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巴拿馬護民官(又稱監察制度)於西元1997年設置,護民官經總統提名,立法議會核准通過,任期5年,其主要任務為接受民眾陳情,推動及捍衛人權,調察監督及舉發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的違法作為,確保行政機關行為的合法性,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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