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兩岸歷次協議,含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及相關法規,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物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八條
為促進離島發展,在臺灣本島與大陸地區全面通航之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後得憑相關入出境證件,經查驗後由試辦地區進入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進入試辦地區,不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法令限制;其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