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日本刑法典的翻譯本,早期有「德、日刑法典」(1993年),然該譯本已年代久遠,所譯內容過於精簡,未能正確反映出日本現行刑法條文的全貌,此外尚有中國大陸翻譯的「日本刑法典」(1998年初版,2006年第2版),但刑法用語上有所落差,加上近十年來日本刑法典已有新增訂條文,因此本書是根據最新版本的「日本刑法典」(2016年6月)為內容,為使讀者能清楚瞭解其條文內涵,在搭配我國刑法用語的前提下,全面而忠實地將日本刑法典逐條進行翻譯。以本書忠實而嚴謹的翻譯,且日文與中譯的對照編列,必能當作立法機關、司法實務以及學術研究、相關法學教育上之重要參考資料。
作者介紹
編譯者簡介
陳子平
現職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碩士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班修畢
經歷
司法官考試刑事法組召集人
律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委員
司法官、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典試委員
律師高考典試委員
考試院常設題庫(律師、司法官)小組審查委員
法務部刑法分則修正委員會委員
法官學院講座教授(2011年~)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2005.8.1~2008.7.31)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譯者簡介
謝煜偉
現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日本京都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高考及格
日本交流協會獎學生
日本京都大學法學研究科助教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黃士軒
現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法學修士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法學博士
陳子平
現職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碩士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班修畢
經歷
司法官考試刑事法組召集人
律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委員
司法官、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典試委員
律師高考典試委員
考試院常設題庫(律師、司法官)小組審查委員
法務部刑法分則修正委員會委員
法官學院講座教授(2011年~)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2005.8.1~2008.7.31)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譯者簡介
謝煜偉
現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日本京都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高考及格
日本交流協會獎學生
日本京都大學法學研究科助教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黃士軒
現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法學修士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法學博士
目錄
出版序/邱太三
譯者序/陳子平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通則(第1條至第8條)/ 1
第二章 刑(第9條至第21條)/13
第三章 期間計算(第22條至第24條)/21
第四章 緩 刑(第25條至第27之7條)/23
第五章 假 釋(第28條至第30條)/34
第六章 刑之時效與刑之消滅(第31條至第34條之2) 37
第七章 犯罪之不成立及刑之減免(第35條至第42條)/40
第八章 未遂罪(未遂之減免)(第43條至第44條)/44
第九章 併合罪(第45條至第55條)/45
第十章 累 犯(第56條至第59條)/50
第十一章 共 犯(第60條至第65條)/52
第十二章 酌量減輕(第66條至第67條)/55
第十三章 加重減輕之方式(第68條至第72條)/55
第二編 罪
第一章 刪 除(第73條至第76條)/59
第二章 內亂罪(第77條至第80條)/60
第三章 外患罪(第81條至第89條)/62
第四章 妨害國交罪(第90條至第94條)/64
第五章 妨害公務執行罪(第95條至第96條之6)/66
第六章 脫逃罪(第97條至第102條)/71
第七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第103條至第105條之2)/74
第八章 騷亂罪(第106條至第107條)/76
第九章 放火罪及失火罪(第108條至第118條)/77
第十章 決水及妨害水利罪(第119條至第123條)/84
第十一章 妨害往來罪(第124條至第129條)/87
第十二章 侵入住居罪(第130條至第132條)/90
第十三章 侵害?密罪(第133條至第135條)/91
第十四章 鴉片罪(第136條至第141條)/93
第十五章 關於飲用水之罪(第142條至第147條)/96
第十六章 偽造貨幣罪(第148條至第153條)/98
第十七章 偽造文書罪(第154條至第161條之2)/101
第十八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162條至第163條)/110
第十八章之二 侵害支付卡電磁紀錄罪(第163條之2至第163條之5)/111
第十九章 偽造印章罪(第164條至第168條)/114
第十九章之二 關於不正指令、電磁紀錄之罪(第168條之2至第168條之3)/117
第二十章 偽證罪(第169條至第171條)/119
第二十一章 誣告罪(第172條至第173條)/121
第二十二章 猥褻、姦淫及重婚罪(第174條至第184條)/122
第二十三章 賭博及彩票罪(第185條至第187條)/128
第二十四章 禮拜場所及墳墓相關犯罪(第188條至第192條)/130
第二十五章 瀆職罪(第193條至第198條)/132
第二十六章 殺人罪(第199條至第203條)/138
第二十七章 傷害罪(第204條至第208條之2)/140
第二十八章 過失傷害罪(第209條至第211條)/143
第二十九章 墮胎罪(第212條至第216條)/145
第三十章 遺棄罪(第217條至第219條)/147
第三十一章 逮捕及監禁罪(第220條至第221條)/148
第三十二章 脅迫罪(第222條至第223條)/149
第三十三章 略取、誘拐及買賣人口罪(第224條至第229條)/151
第三十四章 妨害名譽罪(第230條至第232條)/159
第三十五章 對信用及業務之罪(第233條至第234條之2)/162
第三十六章 竊盜及強盜罪(第235條至第245條)/164
第三十七章 詐欺及恐嚇罪(第246條至第251條)/169
第三十八章 侵占罪(第252條至第255條)/173
第三十九章 盜品等罪(贓物罪)(第256條至第257條)/174
第四十章 毀棄及隱匿罪(第258條至第264條)/176
譯者序/陳子平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通則(第1條至第8條)/ 1
第二章 刑(第9條至第21條)/13
第三章 期間計算(第22條至第24條)/21
第四章 緩 刑(第25條至第27之7條)/23
第五章 假 釋(第28條至第30條)/34
第六章 刑之時效與刑之消滅(第31條至第34條之2) 37
第七章 犯罪之不成立及刑之減免(第35條至第42條)/40
第八章 未遂罪(未遂之減免)(第43條至第44條)/44
第九章 併合罪(第45條至第55條)/45
第十章 累 犯(第56條至第59條)/50
第十一章 共 犯(第60條至第65條)/52
第十二章 酌量減輕(第66條至第67條)/55
第十三章 加重減輕之方式(第68條至第72條)/55
第二編 罪
第一章 刪 除(第73條至第76條)/59
第二章 內亂罪(第77條至第80條)/60
第三章 外患罪(第81條至第89條)/62
第四章 妨害國交罪(第90條至第94條)/64
第五章 妨害公務執行罪(第95條至第96條之6)/66
第六章 脫逃罪(第97條至第102條)/71
第七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第103條至第105條之2)/74
第八章 騷亂罪(第106條至第107條)/76
第九章 放火罪及失火罪(第108條至第118條)/77
第十章 決水及妨害水利罪(第119條至第123條)/84
第十一章 妨害往來罪(第124條至第129條)/87
第十二章 侵入住居罪(第130條至第132條)/90
第十三章 侵害?密罪(第133條至第135條)/91
第十四章 鴉片罪(第136條至第141條)/93
第十五章 關於飲用水之罪(第142條至第147條)/96
第十六章 偽造貨幣罪(第148條至第153條)/98
第十七章 偽造文書罪(第154條至第161條之2)/101
第十八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162條至第163條)/110
第十八章之二 侵害支付卡電磁紀錄罪(第163條之2至第163條之5)/111
第十九章 偽造印章罪(第164條至第168條)/114
第十九章之二 關於不正指令、電磁紀錄之罪(第168條之2至第168條之3)/117
第二十章 偽證罪(第169條至第171條)/119
第二十一章 誣告罪(第172條至第173條)/121
第二十二章 猥褻、姦淫及重婚罪(第174條至第184條)/122
第二十三章 賭博及彩票罪(第185條至第187條)/128
第二十四章 禮拜場所及墳墓相關犯罪(第188條至第192條)/130
第二十五章 瀆職罪(第193條至第198條)/132
第二十六章 殺人罪(第199條至第203條)/138
第二十七章 傷害罪(第204條至第208條之2)/140
第二十八章 過失傷害罪(第209條至第211條)/143
第二十九章 墮胎罪(第212條至第216條)/145
第三十章 遺棄罪(第217條至第219條)/147
第三十一章 逮捕及監禁罪(第220條至第221條)/148
第三十二章 脅迫罪(第222條至第223條)/149
第三十三章 略取、誘拐及買賣人口罪(第224條至第229條)/151
第三十四章 妨害名譽罪(第230條至第232條)/159
第三十五章 對信用及業務之罪(第233條至第234條之2)/162
第三十六章 竊盜及強盜罪(第235條至第245條)/164
第三十七章 詐欺及恐嚇罪(第246條至第251條)/169
第三十八章 侵占罪(第252條至第255條)/173
第三十九章 盜品等罪(贓物罪)(第256條至第257條)/174
第四十章 毀棄及隱匿罪(第258條至第264條)/176
序
出版序
我國刑法溯源自「大清新刑律」,是清末政府修律大臣沈家本聘請日本法學教授岡田朝太郎等人參酌日、法、德等國刑法制定,故我國刑法可謂間接承繼大陸法系刑法。「大清新刑律」既係由日本刑法學者代為起草,其內容必然受當時日本刑法之影響。又歷次修法,外國立法例尤其是日本刑法,更是重要的參考,如民國94年刑法大幅修正時,重新界定刑法公務員之範圍及廢除連續犯、牽連犯改採一罪一罰等立法政策之變更,亦均參採日本刑法規定觀之,不可諱言,現行刑法仍受當今日本刑法之影響。而日本原即受漢唐文化之深厚影響,並與臺灣在地理上及歷史文化上有著密切的互動關係,從比較法觀點而言,無論是刑法之修訂或刑法學之研究,日本刑法自是最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參考資料之一。
可惜的是目前除了已故蔡墩銘教授於82年所譯之「德、日刑法典」一書外,並無符合現行日本刑法新貌之譯著,相信國內法律實務界及學術界遇有需求時,只能以簡體中文譯本、自修日文或搜尋英文方式解讀日本刑法,欠缺具有學術性質之日本刑法譯著,以供立法、行政機關修法或學術研究使用。為填補此一缺漏,法務部委請國內素有聲望之高雄大學陳子平教授、臺灣大學謝煜偉助理教授及中正大學黃士軒助理教授共同翻譯日本刑法,以專業精準的法學文字,佐以日文、中文對照方式呈現本書,更具學術價值。期待本譯著之完成,能對學術界及實務界進行比較法研究時,有所助益及啟發。
在此特別感謝陳子平教授等人殫精竭慮貢獻所能完成本書,也感佩本部檢察司同仁的通力合作與辛苦付出。尚祈各界不吝指正,以供日後發行同類書籍之參考。
部長
105年8月
譯者序
日本刑法典的翻譯本,早期有已故蔡墩銘教授於1993年翻譯出版的「德、日刑法典」,然而時至今日,該譯本已年代久遠,所譯內容過於精簡,未能正確反映出日本現行刑法條文的全貌;稍後1998年,有中國大陸清華大學法學院張明楷教授所翻譯的「日本刑法典」初版(2006年第2版),惟中國大陸的刑法用語,與台灣存在著某些落差,無論是在司法實務、刑事立法、學術研究等方面的引用、參考上,或是青年學子的外國法學習上,該如何掌握一本內容最新且比較精確周延又具備中日文對照的日本刑法典翻譯本,乃本人擔任法務部刑法分則修正委員會委員期間,甚至退出該委員會之後仍深切企盼完成的工作。
適巧去歲初夏甫成立的刑事法研究會,正醞釀召集志同道合願意參與各國刑事法翻譯(以德、日為主)工作的刑事法學者之際,在某研討會上,法務部檢察司余副司長麗貞女士提及法務部正擬定翻譯各國刑事法;逢此因緣巧合,擔任刑事法研究會會長的本人,立即展開統籌德國、日本刑事法的翻譯事務,並委請政治大學李聖傑副教授籌劃召集德國刑法典的翻譯工作。
日本刑法典的翻譯工作由本人籌劃召集,幸運得到近年先後從日本學成歸國的台灣大學謝煜偉助理教授及中正大學黃士軒助理教授慨允參與,二位都是治學認真品格卓越的後起之秀,因此翻譯工作如虎添翼,我三人於今年3月間已順利初步譯妥各自分擔的部分,並開會協調取得用語上的共識;在三人都需要顧及其他亟待完成的重要寫作情況下,翻譯事務暫時停頓一個月餘;至5月間,余副司長聯繫希望能將譯稿提交法務部審查,本人遂匆促將三人翻譯的部分結合成一部完整的日本刑法典譯稿提出,並邀請學品兼優認真務實的政治大學法學院謝如媛副教授擔任審查工作,當時謝副教授雖玉體違和,仍不吝答應接受本人之推薦邀請,實令本人感激不盡。正因為所提交的譯稿尚未詳細校訂且匆促集結成一個文檔,幸蒙謝副教授認真負責,用心詳實指點譯稿上的缺失,翻譯才得以更趨於正確周延細膩。
本書得以順利完成付梓,除了感謝擔任翻譯工作的謝煜偉助理教授、黃士軒助理教授以及審稿工作的謝如媛副教授的盡心盡力之外,還要感謝法務部相關人士,尤其是余麗貞副司長的奔走與協調,對於承擔本書一切印製行銷成本的元照出版公司,亦由衷謹致謝忱。
刑事法研究會會長
陳子平 謹識
2016年8月15日
我國刑法溯源自「大清新刑律」,是清末政府修律大臣沈家本聘請日本法學教授岡田朝太郎等人參酌日、法、德等國刑法制定,故我國刑法可謂間接承繼大陸法系刑法。「大清新刑律」既係由日本刑法學者代為起草,其內容必然受當時日本刑法之影響。又歷次修法,外國立法例尤其是日本刑法,更是重要的參考,如民國94年刑法大幅修正時,重新界定刑法公務員之範圍及廢除連續犯、牽連犯改採一罪一罰等立法政策之變更,亦均參採日本刑法規定觀之,不可諱言,現行刑法仍受當今日本刑法之影響。而日本原即受漢唐文化之深厚影響,並與臺灣在地理上及歷史文化上有著密切的互動關係,從比較法觀點而言,無論是刑法之修訂或刑法學之研究,日本刑法自是最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參考資料之一。
可惜的是目前除了已故蔡墩銘教授於82年所譯之「德、日刑法典」一書外,並無符合現行日本刑法新貌之譯著,相信國內法律實務界及學術界遇有需求時,只能以簡體中文譯本、自修日文或搜尋英文方式解讀日本刑法,欠缺具有學術性質之日本刑法譯著,以供立法、行政機關修法或學術研究使用。為填補此一缺漏,法務部委請國內素有聲望之高雄大學陳子平教授、臺灣大學謝煜偉助理教授及中正大學黃士軒助理教授共同翻譯日本刑法,以專業精準的法學文字,佐以日文、中文對照方式呈現本書,更具學術價值。期待本譯著之完成,能對學術界及實務界進行比較法研究時,有所助益及啟發。
在此特別感謝陳子平教授等人殫精竭慮貢獻所能完成本書,也感佩本部檢察司同仁的通力合作與辛苦付出。尚祈各界不吝指正,以供日後發行同類書籍之參考。
部長
105年8月
譯者序
日本刑法典的翻譯本,早期有已故蔡墩銘教授於1993年翻譯出版的「德、日刑法典」,然而時至今日,該譯本已年代久遠,所譯內容過於精簡,未能正確反映出日本現行刑法條文的全貌;稍後1998年,有中國大陸清華大學法學院張明楷教授所翻譯的「日本刑法典」初版(2006年第2版),惟中國大陸的刑法用語,與台灣存在著某些落差,無論是在司法實務、刑事立法、學術研究等方面的引用、參考上,或是青年學子的外國法學習上,該如何掌握一本內容最新且比較精確周延又具備中日文對照的日本刑法典翻譯本,乃本人擔任法務部刑法分則修正委員會委員期間,甚至退出該委員會之後仍深切企盼完成的工作。
適巧去歲初夏甫成立的刑事法研究會,正醞釀召集志同道合願意參與各國刑事法翻譯(以德、日為主)工作的刑事法學者之際,在某研討會上,法務部檢察司余副司長麗貞女士提及法務部正擬定翻譯各國刑事法;逢此因緣巧合,擔任刑事法研究會會長的本人,立即展開統籌德國、日本刑事法的翻譯事務,並委請政治大學李聖傑副教授籌劃召集德國刑法典的翻譯工作。
日本刑法典的翻譯工作由本人籌劃召集,幸運得到近年先後從日本學成歸國的台灣大學謝煜偉助理教授及中正大學黃士軒助理教授慨允參與,二位都是治學認真品格卓越的後起之秀,因此翻譯工作如虎添翼,我三人於今年3月間已順利初步譯妥各自分擔的部分,並開會協調取得用語上的共識;在三人都需要顧及其他亟待完成的重要寫作情況下,翻譯事務暫時停頓一個月餘;至5月間,余副司長聯繫希望能將譯稿提交法務部審查,本人遂匆促將三人翻譯的部分結合成一部完整的日本刑法典譯稿提出,並邀請學品兼優認真務實的政治大學法學院謝如媛副教授擔任審查工作,當時謝副教授雖玉體違和,仍不吝答應接受本人之推薦邀請,實令本人感激不盡。正因為所提交的譯稿尚未詳細校訂且匆促集結成一個文檔,幸蒙謝副教授認真負責,用心詳實指點譯稿上的缺失,翻譯才得以更趨於正確周延細膩。
本書得以順利完成付梓,除了感謝擔任翻譯工作的謝煜偉助理教授、黃士軒助理教授以及審稿工作的謝如媛副教授的盡心盡力之外,還要感謝法務部相關人士,尤其是余麗貞副司長的奔走與協調,對於承擔本書一切印製行銷成本的元照出版公司,亦由衷謹致謝忱。
刑事法研究會會長
陳子平 謹識
2016年8月15日
網路書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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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54折$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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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95折$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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