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論題之提出
近來,經常見到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經人民聲請釋憲,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者,其中又以稅捐法規的情形居多 ,而被宣告違憲之理由,則以違反稅捐法定原則(憲法第19條)的情形為主
。此一現象,使得社會各界不免關心,何以人民提起行政訴訟,經歷審行政法院審理裁判之後,猶有為數不少的訴訟當事人,對於通過法院審查予以適用之法規,仍然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又提出釋憲聲請,尋求救濟;而觀其結果,確有不少聲請成功的案例。則值得探究的是,行政法院之法規審查有何仍待改善之處。
眾所皆知,大法官釋憲為我國法規審查制度的終點。為了藉由聲請釋憲與憲法解釋之情況,以探知人民與法院(尤其是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規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也是行政法院的一環,因屬初設,較少法規審查的前例,本文相關問題的討論,係以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為主,先予敘明)對於法規審查之情勢,本文乃就人民聲請釋憲 及法院聲請釋憲
,各依據相關法制的演變時點,劃分了幾個時期,並提出幾項問題,請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提供協助,進行統計
,統計結果如附件「統計資料」所示。依據統計資料顯示,有關人民聲請釋憲部分,不論係第一階段47.7.21-89.6.30(釋字第80-508號,人民依法得聲請釋憲到行政法院改制)、第二階段89.7.1-97.10.30〔釋字第509-648號,行政法院改制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前次修正草案〕或第三階段97.10.31-102.1.8(釋字第649-707號,同法前次修正草案到本次修正草案),就人民聲請釋憲經大法官作成解釋之案件以觀,行政法院在「被聲請件數」及「被宣告違憲件數」均較普通法院為多,且屬於稅捐法令的件數,在行政法院「被聲請件數」及「被宣告違憲件數」中,均占頗高的比例(並有「遞升」的趨勢);有關法院聲請釋憲部分,第一階段82.2.3-84.1.19(最高法院及改制前行政法院依法得聲請釋憲到各級法院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得聲請釋憲),無此類聲請案件,第二階段84.1.20-102.1.8(各級法院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得聲請釋憲到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本次修正草案),在「聲請釋憲件數」、「大法官作成解釋件數」及「大法官宣告違憲件數」,普通法院均較行政法院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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