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辦法規定,高速公路兩側除銜接國際機場、交流道、與省縣道立體交會、毗鄰工業區等地區外,一律規定於路權邊界「二百公尺」以內禁止樹立廣告物。本研究透過國內外文獻資料與法規之蒐集探討,並進行肇事與廣告物設置之關聯實證研究與駕駛人訪問調查分析,然後召開座談會,以釐清廣告物對景觀與行車安全之影響因素,本研究建議:(1)修正公路法第五十九條,增列限建區域內廣告物設置之許可審查機制;增列罰則,明定責任主體及制裁內容,強化管理效果。(2)修正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規定,縮小禁建範圍;禁建廣告物範圍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