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林政大
會計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王律師
律師高考及格
■ 公司法 1
第1章 總 則 3
第2章 股份有限公司 15
第一節 設 立 15
第二節 股 份 19
第三節 發行新股 32
第四節 股東會 33
第五節 解散合併及分割 45
第六節 董事及董事會 49
第七節 監察人 64
第八節 會 計 67
第九節 公司債 74
第十節 公司重整 77
第十一節 清 算 81
第3章 關係企業 84
第4章 有限公司 89
第5章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 94
■ 證券交易法 99
第1章 總 則 101
第2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 116
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116
第二節 有價證券之收購 137
第三節 有價證券之私募及買賣 140
第3章 證券商 145
第4章 證券交易所 151
第一節 證券交易所 151
第二節 有價證券之上市及買賣 155
第5章 仲 裁 165
■ 證券交易法 167
第1章 總 論 169
第一節 票據基本概念 169
第二節 票據行為 172
第三節 空白授權票據 174
第四節 票據行為之代理 175
第五節 票據之瑕疵 176
第六節 票據權利之行使與交易安全之保護 181
第七節 票據喪失之救濟 183
第八節 票據時效 184
第九節 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 187
第2章 匯 票 188
第一節 發 票 188
第二節 背 書 189
第三節 承 兌 198
第四節 參加承兌 201
第五節 保 證 202
第六節 到期日 205
第七節 付 款 205
第八節 追索權 208
第3章 本 票 211
第4章 支 票 216
■ 保險法 225
第1章 保險之概念與保險利益 227
第2章 保險契約之性質及解釋原則 235
第3章 保險契約之無效事由 242
第一節 複保險 242
第二節 其他無效事由 245
第4章 保險契約之解除事由 249
第一節 據實說明義務 249
第二節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252
第三節 特約條款 255
第四節 超額保險 256
第5章 保險契約之停效與復效 258
第6章 保險事故 263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 263
第二節 保險事故發生 270
第7章 受益人及其失權事由 275
第8章 保險人之代位權 280
第9章 責任保險 282
■ 海商法 285
第1章 通 則 287
第2章 船 舶 291
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 291
第二節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295
第三節 海事優先權 297
第四節 船舶抵押權 302
第3章 運送契約 304
第一節 海上運送契約 304
第二節 運送人之權利 308
第三節 運送人之義務 310
第四節 運送人責任期間 312
第五節 運送人之免責事由 314
第六節 單位責任限制及短期期間利益 319
第七節 履行輔助人之責任 322
第4章 載貨證券 324
第5章 特殊運送類型 331
第6章 船舶拖帶 336
第7章 船舶碰撞 337
第8章 海難救助與共同海損 341
第9章 海上保險 345
作者序
司法特考及律師高考自民國100年起採用新制,在傳統的申論、實例題考試前加考一試選擇題。因考試方式的改變,讀者於準備時亦需有所調整,始能針對新制考試獲取高分。但法律異於許多其他學門之處即在於較無所謂的標準答案,在傳統的實例題考試中,即便考生最後所採的結論未必與出題者的見解相同,但只要能夠在論述中清楚、有條理地交待思考過程及最後採取某一說的理由,亦可獲得合理的分數。
新制所採的選擇題形式,將使得考生們必須確定何為標準答案,不再有靠論述拿分的可能,但反過來說,就出題者而言,因為必須出一個有標準答案的題目,能自由發揮的空間就比出實例題時少了許多,可以用來出題的素材亦即相對受限,像一些還未有定論的爭議即不適合出題,因此單純記憶的法條條文題,以及只要將題目所給的事實帶入條文,即可得出答案的法條操作題將佔往後一試考題的大部分,由考選部去年所舉行的預試題目中亦可發現此一情形,特別是證交法的部分,就有一些完全只考法條記憶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