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繼出版前兩本與台資銀行大陸業務有關的法院判例後,「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再次針對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票據糾紛、保函糾紛、信用證糾紛、保理合同、跨境擔保、破產撤銷糾紛、債權轉讓糾紛、侵權糾紛、訴訟程序、執行程序及其他糾紛等,共計十三大類法院判例進行系統整理與分析,期盼能進一步協助台資銀行深入大陸業務,降低大陸業務開發過程中的可能風險,並感謝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對本書所給予的協助。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是由台資銀行從業人員與富蘭德林共同發起設立,經台灣內政部核准登記的民間社團組織,目的在為台資銀行派駐大陸的從業人員,或在台灣從事與大陸業務相關的銀行人員,提供一個法律、財稅、外匯等專業方向的研究,並建立一個有助於台資銀行業務交流的平台,目的在促使台資銀行及時、有效地掌握大陸金融環境與法規政策的變化,確保在最低風險下有效地開發大陸業務。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為達到專業交流的宗旨,將持續以出書、講座、論壇等不同形式,為台資銀行在大陸業務推廣所遭遇的各類專業問題進行深入探討,期盼透過所有人共同的努力,為台資銀行在中國大陸的發展,尋求更多、更安全的商機。

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蘭德林」定位於精品投資銀行(Boutique Investment Banking),為台商提供輔導上市和PE投資(私募基金)兩大價值,除了聚焦在台商回台上市櫃領域外,「富蘭德林」設立於上海的投資銀行團隊,已成功投資並輔導了10家台商在A股掛牌,在目前27家台資企業大陸上市中占比超過1/3。

  富蘭德林2007年─2016年輔導台商成功上市實例
  富蘭德林2007年-2016年輔導台商成功上市實例
  1 2007年8月 上海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小板
  2 2010年8月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小板
  3 2010年12月 蘇州寶馨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小板
  4 2011年4月 昆山聯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回台F-上櫃
  5 2011年9月 昆山新萊潔淨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創業板
  6 2011年12月 基勝工業(上海)有限公司 回台F-上市
  7 2012年4月 怡球金屬資源再生(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8 2012年9月 鮮活果汁工業(昆山)有限公司 回台F-上櫃
  9 2013年12月 浙江東明不鏽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F-上市
  10 2014年1月 鼎捷軟件股份有限公司(鼎新ERP) 深圳創業板
  11 2014年1月 艾艾精密工業輸送系統(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2 2014年8月 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3 2015年1月 信音電子(蘇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4 2015年4月 南京阿法貝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5 2015年5月 聯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轉上市
  16 2015年12月 三汰控股(開曼)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F-上櫃
  17 2016年3月 鮮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轉上市
  18 2016年6月 哈森商貿(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19 2016年10月 優德精密工業(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創業板
  20 2016年12月 亞翔系統集成科技(蘇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21 2017年5月 艾艾精密工業輸送系統(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目錄

導讀

第一篇 借款合同
【案例51】 金融借款合同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案例52】 債權公告催收及擔保物權行使期限的法律分析
【案例53】 銀行宣布提前收回貸款的效力分析
【案例54】 銀行委託貸款的法律重點

第二篇 擔保合同
【案例55】 公司人格混同及其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56】 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效力
【案例57】 關於代理權審查的重要性
【案例58】 抵押權行使的法律重點
【案例59】 銀行遲延辦理擔保物解押贖證之賠償責任

第三篇 票據糾紛
【案例60】 票據背書連續性與更改的法律分析
【案例61】 票據空白背書和單純交付行為

第四篇 保函糾紛
【案例62】 保函項下銀行擔保義務重點說明
【案例63】 銀行對獨立保函的審單義務和索賠拒付要點

第五篇 信用證糾紛
【案例64】 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的新變化
【案例65】 信用證業務重點分析

第六篇 保理合同
【案例66】 保理業務中銀行審查義務的法律風險
【案例67】 未來應收帳款轉讓的合法性分析
【案例68】 保理糾紛中協議管轄或仲裁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七篇 跨境擔保
【案例69】 辦理對外擔保合同登記的重要性

第八篇 破產撤銷糾紛
【案例70】 銀行有效抗辯破產管理人關於「撤銷清償行為」的主張

第九篇 債權轉讓糾紛
【案例71】 不良資產跨境轉讓的法律分析
【案例72】 債權轉讓行為的效力及形式

第十篇 侵權糾紛
【案例73】 職務行為及表見代理的認定
【案例74】 銀行因違規行為對客戶資金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篇 訴訟程序
【案例75】 財產保全申請錯誤對銀行擔保函的影響
【案例76】 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

第十二篇 執行程序
【案例77】 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案例78】 善意房屋買受人的權利優於擔保權人

第十三篇 其他糾紛
【案例79】 安慰函的法律性質
【案例80】 遠期結售匯業務強行平倉損益風險承擔分析
 

內容連載

【案例51】 金融借款合同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平安銀行南京分行與朱智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評析
 
案號: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1民終409號
 
【摘要】
 
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滿足兩個標準:一是夫妻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帶來的利益。因此,銀行與自然人簽訂借款合同時,應核查借款人的婚姻狀況、財產約定情況、資金使用,以便確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舉債的合意和家庭共同生活的用途,確保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義務。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0日,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簡稱「平安銀行南京分行」)與朱智斌簽訂《綜合授信額度合同》一份,約定平安銀行南京分行向朱智斌提供398萬元的授信額度,授信期限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同日,雙方簽訂《貸款合同》一份,約定朱智斌向平安銀行南京分行借款398萬元,借款用途為採購原材料。平安銀行南京分行與南京鑫煜輝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煜輝公司」)、吳嘉曉、陶建慧簽訂《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鑫煜輝公司、吳嘉曉、陶建慧為上述債務向平安銀行南京分行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時,平安銀行南京分行與吳嘉曉、陶建慧分別簽訂《南京市房地產抵押合同》,分別以其名下的房屋分別在192萬元、206萬元份額內提供擔保,並辦理了抵押權登記。
 
2014年2月27日,平安銀行南京分行按約發放貸款398萬元,朱智斌授權平安銀行南京分行將款項直接匯給江蘇興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源公司」),貸款到期後,朱智斌未按約還款,鑫煜輝公司、吳嘉曉、陶建慧亦未承擔擔保責任。
 
朱智斌與王莉原是夫妻關係,兩人於2007年10月19日登記結婚,後於2014年3月14日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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