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由本署所屬分署〔按101年1月1日改制前為行政執行處,下稱分署〕執行。分署除得對義務人之財產以扣押、查封、拍賣等方法執行外,亦得依行政執行第17條、第17條之1等規定,以限制住居、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拘提、管收或核發禁止命令等方法,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義務人獲利害關係人如認為期權益遭受違法或不當侵害時,得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聲明異議,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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