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解釋函彙編導讀

建築法解釋函彙編導讀
定價:700
NT $ 471 ~ 616
  • 作者:蔡明璋林益賢
  • 出版社:蔡明璋
  • 出版日期:2017-09-28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434875X
  • ISBN13:9789574348756
  • 裝訂:平裝 / 636頁 / 21 x 29.7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國內第1本針對建築法解釋函進行有系統分類整理的參考工具書,能使讀者迅速掌握我國建築法精隨,踩著它能讓讀者在建築領域中看得更遠!
  
  以營建署出版「建築法解釋函彙編」(2016年3月版)為基礎,自行篩選新增至2017年6月底間解釋函,並將其歷年解釋函(1961年到2017年6月底間)區分為1原則、2物、4人、2行為,共分4大範疇,9章節(扣除前言),彙整分類約1700則解釋函,以大幅縮短從事建築產業相關從業人員查詢建築法令疑義處理原則之時程,也使相關建設公司、地主、建築專業從業人員、司法人員、學生得以一窺建築法令解釋函的全貌,相信熟讀本書將可使讀者快速掌握建管法令疑義處理原則及要領,成為建築法規領域中的常勝軍。
  
本書特色
  
  1.這是國內第1本對建築法解釋函系統性分類書籍。
  2.內容共區分1適用原則、2物(建築物及土地)、4人(起造人、設計人及監造人、承造人、主管建築機關)、2行為(施工行為與使用行為)。
  3.共收錄從1961年至2017年間1700則主管建築機關及相關部會解釋函。
  4.刪除傳統解釋函不必要贅字,僅保留原汁原味精華,節省寶貴閱讀時間。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蔡明璋 建築師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博士候選人(肄業),建築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及格、建築師考試及格、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曾任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建管人員,現任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建管人員,曾獲頒2次內政部營建署績優人員。
  
林益賢 建築師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建築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及格,建築公務人員普考考試及格,建築師免試及格,曾任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使用管理科,現任地方政府從事都市設計審議業務。
  
 

目錄

編者序與編者簡介

第1章 前言
解釋函基本認識
分類原則
編寫原則

第2章 建築法適用相關原則
實施建築管理時間
建築法適用與不適用地區處理
法規適用原則

第3章 建築物
建築物認定
雜項工作物認定
合法建築物與合法房屋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公有建築物
不適用建築法一部或全部建築物
宗教建築物
工廠建築物
學校建築物
山坡地建築物
農舍與農業容許設施
公寓大廈
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建築物
違章建築物
建築物設備
無障礙設施
廣告物

第4章 土地
建築基地
公共設施用地
法定空地
畸零地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第5章 起造人
資格
與相關行為人糾紛
變更起造人

第6章 設計人及監造人
資格與業務範圍
與相關行為人糾紛
變更設計人或監造人
責任與分工

第7章 承造人
資格與業務範圍
與相關行為人糾紛
變更承造人
責任與分工

第8章 建築管理機關
委託辦理與審查資格
核發執照與相關法規配合
核發執照與物權關係
執照審查與核發
執照書表、圖說文件、規費
執照更正
執照作廢
執照補發
執照重新申請
行為人申請執照遭遇困難
發照行政違失責任
執照抽查作業
罰則罰鍰處理原則
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

第9章 施工行為
建造行為認定
施工行為時法令適用
損鄰與越界
建築期限
拆除
室內裝修

第10章 使用行為
變使審查
變使與物權配合
免辦變使
擅自使用
接水接電
維護構造安全及公安檢查
營業登記
門牌編訂
附件1.內政部91年9月3日台內營字第0910085978號函
附件2.行政院農委會103年12月30日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函
附件3.建築法(100年1月5日修正)
參考書目
版權頁
 
 

編者序

  牛頓曾提到:「如果說我看得比別人更遠,那是因為我站在巨人的肩上。」。這是國內第1本針對建築法解釋函進行有系統分類整理的參考工具書,能使讀者迅速掌握我國建築法精隨,踩著它能讓讀者在建築領域中看得更遠!

  編者甫自2006年從學校步入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擔任函釋各縣市政府有關施工管理疑義工作,任職期間,有感於建築管理函釋工作繁雜費時,除須不違背以往函釋內容外,亦須符合當前法令規定及實務運作之可行性,當時類似現行解釋函彙編叢書並不普及,編者係透過傳統電腦DOS系統關鍵字查詢及檔管系統調閱公文得知,逐一檢視、比對相關解釋函,十分費力耗時,檢視過程中,發現各縣市政府函詢疑義,多有所相似,有些疑義,數年前便已函釋,當時心中便有感,倘可就解釋函進行分類彙整,將有助於日後查詢,亦可減少相對人釋疑時程,加快土地開發、執照取得流程,於是便著手開始就解釋函與類似疑義進行分類,如與法定空地、變更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責任、建管單位如遇物權爭執時發照疑義等各項與實務相關主題,進行相關解釋函分類。

  現今因擔任建管人員需求,邀請同具有建管經驗益賢兄,一同就建築法相關解釋函與實務常見議題進行分類,以營建署出版「建築法解釋函彙編」(2016年3月版)為基礎,自行篩選新增至2017年6月底間解釋函,並將其歷年解釋函(1961年到2017年6月底間)區分為1原則、2物、4人、2行為,共分4大範疇,9章節(扣除前言),彙整分類約1700則解釋函,以大幅縮短從事建築產業相關從業人員查詢建築法令疑義處理原則之時程,也使相關建設公司、地主、建築專業從業人員、司法人員、學生得以一窺建築法令解釋函的全貌,相信熟讀本書將可使讀者快速掌握建管法令疑義處理原則及要領,成為建築法規領域中的常勝軍。

  最後畢竟分類與編寫原則較為主觀,讀者若於閱讀完後,有些分類建議或指教或誤繕缺漏,請不吝指正。最後,謹以此書獻給建築領域打拼的相關人員及一路走來承蒙照顧的朋友、長官、師長及家人。
 
編者:蔡明璋建築師

編者序

  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建築法令及相關解釋令彙編可說是對於接觸法令第一線的建築師、相關從業人員及各縣市政府承辦同仁必須經常使用的工具書。

  從事建築相關行業的人,大概都脫離不開法規檢討。建築規劃設計時基本應先滿足法規的要求,施工單位據以按圖施工符合規定。規劃設計階段即必須考慮到的法令重要限制條件,規劃設計案依建築基地大小、分區、開發案件類型、都市計畫及其它法令限制條件而有不同審核流程及規範。任何規劃設計案,未經法規規範程序審議許可,無法付諸實行,由此可見法規在規劃設計過程中的重要性。

  編者平時工作即需頻繁接觸建築法令檢討,但建築法令規定未言明之灰色模糊地帶或實務上之情形而法令未明文規範之處,常使法令之解讀及認知陷入因每個人解讀而都有不盡相同的解釋,因此需另行查詢內政部營建署解釋令彙編才得以對條文獲得釋疑。

  有鑑於此,編者以2016年3月營建署出版建築法解釋函令彙編加以重新分類整理並藉由整理過程精進自我法令知識,經過分析統整出以人、事、物方式編排呈現的法規彙編工具書。本書的重點即在依實務上使用的名詞方式重新彙整歸納出來的書籍,以便建築相關從業人員於使用時可以迅速找尋到可用的法令資訊。

  此書得以出版特別感謝明璋兄給予的想法構想及意見交流,並共同整理及多次討論內文架構編排而有本書的雛形,也期許本書能對於相關建築從業人員有實質的幫助。
 
編者:林益賢建築師
 

內容連載

第1章 前言
 
第1節 解釋函基本認識
 
建築法係我國建築開發基本法,只要涉及土地建築開發行為,均難離開建築法範疇,翻開建築法歷史,從27年12月16日制定,同月26日公布,當時僅5章46條,歷經11次修正(33年8月30日、60年12月10日、64年12月26日、73年10月26日、84年7月12日、89年12月1日、90年10月31日、92年5月6日、93年1月2日、98年5月12日及最近修正100年1月5日),現行共9章105條,扣除已刪除7條條文,也還有98條,但隨著土地開發過程複雜,施工技術日新月異,政策變更,均是額外影響開發建築因素,僅依靠建築法105條,恐無法因應各式各樣建築問題,而且法律規定因下列2因素(參考書目4),實難以全面因應實務問題,此時便有解釋函的產生。
 
一、 法律是抽象規定:當某一具體事件發生時,該事件究竟與何種法律規定相當,而應受其適用,並非當然都是很顯明的,此時適用法律機關應先探求法律意旨,剖析各種法律原則相互間之關係,藉以瞭解其適用範圍,始能作一正確判斷。
 
二、 法律是一般原則:現代各國多盛行委任立法制度法律條文幾乎都為原則性規定,甚且為適應國家政策,或時勢變遷之需要,而預留解釋之餘地者不在少數。
 
故法律解釋即有3種功能,1.闡明法律文字疑義、2.補充法律不備及3.推陳出新之功能,而誰有權利對於法律進行解釋,來補充法律之不足,可從法律解釋種類來理解,其種類大致可分為2類,
 
一、 學術解釋:又稱個人解釋或無權解釋,乃是研究法律的人依據法理來解釋法律的涵義,僅是代表學者個人意見,無法直接發生任何拘束力。其種類大致可區分3種方法,依序為1.文理解釋、2.論理解釋及3.廣義的法律解釋。
 
二、 機關解釋:又稱法定解釋或有權解釋,可直接發生拘束力,其種類又可區分下列3種。
 
(一) 立法解釋:即立法機關就本身之立法,闡明其涵義。其常見方法有以下3種
 
1. 某法律中列入解釋之條文,如刑法第10條對於以上、以下、以內者之解釋。
 
2. 在某法律施行法中,設解釋法律規定,如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對於主管官署之解釋。
 
3. 條文為例示規定,以概其餘,如憲法第7條平等地位的例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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