處罰鍰之審酌、加減(§18) ‧4-53
Section 12 對行為人或他人不當得利追繳(§20) ‧4-60
Section 13 沒入(行罰§§21~23) ‧4-63
Section 14 處罰競合與一行為不二罰‧4-64
壹、概說‧4-64
貳、連續處罰─一行為違反「同一構成要件」之數罰可能‧4-64
參、處罰競合─一行為違反「數構成要件」之數罰可能‧4-70
Section 15 數行為數罰(行罰§25) ‧4-86
Section 16 裁處權時效(行罰§27) ‧4-95
Section 17 過渡條款(行罰§45) ‧4-98
Chapter 5 行政執行
Section 1 行政執行之概說‧5-3
壹、行政法上義務之強制執行(行執§2)‧5-3
貳、行政法上義務之強制執行之體系‧5-4
Section 2 行政執行法之定位─基本法‧5-5
Section 3 依法令作為執行名義之限縮解釋‧5-6
壹、限於依法令規定,得以行政處分下命義務人履行公法上義務者‧5-6
貳、依法令不包括行政契約‧5-6
Section 4 告戒之法律性質─行政處分‧5-8
Section 5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執§§11~26)‧5-12
壹、概說‧5-12
貳、罰鍰處分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得否強制執行?‧5-12
參、拘提管收之相關爭議‧5-15
肆、限制住居(行執§17)‧5-19
伍、禁奢條款(行執§17-1)‧5-20
陸、得對擔保人之財產執行11(行執§18)‧5-21
Section 6 公法上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行執§§27~35)‧5-22
壹、概說‧5-22
貳、執行方法之轉換─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5-22
參、怠金(行執§30)‧5-23
肆、代履行(行執§29)‧5-24
伍、直接強制(行執§32)‧5-27
Section 7 即時強制(行執§§36~41)‧5-31
壹、概說‧5-31
貳、即時強制之機關必須就該事項有法定職權,且須符合比例原則‧5-31
參、急迫危險之認定‧5-31
肆、緊急安置之性質‧5-32
伍、對物扣留‧5-33
陸、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2項第4款之必要處置,未若前3款規定設有實施之特別要件,故適用上尤應遵守比例原則‧5-33
柒、即時強制無經費求償對象之問題‧5-34
Section 8 行政執行之救濟‧5-37
壹、基礎處分與執行處分之區辨‧5-37
貳、聲明異議為特別救濟程序‧5-37
參、聲明異議不得就該基礎處分表彰之實體事項為主張‧5-38
肆、聲明異議後得否續行行政爭訟與爭訟途徑‧5-38
伍、異議之訴‧5-41
Chapter 6 行政救濟
Section 1 行政救濟制度─以行政訴訟為中心‧6-3
壹、目的與功能‧6-3
貳、行政訴訟審判權之範圍‧6-5
參、審判權衝突‧6-6
肆、民刑事訴訟與行政爭訟程序之關係‧6-9
Section 2 訴訟類型‧6-13
壹、基本訴訟類型‧6-13
貳、衍生訴訟類型‧6-13
Section 3 訴訟合法要件‧6-16
壹、概說─起訴不合法之處理‧6-16
貳、一般合法要件‧6-16
參、 特別合法要件‧6-29
專 題 訴願前置主義與相當訴願程序‧6-30
專 題 法規命令之救濟與一般給付之訴‧6-60
專 題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容許性?‧6-67
Section 4 裁判的類型‧6-70
專 題 情況判決‧6-71
Section 5 訴訟法之其他制度‧6-74
壹、訴願制度‧6-74
貳、參加制度─訴願與訴訟參加‧6-95
參、 追補制度‧6-110
肆、 暫時權利保護制度‧6-115
伍、 特別救濟程序─再審與重新審理‧6-132
Chapter 7 國家賠償
Section 1 國家賠償之法理基礎‧7-3
壹、概說‧7-3
貳、人之責任(國賠§2 Ⅱ、Ⅲ)‧7-3
參、物之責任(國賠§3 Ⅰ)‧7-4
Section 2 國家賠償責任之類型‧7-6
壹、公務員公權力行使之國賠責任‧7-6
貳、公有公共設施瑕疵之國賠責任(國賠§3 Ⅰ)‧7-17
專 題 委託民間經營之公共設施之國賠責任‧7-18
Section 3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行使‧7-28
壹、當事人‧7-28
貳、請求程序‧7-30
參、賠償方法及範圍‧7-39
肆、消滅時效(國賠§ 8 Ⅰ)‧7-40
Section 4 國家賠償與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爭議‧7-44
序
作者序
實務見解很重要,這個連我阿嬤都知道,除了律師司法官考試外,在非司律的大小國考中(高普考、地特、司特、警特、關務、國營事業)更是舉足輕重,不乏實務見解直接改編命題的。故本書以實務見解為導向,省略複雜的學者見解,合先敘明。
本書寫作初衷在於筆者準備國家考試期間,發現坊間充斥著參考書、解題書、體系書,但卻沒幾本考試用書教讀者哪些讀過的東西是考卷上會用到的?以及要如何貼在考卷上?這才是我們考生需要的啊啊啊(怒吼+拍桌)。
本書便基於上述兩個想法,貼心的從考生角度出發,拆成體系說明(課文)與實例演練(解題)部分:
1.前者思索哪些讀過的東西是考卷上會用到的,將之濃縮進體系說明,可再進一步分成觀念說明、實務見解與爭點答題模板。這些都是答題上的重要素材!
2.至於後者,只要讀者讀熟前面的觀念說明、實務見解與上榜模板,剩下的就買好雞排珍奶,看筆者們賣力演出啦。我們除了會分析題目並教讀者如何草擬答題大綱外(答題大綱很重要,決定你的答題層次與深度),更會示範如何將前面的課文呈現在擬答上,也就是教讀者如何貼!課!文!XDD
最後,感謝學稔團隊的邀稿,感謝西門慶、文城武捨命一起下海寫書,領取微薄的稿費(誤)。不論準備高普考、地特、司特、警特、關務的讀者,只要是準備律師司法官考試以外的考生,希望這本用作者們血尿換來的心血,能助你們早日金榜題名!
霸告
2018/8/8
早安,我的朋友,平安喜樂,認同請分享!
首先感謝霸告老師和西門慶老師用心且認真地寫作,讓我被carry一波;也感謝學稔用心的團隊,不論是曉玉姊或用心的責編肇昌,都讓這本書的內容更加豐富完整!這本書能順利出版真的要謝謝太多人,也希望讀者會喜歡。
這本書是高普考行政法解題書,本書特別之處在於,我們經過討論後,決定放棄某些讀了也不會考的萬年考古題,盡量收錄近年考題,讓讀者能了解高普考的行政法相關類科的出題邏輯和應對方法。另外書的內容也盡量從實務的角度出發,讓讀者能讀到更多實務見解。
當然希望讀者在使用這本書之前,還是將教科書讀過一遍,自己在心中建立體系,有了基礎觀念後,再補充實務見解才是比較好的準備方法。
最後,考試只是人生的過程,不是終點,祝福各區的金城武、新垣結衣們一生平安,不管什麼樣的考試都能順利通過,趕快進入人生的下一個階段!
文城武
2018/8/8寫於政大
終於到了寫這本書序的時間(終於寫完啦!!!)。起初認為這本書的完成速度應該會很快,因為這是一本高(ㄈㄟ)普(ㄙ)考(ㄌㄩˋ)的行政法的體系解題書,但在撰寫過程中,不禁替考生們大大的不平,因為:高-普-考-題-目-也-太-難-了-吧==除了爭點冷僻,有時候還包裝得讓人看不出來爭點,不然就是老師太狠,隨便抓一個實務見解就來考。為了因應高普考的爭點,我們三人費盡九牛二虎之力,討論每題的答案,形塑課文的模板,並且尋覓行政法院的各種最新見解。真心覺得認真看完這本的人,都可以直接去考司律ㄌ。
這是我們學長學弟制下寫的第二本書,感謝霸告、文城武的提攜讓這本書完工、感謝學稔的編輯團隊讓這本書能更完美的呈現、也感謝父母忍受我這時段中的任性。考試準備的過程縱然是無趣枯燥的,但這個時候卻是人生中目標最明確、步伐最穩健的時期。回首來時路,每一次的艱辛都是值得的。希望看到這裡的你,今年就能金榜題名!
西門慶
2018.9.18 於台大霖澤館
實務見解很重要,這個連我阿嬤都知道,除了律師司法官考試外,在非司律的大小國考中(高普考、地特、司特、警特、關務、國營事業)更是舉足輕重,不乏實務見解直接改編命題的。故本書以實務見解為導向,省略複雜的學者見解,合先敘明。
本書寫作初衷在於筆者準備國家考試期間,發現坊間充斥著參考書、解題書、體系書,但卻沒幾本考試用書教讀者哪些讀過的東西是考卷上會用到的?以及要如何貼在考卷上?這才是我們考生需要的啊啊啊(怒吼+拍桌)。
本書便基於上述兩個想法,貼心的從考生角度出發,拆成體系說明(課文)與實例演練(解題)部分:
1.前者思索哪些讀過的東西是考卷上會用到的,將之濃縮進體系說明,可再進一步分成觀念說明、實務見解與爭點答題模板。這些都是答題上的重要素材!
2.至於後者,只要讀者讀熟前面的觀念說明、實務見解與上榜模板,剩下的就買好雞排珍奶,看筆者們賣力演出啦。我們除了會分析題目並教讀者如何草擬答題大綱外(答題大綱很重要,決定你的答題層次與深度),更會示範如何將前面的課文呈現在擬答上,也就是教讀者如何貼!課!文!XDD
最後,感謝學稔團隊的邀稿,感謝西門慶、文城武捨命一起下海寫書,領取微薄的稿費(誤)。不論準備高普考、地特、司特、警特、關務的讀者,只要是準備律師司法官考試以外的考生,希望這本用作者們血尿換來的心血,能助你們早日金榜題名!
霸告
2018/8/8
早安,我的朋友,平安喜樂,認同請分享!
首先感謝霸告老師和西門慶老師用心且認真地寫作,讓我被carry一波;也感謝學稔用心的團隊,不論是曉玉姊或用心的責編肇昌,都讓這本書的內容更加豐富完整!這本書能順利出版真的要謝謝太多人,也希望讀者會喜歡。
這本書是高普考行政法解題書,本書特別之處在於,我們經過討論後,決定放棄某些讀了也不會考的萬年考古題,盡量收錄近年考題,讓讀者能了解高普考的行政法相關類科的出題邏輯和應對方法。另外書的內容也盡量從實務的角度出發,讓讀者能讀到更多實務見解。
當然希望讀者在使用這本書之前,還是將教科書讀過一遍,自己在心中建立體系,有了基礎觀念後,再補充實務見解才是比較好的準備方法。
最後,考試只是人生的過程,不是終點,祝福各區的金城武、新垣結衣們一生平安,不管什麼樣的考試都能順利通過,趕快進入人生的下一個階段!
文城武
2018/8/8寫於政大
終於到了寫這本書序的時間(終於寫完啦!!!)。起初認為這本書的完成速度應該會很快,因為這是一本高(ㄈㄟ)普(ㄙ)考(ㄌㄩˋ)的行政法的體系解題書,但在撰寫過程中,不禁替考生們大大的不平,因為:高-普-考-題-目-也-太-難-了-吧==除了爭點冷僻,有時候還包裝得讓人看不出來爭點,不然就是老師太狠,隨便抓一個實務見解就來考。為了因應高普考的爭點,我們三人費盡九牛二虎之力,討論每題的答案,形塑課文的模板,並且尋覓行政法院的各種最新見解。真心覺得認真看完這本的人,都可以直接去考司律ㄌ。
這是我們學長學弟制下寫的第二本書,感謝霸告、文城武的提攜讓這本書完工、感謝學稔的編輯團隊讓這本書能更完美的呈現、也感謝父母忍受我這時段中的任性。考試準備的過程縱然是無趣枯燥的,但這個時候卻是人生中目標最明確、步伐最穩健的時期。回首來時路,每一次的艱辛都是值得的。希望看到這裡的你,今年就能金榜題名!
西門慶
2018.9.18 於台大霖澤館
內容連載
Chapter 3 行政行為
Section 1 行政處分
壹、概說
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訴願法第3條第1項)。其要件為公法行為、行政機關、法律行為、外部行為、個別行為、單方行為,分述如下。
一、公法行為(vs私經濟行為)
所謂「公共事務」,如以政府行為作用之法律型態區分,可分為「公權力行為」及「私經濟行為」。所謂公權力行為,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為。所謂私經濟行為,指國家非居於統治權地位,而係居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國家公行政之行為,除私經濟行為外,均宜認其屬於公權力之範圍。
二、行政機關之行為(vs內部單位)
所謂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在此所指之「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者,係以具有經由中央或地方立法機關制定該組織的法律、條例、通則或規程,即行政機關須具有單獨組織法規、獨立編制和預算、以及依印信條例頒發之印信。
就我國行政機關內部之組織結構之型態而言,行政機關之內部係劃分若干分支組織,可能為內部單位,亦可能為所屬機關,惟只有行政機關始得為行政處分。相關說明請參閱第二章第一節貳之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
三、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vs事實行為)
(一)概說
所謂「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指行政機關所為公法上具體事件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該公法上單方行政行為而確認、
設定、變更或消滅其公法上或私法上之權利義務者。
例如繳款通知書載有原告名稱、應繳納使用費金額、繳款期限、逾期不繳納
加徵之滯納金等項,已直接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並對外發生效力,自屬行
政處分。
(二)區分實益
區分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或觀念通知之標準,在於「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
效果」。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
生任何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Section 1 行政處分
壹、概說
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訴願法第3條第1項)。其要件為公法行為、行政機關、法律行為、外部行為、個別行為、單方行為,分述如下。
一、公法行為(vs私經濟行為)
所謂「公共事務」,如以政府行為作用之法律型態區分,可分為「公權力行為」及「私經濟行為」。所謂公權力行為,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為。所謂私經濟行為,指國家非居於統治權地位,而係居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國家公行政之行為,除私經濟行為外,均宜認其屬於公權力之範圍。
二、行政機關之行為(vs內部單位)
所謂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在此所指之「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者,係以具有經由中央或地方立法機關制定該組織的法律、條例、通則或規程,即行政機關須具有單獨組織法規、獨立編制和預算、以及依印信條例頒發之印信。
就我國行政機關內部之組織結構之型態而言,行政機關之內部係劃分若干分支組織,可能為內部單位,亦可能為所屬機關,惟只有行政機關始得為行政處分。相關說明請參閱第二章第一節貳之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
三、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vs事實行為)
(一)概說
所謂「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指行政機關所為公法上具體事件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該公法上單方行政行為而確認、
設定、變更或消滅其公法上或私法上之權利義務者。
例如繳款通知書載有原告名稱、應繳納使用費金額、繳款期限、逾期不繳納
加徵之滯納金等項,已直接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並對外發生效力,自屬行
政處分。
(二)區分實益
區分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或觀念通知之標準,在於「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
效果」。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
生任何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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