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對產業可能衝擊之研究IOSH95-H301
- 作者:張振平//等
- 出版社: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 出版日期:2007-03-01
- 語言:繁體中文
- 裝訂:平裝 / 234頁 / 8k菊 / 21 x 29.7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正在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法」,除了部分條文修正之外,還涉及二項基本變革:一是將法規名稱改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二是將適用範圍擴大至自營作業者及所有行業。作為一項歸屬於「保護性管制政策」的法規,管制內容的改變與管制對象的擴大,對標的群體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衝擊。本研究將衝擊操作成事、人、錢、責四方面負擔的增加,主要目的在事先評估標的群體適用本法之後在這四方面可能會增加的負擔,並提出修法建議。標的群體被分為「自營作業者」、「尚未納入適用事業單位」、「已納入適用事業單位」三類,本研究針對此三類對象設計不同問卷施測,取得量化資料,然後以SAS統計軟體分析;此外,舉辦二場專家座談並深入訪談10位自營作業者與事業單位代表,取得質化資料進行分析,並與量化分析結果相互參證。研究發現,就本法之整體衝擊而言,三類對象在「責」方面的衝擊最大,其次是「錢」。就單一法條而言,第14條「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對這三類對象「人」、「事」、「錢」、「責」四方面都衝擊最大或偏大;然而,第14條對「已納入適用事業單位」在「事」方面的衝擊,不如其他二類對象大,或許他們已有安全衛生管理機制之基礎。單就「責」方面來說,違反第5、8條規定「未設置符合標準的設備及措施」而導致傷亡的罰則,對三類對象可能產生的衝擊皆是最大。在三類對象中,自營作業者在「事」、「錢」與「責」等方面所受到的衝擊程度都是最大。從訪談過程與資料中發現,三類對象對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的過程並不關心,尤其是目前尚未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的事業單位與自營作業者對法條內容不夠瞭解。基於以上發現,本研究建議應排除單獨作業的「自營作業者」適用,僅在「自營作業者」進入混合作業情況時才納入適用。顧及尚未納入適用的事業單位與自營作業者可能產生的恐慌與抗拒,本法應該加入緩衝期設計。為了進行事先評估之正確性,未來應對評估所需之時間、規模、專業人力、數據、資料庫建置等事項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