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疏解第三審訟源,一再擴大限制上訴第三審案件之種類,是否與正義原則及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牴觸,是值得正視的問題。
司法若係公平,當有客觀標準可循。尤其,第三審為法律審,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故作為正義最終把關者之第三審判決,應更有客觀標準可循。
相類似之案件,因審理法官之不同,而有互異之判決結果,為普遍之情形,亦非不正常之現象,蓋法律制度之窮也。若審判者能善盡說理之職責,故也不必因此而否定前人努力之成果。
上訴第三審應敘述上訴之理由,且須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否則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與上訴無理由同命運,均應以判決駁回。故如何有效建構刑事上訴理由書,是本書試圖努力之嚐試。,